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论文:公共领域、社会资本与市民社会 |
| 论文:公共领域、社会资本与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亦称公民社会,就其一般意义而言是指社会中各个个人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它是国家政治生活之外的所有社会秩序和社会过程,它通常只有把政治国家当做自己的参照系时才有意义(俞可平,2003:196)。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马克思,1972:41-42)。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市民社会既是与政治国家相独立的社会结构,又是建构政治国家与社会关系和意识形态的基础。 一 市民社会发展的历史 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在欧洲最早出现在公元前5世纪的希腊城邦和罗马帝国,在这两各地方普遍维持着城市生活方式,城市文明,并且在这种理想城市中,产生了_民。他们一方面是特定城市国家的市民,是属于谋求自身利益的私人,另一方面,他们是特定国家的公民,不属于他自己而属于国家,是一个“公人”,必须在必要时牺牲自己的利益去维护公益(袁祖社,2003:14)。中世纪的城市运动使商人成为城市市民的主体,形成了与封建主的领地、城堡相区别的具有合法地位的自治性社会。在这里,城市居民以商人和手艺人为主,他们尽管出身不同,但是在政治上和法律上是平等的,都获得了同样的法律地位,即公民权(袁祖社,2003:16)。公民对城市事务的参与首先是通过行会和兄弟会等市民自治组织和机构,以保护自身利益为目的。市政议会的权利来自公民_,并受到市民大会的监督。中世纪的市民社会同政府的分离,而且表现在“它对政府,对整个社会的政治生活乃至社会生活的影响和参与。但是,中世纪城市具有强烈的排他性,特别是到了同业公会时期,这种排他性严重违反了现代民主精神(袁祖社,2003:19)。近代市民社会的形成是公元18世纪到19世纪。在战胜各种市场经济发展的危机过程中,人们开始对社会秩序的原则进行反思,开始越来越把视角转向社会内部,从社会自身的运作来解释社会秩序的存在(亚当•塞利格曼,1992,转引自亚历山大、邓正来2002:51)。近代市民社会开始逐渐独立于政治国家,反对专制制度,明确地划分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55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论文:公共领域、社会资本与市民社会) 上一篇:非强制行政行为----现代行政法学的新范畴 下一篇: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集中学习心得体会 相关栏目:文教论文 综合论文 公关 大学生 社会实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