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论村民社会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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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村民社会的权利 [摘要]村民社会权利来源于全体村民联合占有生产关系和家庭承包制的生产方式所带来的村民资格。在村民社会外部表现为权利,在村民社会内部表现为权力。村民社会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生存性发展权和发展性生存权等四种。为实现四种村民社会权利,通常分别采取争取、给予、整合和分化四种根本方式,而实现村民社会权利向村民社会权力转变,因领域不同,其媒介亦不同,生活领域的交往、经济领域的交换、政治领域的交与、文化领域的交流,分别担当着所在领域促使权利向权力转变的媒介。 [关键词]村民社会;权利来源;权利双重性;权利实现方式;权利转变途径 村民社会是一个权利社会,而“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①。村民社会的权利和任何一种社会权利一样,不是与史具有的,而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形成的,并在家庭承包责任制基础上产生的;准确地说,村民社会的权利是集体所有制生产关系和家庭承包制生产方式在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形式的—村民自治这一政治要求上的表现。研究村民社会的权利在于探索村民社会的权利来源、属性、实现方式与转变途径。 村民社会的权利来源 村民是法律上的政治资格,而法律是对现实的确认。由于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这样的政治资格,或者说具有确认这种政治资格的实体与条件,通过法律这一形式予以明确。这是村民社会的权利最直接的来源。 其实,权利产生的前提以及权利的轴心是个人,而个人作为个人的普遍形成,并非没有前提。马克思在研究和揭示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历史秘密时,极为深刻地指出“特权、优先权符合于与等级联系的私有制,而权利符合于竞争、_制的状态。”②农村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后,实行全体村民共同占有的集体所所制,建立起了人人平等地占有土地这一根本生产资料的生产关系,废除了以人的依赖性为基础的封建社会生产关系,具有了“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的基本条件,但在农民社会或者叫做人民公社社会里,并不是一个_竞争的社会。在废除封建等级及其私有制的同时又建立了阶级等级社会公有制,划分了雇农、贫农、下中农、上中农、小土地出租、富农、地主等八种阶级成份与出身,确立了了四个等级,即雇农、贫农、下中农、上中农,小土地出租,富农、地主;雇农的政治地位最高,贫下中农次之,中农再次,依此类推,上中农次于中农,小土地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64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论村民社会的权利) 上一篇:做好贫困区殡葬工作改革的几点思考 下一篇:关于残疾人就业的初步思考 相关栏目:社会实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