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民行检察保护公共利益的案源困境及出路 |
| 民行检察保护公共利益的案源困境及出路 该新民诉法第五十五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积极应对侵害公共利益现象。具有法律监督权的检察院能否为公共利益说话?如何为公共利益说话?案源在哪里? 一、民行检察保护公共利益的法律职能 (一)从理论来看,民行检察应有保护公共利益职能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职责之一是维护国家法制,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通过维护国家法律实施,保护公共利益。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现代监督理念的基本内容之一是坚持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认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应处于“国家公诉人”的地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案件,检察机关应参与监督。有观点认为民事抗诉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执行检察监督案件,检察机关要对涉及国家、社会公益案件提起异议之诉。也有观点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只能在国家或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73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二、 民行检察保护公共利益的案源困境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涉及公共利益案件申诉渠道的弊端 对于损害公共利益的调解案件、执行案件,信息不对称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能申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国人心态,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愿申诉;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与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会申诉。 (二)民行检察自行发现涉及公共利益案源的问题 对于损害公共利益的执行案件,法院执行案件数量相当庞大,对每一起案件都进行法律监督,不切实际。有的建议民行检察要争取得到人大、党委的重视和支持,与法院建立通报制度,受理涉及公共利益的民行案件。但民行检察受理阶段应该由法院还是由检察院来认定哪些案件涉及公共利益? 同时,应该警惕:民行检察在拓展案源时,扩大理解“公共利益”; 民行检察在监督法院、行政机关时,缩小理解“公共利益”。 (三)公共利益的范围难以界定 公共利益的范围不好确定。正如有的观点所言,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民行检察监督条件,但由于在理解和界定“两益”上存在严重困难,难以操作,可能导致该规定难以落实。 三、民行检察保护公共利益的案源范围 虽然公共利益是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政治学视角(民主理论)、法学视角(法治理论)、经济学视角(公共物品、公共选择理论等)、哲学视角(公共哲学)等常见视角在界定公共利益方面难如人。”但是“不确定法律概念在法律用语中,随处可见,甚至较确定法律概念为数更多。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公共利益等为典型之不确定法律概念;出生、结婚、停止营业等则属确定法律概念之适例。”“所谓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是谓法律条文中,常使用一些概念不甚具体、明确的用语,让法律适用者(如行政机关、法院及人民)可以斟酌实际情形来决定了解其内容。”可见,界定公共利益是可行的,必要的。 就公共利益的规定而言,我国在不同立法文件中存在不同称谓的现象,如我国最早规定公共利益的1954年《宪法》使用“公共利益”,又如2007年我国《物权法》第42条、《行政处罚法》第1条、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有的法律仅使用“社会公共利益”,如《民法通则》第7条、《合同法》第7条;有的法律同时使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信托法》第5条、《采购法》第5条; 有的法律同时使用“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如《法官法》第8条。且绝大多数是采用概括式定义,只提出了在执行法律过程中要考虑公共利益。2011年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采用列举式的立法。考虑到民行检察工作的可操作性,下文列举一些具体类型,希望对破解民行检察保护公共利益的案源困境,有所裨益。 (一)行政类 相对于民事检察,行政检察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较少。德国学者哈特穆特•毛雷尔在《行政法学总论 ……(未完,全文共3422字,当前只显示190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民行检察保护公共利益的案源困境及出路) 上一篇:个人对照检查材料 下一篇:检察院副检察长谈担当意识 相关栏目:检察院 政法武装 环保 其他重大节日纪念日专题 公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