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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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方便基层采购,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各级关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全省国税系统各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依规定实施国家税务总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地方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以下简称“各类协议供货”)采购的,适用本规程。 国家税务总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地方政府采购中心对当期协议供货另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在协议供货执行过程中,国家有特殊要求的,如批量集中采购试点等,应遵守其特殊规定。 第三条 对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采购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协议供货的相关规定实施采购。对无法参加总局协议供货的项目,可按文件规定或经上级部门授权后执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地方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采购。 第四条 各级采购人按照规定执行各类协议供货的,应切实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确定和审核本单位协议供货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制定采购方案。 (二)按照协议供货规定程序组织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 (三)确定采购结果,及时与中标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四)按照合同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办理合同款项支付等相关事宜。 (五)办理协议供货项目报批报备事项; (六)处理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质疑投诉事宜; (七)负责监督和反馈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执行协议供货的情况; (八)加强政府采购基础数据管理,及时准确完成政府采购计划执行信息统计工作。 第五条 各级采购人实施协议供货工作统一归口负有采购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采购部门)管理,并根据《××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41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操作规程) 上一篇:加强税收法治建设 实现依法治税水平新提高 下一篇:市国税局十佳基层分局长先进事迹之三 相关栏目:税务 政府 政府报告 财政 物业 合同契约 计划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