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退耕还林国家、省文件摘要
退耕还林国家、省文件摘要
国家有关退耕还林政策文件摘要
一、执行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食政策的试点地区,凡退耕地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国家补助粮食达到或超过了退耕之前原常产水平,可从补助粮食中选扣除农业税,再发给农民,以不减少当地政府收入来源。
    退耕之前的原收益水平,按土地退耕前五年的常年产量计算。补助粮食标准(长江上游150千克,黄河上中游100千克)达到常年产量的,按原农业税税额扣除农业税;补助粮食标准未达到常年产量的,相应调减农业税,合理减少扣除数量。
    补助给农民的现金不计入补助粮食标准。
    耕地原来不是农业税计税土地的,无论原来农作物产量多少,都不得从补助粮食中扣除农业税。
    农业税征收机关要按照退耕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常年产量和当地补助粮食标准定退耕土地应征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9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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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退耕农户只能供应粮食实物,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发放,也不得将补助粮食折算成代金券发放。对应税的退耕地,自退耕之年起,对补助粮达到原收益水平的,国家要扣除农业税后再将补助粮发给农民。
        根据退耕还林还草政策,由省林业厅负责统一印制《黑龙江省退耕还林还草粮食供应卡》(一式4联),随着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发放到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凭林业部门签发的《黑龙江省退耕还林还草粮食供应卡》所列验收的进度按省政府确定的补助标准向退耕的农户发放粮食。
    粮食供应期限可视退耕农户分布区域划片定时,每年集中供应一次或两次,具体供应时间和期限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定,截止期限为行政年度末。对农民供应的粮食要一年结清,不结转。为减少农民往反次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认真做好服务工作,保证一次把粮食付给每个退耕农户,并于当月做销售处理。
    粮食补助资金的拔付和管理
        有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食供应任务的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月向县级财政、计委、粮食、林业、农业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报送退耕还林还草粮食供应月报。月报应载明供应粮食的数量、质量、品种、购进成本、销售价格、调运费用开支等情况(月报格式由县(市)自定)。
        县(市)财政部门要会同粮食、林业、农业部门对粮食购销企业月报审核、汇总后,按季与农业发展银行据实结算退耕还林还草供应粮食的货款,农业发展银行相应核减供应粮食企业的银行贷款。货款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确定,即粮食收购价款加收购费用加1分钱综合利息。
        县(市)财政部门与农业发展银行按季结算粮食货款后,必须在2日通知为退耕户供应粮食的企业,企业收到通知后,主动与开户行核对代款和有关账目。
        国家计划内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的粮食,省对县(市)政府按每市斤原粮0.7元计算拨付,包干使用。县(市)财政按第(二)条规定对粮食购销企业据实补助,结余可滚动用于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补助,不得挪作他用,超支由地方政府负担,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不得转嫁给供应粮食的企业和退耕农户。
        粮食补助资金实行农业发展银行专户拨付和管理。省对各地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补助资金通过现有的“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拨付。有关县(市)财政局必须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设立“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专门登记粮食补助资金收支情况。为减少资金在途时间,对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食资金,由省直接下拨到有关县(市)财政部门,每年拨款两次,上半年补贴在5月底之前拨付,下半年补贴在11月底之前拨付。
        在农业发展银行专户中间歇暂存的粮食补助资金,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转增本金,不得挪作他用。 ……(未完,全文共2546字,当前只显示153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退耕还林国家、省文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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