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信用社(以下称我社)抵债行为,加强抵债资产管理,减少资产损失,强化责任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社辖内营业网点在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时,因债务人、担保人无法以货币资金偿还我社债务,经协商或经法院判决(裁定)、仲裁机构裁决接收的债务人、担保人用以抵偿所欠我社债务的非货币性资产。

抵债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资产三大类。

第三条 抵债资产管理遵循审慎接收、合法取得、妥善保管、及时变现、正确核算、规范操作、确保我社利益的原则。我社辖内营业网点实现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资抵债。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资抵债,但抵债资产价值必须经过严格的评估,防止高估冒算。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建立抵债资产负责制。

一、辖内营业网点在联社许可扣收抵押物后负责本社抵押资产的保管。接收抵债资产后应及时以书面材料向县联社风险部申请处置,到批复后对抵押物的进行变现。

二、风险合规部门负责抵债资产接收处置项目的审查、信息管理、统计分析、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抵债资产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事务;抵债资产处置损失的消化工作

三、财务会计部门负责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抵债资产转自用购建指标的申报和审批。

四、稽核部门负责对以资抵债原债务形成不良资产的责任认定、稽核工作。

第五条 联社风险合规部门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17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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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质)押登记证明。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处置抵债资产实施,辖内营业网点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抵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以资抵债简要过程;

    (二)抵债资产概况和抵债资产处置方案。重点对抵债资产处置方式、变现价格、计价依据、变现损失及管理成本进行分析;

    (三)债资产损失原因分析、应汲取的经验教训。

    (四)联社有权层表决结果。

    (五)以协议转让等其他方式处置抵债资产时,必须报送抵债资产重估报告。

    二、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抵债资产接收协议、法院裁定书或调解书;

    (二)抵债资产接收批文;

    (三)抵债资产入账凭证;

    (四)抵债资产权属证明;

    (五)抵债资产清单、登记簿或卡片;

    (六)抵债资产接收评估报告。

    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接收

    第十一条 抵债资产接收主要有裁定(决)和协议两种方式。

    裁定(决)接收抵债资产是指债务人、担保人因资不抵债或其它原因被宣告破产,或我社主动通过诉讼、仲裁渠道主张债权,经法院判决(裁定)、仲裁机构裁决接收的债务人、担保人用以抵偿我社债务的非货币性资产。

    协议接收抵债资产是指我社与债务人、担保人协商接收的用以抵偿农信社债务的非货币性资产(含法院、仲裁机构调解接收的抵债资产)。

    第十二条 协议接收抵债资产必须严格控制,其接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务人、担保人生产经营已经中止或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无法筹集货币资金偿还我社债务。

    二、用以抵债的抵(质)押物不能立即变现且不宜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获得。

    三、不实施以资抵债,将使我社债权遭受更大损失。

    四、抵债资产具有较高价值、较低管理成本,未来一定时间内能够转让变现。

    五、实施以资抵债要考虑债务人在我社的全部债务。

    第十三条 不得接收的抵债资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禁止抵押或质押的财产不得作为抵债资产。

    二、土地使用权临近期满且期满前不能处置完毕的土地和地上定着物。

    三、非法、违规、违章建筑物。

    四、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的财产。

    五、依法不得转让的资产和股权、无形资产,如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及没有转让价值的商标权等。

    六、应缴税费和日常管理费用已经超过资产预期处置价值50%的资产。

    七、已被淘汰或即将淘汰和没有转让价值的专用设备。

    八、国家专控设备和军用物资及设备,如卷烟设备、军工生产线等。

    九、我社认为其他不宜抵债的资产。

    第十四条 除法院、仲裁机构判定(决)外,协议接收的在建工程,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我社贷款总额占在建工程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50%以下。

    二、已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

    三、工程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等“四证”齐全。

    四、在建工程已完成项目总投资额的90%以上。

    第十五条 抵债资产的过户手续。

    裁定(决)接收的抵债资产,我社接到法院、仲裁机构裁定(决)书后,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将抵债资产纳入专用科目核算,并办理抵债资产过户手续。

    协议接收的抵债资产,我社要根据审批(咨询)意见,认真落实有关条款,与债务人、抵债人签订正式抵债协议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办理抵债资产过户手续。

    第十六条 抵债资产接收价格的确定。我社取得的抵债资产不能当即变现的,可按以下原则确定其价值:

    一、借、贷双方协商议定的价值。

    二、借、贷双方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部门评估确认的价值。贷款方必须参与评估过程,以保证抵债资产价值公正、合理地确定。按照划分的权限,有关部门要对抵债资产的评估价值进行核实。

    三、裁定(决)接收的抵债资产,其接收价格以法院、仲裁机构裁定(决)的价格为基础,扣除接收费用及可预见的管理费用和处置费用后确定。

    四、协议接收的抵债资产,其接收价格以联社认可的具有合法资质评估机构的合理评估价值为基础,扣除接收费用及可预见的管理和处置费用后,经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我社取得的抵债资产按其共同确定的价值能够抵偿借款本息(含表内外利息)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终止;不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的差额,我社应依法继续追索,直至借款本息全部收回。

    第五章 实物管理

    第十八条 抵债资产接收后,要及时将抵债资产有关要素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要妥善保管抵债资产,根据抵债资产的类别、特点等采取自管或托管方式。

    第二十条 抵债资产不得自用,确需自用的要专项申报,并视同于新购固定资产,必须有固定资产购建指标,并按购建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及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辖内营业网点建立抵债资产或登记簿,详细记录抵债资产的名称、数量、类别、保管方式、接收处置价格、接收处置时间、处置方式、处置损益、垫付税费、管理责任人等。

    第二十二条 建立抵债资产定期盘点制度。根据抵债资产性质和状况按月或按季对抵债资产进行检查和维护,并与卡片或登记簿、会计账核对,做到账簿(卡)一致、账实相符;价值重估要根据现行市场上同类资产的市场转让价格估算,并在卡片或登记簿备注中登记收益或损失。超过处置时间未处置的要及时向抵债资产管理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 建立抵债资产定期监督检查制。联社应定期对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和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处置

    第二十四条 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尽快处置变现。 抵债 ……(未完,全文共6323字,当前只显示304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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