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中央党校法学通论复习题目 |
| 中央党校法学通论复习题目 一、法学基本理论(论述题) (一)法的基本特征(简答、辨析) 1、法以行为规范为主,内容涉及法律权利、权利与义务。法的核心部分是行为规范,当然也包括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技术规定。 2、法主要出自国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造法的方式主要是制定、认可、签约、国家惯常行为等。法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或社会规范的根本点在于,法主要出自国家。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4、法具有更广泛的普遍约束力。 (二)法的体系 1、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也称法律部门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2、法律体系与法系的区别 法律体系与法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1)法系是由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若干个在形式上、外部结构上具有相同特征的法所组成,而法律体系则仅由一国的法律所组成。(2) 构成一定法系的法律,是跨历史时代的,不仅包含一定国家的现行法律,而且包括这些国家历史上的法律。构成一个法律体系的则只是一国现行法律。(3)构成法系和法律体系的基础也不相同。 (三)两大法系(论述题) 1、法系的概念 法系是按照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源流关系和历史传统以及形式上的某些特点对法律所作的分类。 2、法系的特点(国际性、承继性、相似性) 3、大陆法系的概念、特点 大陆法系是指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罗马法基础上建立起来,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影响下仿照他们而形成、发展起来的_各国法律体系的总成。 特点:(1)法律成文化和法典化。(2)不承认法官有创制法律的权利,否认判例具有法律效力。(3)在法律分类上,有公法与私法之分。(4)在诉讼中,坚持法官的主导地位,奉行职权主义。(5)一般采用民法诉讼与行政诉讼分开的管辖_,法院机构的组织,庭审模式都由法律明确规定。 4、普通法系的概念、特点 普通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法律,特别是普通法为传统、基础形成、发展起来的_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 特点:(1)普通法系是法官的创造物,法官在普通法系的形成和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普通法系的渊源以不成文法为主,判例是最为主要的,一般都反对法典化。(3)在法律分类上,普通法系由普通法和平衡法之分。(4)在法院建制方面,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均由普通法院系统受理。(5)普通法有一套独特的概念术语。 5、两大法系的关系 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同是_法律制度,在本质、功能、历史类型方面都是相同的,在根本基础、基本原则、法律理念、主要内容、历史根源方面是一致的,都崇尚法治、崇尚法律至上。 区别:(1)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91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3)专门机关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 4、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对策 (1)没有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宪法监督与人大监督合二为一。 (2)没有系统的宪法监督法 (3)宪法监督缺乏规范化、法律化的运作程序 (4)宪法监督不能起到保障公民权利的作用 5、重新构建宪法监督制度应当考虑的问题 (1)设立专门化、司法化的宪法监督机关 (2)制定统一的宪法监督法 (3)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提供宪法上的救济。 (六)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 4、无记名投票原则 5、选举权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原则 三、刑法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刑法的效力范围 1、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核对人的效力,所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限的范围问题。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 (1)属地管辖: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法律规定4种特别例外情况: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2、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大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3、刑法典实施后,由国家立法机关指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2)属人管辖 属人管辖是指根据犯罪人的国家来确立刑法的效力范围。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3)保护管辖 保护管辖是根据犯罪是否侵害到国家和公民的利益来确立刑法的效力范围。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依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 对凡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即使犯罪分子是外国人,其罪行发生在我国领域外,而且没有直接侵害我国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但只要犯罪分子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就可以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2、刑法的时间效力 (1)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所要解决的是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2)从旧兼从轻原则 中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按照本法总则第4章第8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三)犯罪构成 1、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 (1)犯罪客体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侵犯的社会关系。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2)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即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有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无行为就无犯罪”,行为对象、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行为时间与地点也是客观要件的内容。 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自己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举止或者活动。可分为两种基本形式:作为、不作为。 不作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客观要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3)犯罪主体要件,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要件和单位犯罪主体要件。 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要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实施了危害行为的人。2、必然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未满14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6岁的人,对一切犯罪都应负刑事责任。3、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主体具有如下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2、单位犯罪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拥有一定财产或经费、能以自己名义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双罚制,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负责人均予以刑罚处罚。单罚制。只处罚单位或者单位直接负责人。 (四)犯罪故意和犯罪动机 1、犯罪故意,是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2、犯罪动机,是指刺激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 3、犯罪故意和犯罪动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联系表现在: (1)两者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心理活动,都反映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2)两者有时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即它们所反映的需要是一致的。 区别表现在: (1)两者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不同。 (2)同种犯罪的犯罪目的相同,但同种犯罪的动机往往不同 (3)两者的内容、作用不同 (五)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2、正当防卫的条件 (1)必须是针对现实存在的人的不法侵害才能实施。 (2)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3)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4)防卫人必须具有正当防卫意图。防卫挑拨、互殴行为、偶然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 (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3、防卫过当是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适用这一规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犯行为不适用该规定 (2)对于轻微暴力犯罪或一般暴力犯罪也不适用该规定,只有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才适用该规定。 (3)并非对于一切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进行防卫时都适用上述规定,只有当这些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是才适用该规定。 (4)除上述暴力犯罪外,还包括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劫持航空器、爆炸罪等。 (六)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的条件 (1)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 (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 (3)必须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4)必须是为了是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5)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6)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即职务上、业务上负有同危险做斗争指责的人,不能以紧急避险为理由逃避面对危险的义务。否则不成立紧急避险。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故意犯罪的形态 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1、犯罪预备的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实现犯罪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3)行为人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的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 (1)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2)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况。一是自动放弃犯罪,即犯罪分子自动中止其犯罪行为,因而没有发生特定危害结果。二是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即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以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犯罪分子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3)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八)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共同犯罪的成立必 ……(未完,全文共20663字,当前只显示497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中央党校法学通论复习题目) 上一篇:司法局领导班子教育活动对照检查材料 下一篇:政协委员管理上墙制度 相关栏目:共青团 五一和五四节日专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