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核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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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行政违法案件的办理质量,规范案件核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案件核审是指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包括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属的工商所,下同)依照行政处罚程序办理的行政违法案件,在办案机构调查终结、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局长或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以下简称机关负责人)审批前,由同级案件核审机构依法对案件进行的事前审查把关。 ××市工商局(以下简称市局)委托各县(市、区)工商局进行立案调查,以市局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以及各县(市、区)工商局委托其所属的工商所进行立案调查、以县(市、区)局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送交各县(市、区)工商局核审机构核审的,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是行政违法案件的核审机构,负责本局查办案件的核审。 工商所由法制员负责核审本所查办的、以本所或县级工商局名义办理的案件。本规定有关法制机构案件核审的规定也适用于工商所法制员核审案件。 有条件的县(市、区)局可以在本单位挑选1-2个工商所作为试点,将该工商所办理以县(市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95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核审规定) 上一篇:工商局2011年政务服务承诺 下一篇:2011年市“十佳消费_人物”评选活动实施方案 相关栏目:工商 银行 金融 政府 行政 管理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