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试论农村房屋拆迁的相关制度 |
| 试论农村房屋拆迁的相关制度 农村房屋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造的房屋,农村房屋拆迁是指出于国家建设或者旧村改造的需要,须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用或者征收,对该集体土地上的原房屋进行拆除,并对原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进行迁徙、安置、补偿的全过程。农村房屋拆迁涉及两方当事人,即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目前,由于农村房屋拆迁方面立法的不完善和混乱,拆迁中行_力的异化、被拆迁人权益保护机制的缺失,房屋评估制度的有失公正等等因素,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利益冲突日益加剧,但其中最迫切还是尽快完善农村房屋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形成一套符合中国现阶段国情的农村房屋拆迁法律制度,达到化解社会矛盾,尊重和保护私人财产权利的目的。本文欲就农村房屋拆迁中的法律制度与存在问题进行论述。 一、我国农村房屋拆迁立法现状 (一)现行的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制度 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为农村房屋拆迁提供了宪法依据。我国目前针对农村房屋拆迁,仍缺少国家层面的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规定简要包含了这一内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现行农村房屋拆迁主要依据各级地方人大、地方政府部门发布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及部门文件。 基本程序为: 1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05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3、征收程序不合理 依照我国现有通行的拆迁制度,农户在政府部门征收的决策中,在认定征收行为的性质认定上,根本没有参与的权利,无论是征地方案的批准还是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都只是政府单方面的操作行为。尽管有关法规要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 政府须听取被征地方的意见,但在已经公告的情况下,这种征求意见的行为所能起到的影响力还是值得怀疑。只有在对征地补偿方案有争议时,才可以与政府部门协商,并申请裁决,但是,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在拆迁补偿方案的确定中,评估结果的公正合理性起着关键作用,所以评估机构的选择十分重要,但现有农村房屋拆迁过程中往往是政府指定评估机构,被拆迁人对评估机构没有选择权。虽然市现在采用规定摇号来产生评估机构的方式,但评估机构的提名权却还是掌握在政府手里。评估机构与委托人之间由于存在利益关系,在缺乏严密的市场监督和成熟市场价格体系参照的情况下,容易造成评估结果对政府的倾向性,即使整个评估过程合理公正,但由于拆迁农户在选择权缺失的情况下难免对评估机构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产生质疑。 4、安置补偿标准随意性较大 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至今尚无可参考的补偿标准的法律法规,也不能完全照搬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各地各自为政,制定补偿标准的做法,造成补偿安置标准横向和纵向上的不统一。所以就出现了这样的现象:城市近郊区的农民不正当地占有所形成的土地溢价,却借助国家的资金投入获得一夜暴富;而另一方面,不同区域或地块的被征地农民实际利益差距悬殊,例如因公益目的而被国家强制征地的农民集体,与因经营性开发而被征地的农民集体得到的补偿形成天壤之别。这样显然不公平的,不但引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增加了拆迁工作的难度,甚至造成农户的抗拒和上访,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国外的房屋拆迁制度与可供借鉴的成果 (一)美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 在美国,出于公共目的,征收主要分两种形式:无偿征收和有偿征收。无偿征收是政府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安全、伦理以及福利而无偿对所有人的财产施以限制乃至剥夺的行为,使用范围严格控制的。有偿征收是政府依法有偿取得财产所有人财产的行为。美国联邦宪法规定有偿征收必须同时具备正当的法律程序、公平补偿和公共使用三个要素。 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指政府必须依照预先发布征收通告、进行财产评估并出示评估报告,提出补偿金额,举行公开听证会等一系列程序来证明征收行为的合理与合法。而被征收方可以针对补偿金和征收行为本身提出质疑甚至反对。如果双方无法达成统一,则进入司法程序。 在补偿金这一焦点问题上,法院出具的一般解决方法是双方各自评估,在司法实践中,美国法院通常都认定高出政府补偿价格的评估报告。双方评估结果如出入较大,不能通过和解解决,则再由普通公民组成的民事陪审团根据公平市场价格来确定。由于美国的市场交易体系的成熟,公平市场价格完全可以由市场交易价格来获得。而有权得到补偿的,不仅仅是房屋所有人,还包括相关收益人和对其相邻的受征用行为影响的人。 总的来说,美国的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关键就是公平原则,无论是指拆迁补偿的公平还是拆迁程序的公平,都有市场和司法这个大众普遍接受的依据。 (二)日本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 在日本,房屋征收都是以有偿征收为原则的。在难以通过自愿收购房屋,需借助行政行为的情况下,要通过以下征收程序,大致分为事业认定阶段以和征收裁决阶段。即由法定征用项目认定机关依法认定项目是否可以实施,认定后立即发布公告。公告一旦发布,房屋所有人就承担了房屋保全的义务,未经行政允许,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形态,从而确保了在规定时效内进行的拆迁房屋行为的补偿价格的评估时段统一为公告发布的时段。而项目的设立人同时也承担了公示项目,长期告知补偿情况的义务。 日本《土地征用法》规定,重要的公用事业都可运用土地征用制度,征用补偿是根据相当补偿的标准来定的,多数情况下以完全补偿标准确定土地补偿费,包括征用损失补偿(对征地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补偿)、通损补偿(对因征地而可能导致土地被征者的附带性损失的补偿)、少数残存者的补偿(对因征地使得人们脱离生活共同体而造成的损失的补偿)、离职者的补偿(对因土地征用造成业主失业损失的补偿)、事业损失补偿(对公共事业完成后所造成的污染对经济和生活损失)。补偿形式包括现金补偿和替代地补偿(包括耕地开发、宅地开发、迁移代办和工程代办补偿等),原则上以现金为主,其中征用损失补偿主要参照被征用财产的经济价值即正常的市场价格(依据被征用的土地或其附近类似性质土地位置)补偿。 如果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政府部门都设立有独立行使职责的征收委员会,负责裁决项目征用过程中出现的矛盾,承担准司法机关的作用。 (三)美国、日本拆迁制度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 1、注重拆迁行为的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界定有据,以公益性作为行政程序开始的决定性因素。 2、强调拆迁裁决司法化。拆迁过程中的矛盾与纠纷如果不 ……(未完,全文共5693字,当前只显示274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试论农村房屋拆迁的相关制度) 上一篇:市环保局机关支部班子对照检查材料 下一篇:零售管理部2014年度工作总结 相关栏目:卫生 三农 新农村 毕业相关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