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司法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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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及责任追究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后果,经法定程序确认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查、确认责任、作出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权责一致、错责相当、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司法局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检举、举报、控告、报告和建议,进行立案审查;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案卷和资料; (三)审查认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提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建议; (四)监督执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书; (五)办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04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司法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上一篇:国土资源管理所2012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结 下一篇:2012年乡党政领导班子述职述廉报告 相关栏目:司法 政府 行政 执法 法律 法制 规章制度 计划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