| 标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授课资料6 |
|
_复核中发现新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在复核或听证过程中发现新的违法行为的,对于新的那部分违法行为,可以向当事人指出该行为的违法性质,能够改正的,责令其改正。如果发现的违法行为危害极其严重,必须彻底纠正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否则将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属于不同性质的,或者虽属同种性质,但明显不可以视为一个违法行为的组成部分,对于这种情况,可将新发现的违法行为视为新的违法行为,另行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如必须并案处理的,可将原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重新立案调查,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这种情况与“申辩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相抵触,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使用。 实践中常存在的问题。一是擅自不执行并处条款。如《产品质量法》第__条规定:“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有的案件在适用该条时却只“罚”不“没。二是定性错误。无照或超范围经营行为应适用相关特别规定定性,而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如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印刷、直销、粮食收购、报废汽车回收、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戏厅、音像制品等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91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授课资料6) 上一篇:登记注册岗位练习题(企业部分6) 下一篇: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若干问题讲义 相关栏目:工商 银行 金融 政府 行政 管理 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