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浅析当前工商部门行政执法风险及其正当规避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监督管理主管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随着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市场监管责任也相应加重。特别是近几年来,国家对行政责任追究力度的加强,使工商部门成了坐在“火山口”的高危部门,很多基层工商执法人员都深感责任风险的存在,如履薄冰、提心吊胆。本人试就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如何正当规避责任风险谈点个人粗浅看法。
  一、从工商行政执法被追责案件剖析存在的行政风险
  近些年来,工商部门因违法行政导致行政赔偿、干部因失职、渎职被追究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的案例大幅增加,比如××假奶粉案、××大火案、××假药案,××黑砖窑案、××奶粉案,都有工商干部受到责任追究。
  (一)从追责类型看,工商行政执法面临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赔偿责任三种风险。
  一是行政责任。是指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_纪政纪,要承担的党纪政纪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七章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明确了必须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行为:①、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②、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③、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④、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⑤、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⑥、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⑦、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情节轻微的;⑧、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⑨、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⑩、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⑾、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拒不纠正的;⑿、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如三鹿奶粉案,工商部门从总局到省、市、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43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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