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企业登记的行政撤销问题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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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包括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注销,以及派生的分立、合并与迁移等形式,贯穿于公司的产生、存续与消亡的全过程,每一个步骤都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确定其市场主体资格并具有特定登记内容的行政许可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与之相联系的是,由于公司登记机关或者登记许可相对人的过失,造成登记不当的,公司登记机关应依法予以撤销。《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均作出了详尽的明确规定。但是,对撤销相应的公司登记却没有作出条件性和程序性的明确规定,加之公司登记实践中涉及撤销公司登记的情形比较少,与之配套的部门行政规章也没有出台,因此,在公司登记实践中撤销公司登记缺乏相应的可操作性。本文拟就撤销公司登记的有关事宜作一些初步的探讨,兼与同仁商榷。 一、 撤销公司登记的法理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五)项专门就企业登记的行政许可设定作出规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8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企业登记的行政撤销问题探讨) 上一篇:加强市场监管 服务经济建设 下一篇:试述网格责任人如何规范填写巡查记录表 相关栏目:公司 企业讲话 政府 行政 文教论文 综合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