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浅谈毒驾的危害、执法现状及对策
浅谈毒驾的危害、执法现状及对策

毒驾(Drug driving),是吸毒驾驶的简称,是未戒断毒瘾者或正在吸毒者的驾驶车的不安全行为,对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有巨大的威胁。其造成的后果不亚于酒驾,甚至比酒驾更严重。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毒驾”和“酒驾”都是机动车驾驶员上路前绝对禁止的行为,但刑法并未对“毒驾”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如果不肇事,民警不易发现其违法行为,仅能依靠公安分局及缉毒支队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禁毒法》的规定对吸毒行为给予治安处罚。
一、毒驾的危害
英国一项研究表明,酒后驾车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目前较为流行的毒品多为兴奋剂一类,有严重的致幻性和依赖性。近年来,因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不断增多,特别是导致多人伤亡的恶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重大隐患。吸食毒品本身是违法的,而且吸毒后所产生的精神极端亢奋等症状,会导致驾驶人判断力低下甚至完全丧失判断。驾车在道路上高速行驶,至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外省市毒驾经典案例:
1、湖北日报讯:2012年8月3日上午,湖北东西湖交警队值班交警胡文兵在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87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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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能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200元的罚款,或是移交当地公安分局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诸如此类的处罚标准和处罚尺度已经无法起到足够的打击作用。
    3、操作难
    尽管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规定,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交管部门与禁毒部门之间没有实现信息共享,交管部门无法掌握每一位申请驾照者是否有吸食毒品的历史,要求申请人去禁毒部门开相关证明更不现实。
    三、目前针对毒驾(吸毒)的处罚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机动车驾驶人,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吸毒成瘾的可以根据《禁毒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社区戒毒,对吸毒成瘾严重的可以实施强制隔离戒毒。
    四、国外法律对待“毒驾”的处罚措施
    世界各地对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普遍采取了“零容忍”态度,出重拳加以治理。
    1、美国对待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不论是否造成交通事故,都认定为犯罪行为,一律由警察部门先行羁押后交刑事法庭处理,如果导致严重交通事故,将永久吊销驾驶证,罚款至少4000美元,视情节轻重还会被判处几年至十几年的监禁。
    2、欧洲大部分国家已制定法律严惩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法国法律规定,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一旦被查获,将被判处两年监禁并处以4500欧元的罚款,如果是毒驾导致过失杀人,则会被判处7年监禁和10万欧元罚款。
    3、日本法律规定,驾驶人如果被发现是吸毒人员,要扣35分,吊销驾驶证,并面临5年以下监禁或者100万日元以下罚款,与醉酒驾车的处罚措施相同。
    五、部局高层及社会舆论对“毒驾”的态度
    (一)、部局高层对毒驾的态度和近期出台的相关通知
    1、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6月26日“国际禁毒日”_人大常委会报告禁毒法实施和禁毒工作情况时表示,针对吸毒驾驶日趋严重的问题,建议在修改刑法时增设“毒驾罪”。据悉,公安部将推动出台新型毒品定罪量刑折算标准、戒毒康复工作指导意见、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标准;加快修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时调整制毒物品品种目录。
    2、公安部近日下发《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驾驶人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当事人要在30日内申请注销驾驶证。另外,全面清理校车驾驶人,发现有吸毒行为记录者,将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
    (二)、社会舆论对“毒驾”及《通知》的态度
    原引和讯网评论——毒驾”违法不等于犯罪。从该《通知》上可以看出,对于“毒驾”来说,惩处依据依然是停留在法规,规章阶段,并未进入到法律阶段,司法程序。不予受理,不予核发,甚至注销,起到的只不过是一种行政手段效果上的惩戒,责罚,或者处罚。从惩罚结果上看,只不过是一种“软性”的强制手段,或者为了预防“毒驾”不危害交通安全而采取的“强有力”举措,似乎找到了“毒驾”的根源,其实不然。“毒驾”应该学一学“酒驾”入刑。“酒驾”与“毒驾”都具有相似性性质,一个具有故意性,一个具有随意性,突发性。前者带有主观,主观性较强,后者带有客观性,不可控制的突发性,主观性较弱。但相比较而言,二者都带有一定的主观性,那就都是违法驾驶,忽视他人生命健康安全。在2010年8月23日,_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将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定为犯罪,明确规定“酒驾”入刑。可据犯罪行为的主观性构成要件,“酒驾”与“毒驾”,对危险驾驶的违法行为的危害行为,危害结果,都是持一种放任的态度,那么,不妨也把“毒驾“纳入刑法的 ……(未完,全文共4100字,当前只显示227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浅谈毒驾的危害、执法现状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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