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个私经济发展现状、制约因素及管理对策(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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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规范仍有亲疏。 1、法律准据性不强。当前,我国市场主体法律法规众多,既有以责任形式为基础的立法,又有以所有制形式和地域为基础的立法,还有以投资人身份为基础的立法,也有以公益性质为基础的立法。由于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不统一,造成对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登记程序、登记管辖、审查内容、处罚标准、证照管理等不统一,致使法律失去应有的准据性。而且,法律的过多和粗线条,往往导致“无法”可依。例如,《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城乡个私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之间在有关市场准入方面的规定存在严重冲突。法与法的“兼容性”直接导致执法的随意性。 2、法律关系不顺。现行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_中,登记事权主要由三个层次的机构负责:一是就政府职能部门而言,有工商行政部门、卫生部门等。二是就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言,有国家、省、市、县(区)四级登记管理_,部欢迎您分工商所经授权也在开展登记工作。三是就某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而言,有企业登记机构,又有外资企业登记机构,还有个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73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个私经济发展现状、制约因素及管理对策(下)) 上一篇:工商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模、人才、资金等情况的调查与对策 下一篇:关于工商登记窗口开展行政指导工作情况的调查 相关栏目:工商 科学发展 管理 调研报告 文教论文 综合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