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浅析审查起诉环节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构建
浅析审查起诉环节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构建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从非法证据的概念、范围、启动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这对于保障人权和刑事诉讼程序公正具有重大意义。修改后的刑诉法只具体规定了审判机关的排除非法证据程序,对于检察机关仅仅确立了其在审查起诉环节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责,却并未设计具体的审查排除程序。目前,检察机关如何发现、审查、排除非法证据,在理论界与实务中仍存在模糊认识。由于没有明确的操作规程,本来许多可以在审查起诉环节解决的非法证据问题转移到审判环节,从而加大了审判环节排除非法证据的压力。因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排除非法证据缺乏操作依据,亟需完善。
一、审查起诉环节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立法的缺失。一是规定较为原则。关于审查起诉环节的非法证据排除,修改后的刑诉法有较为明确的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上述规定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依法主动排除非法证据、审查证据合法性的职权,确立了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工作模式,即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行使公诉权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但规定较为原则,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参与人员、证明责任的承担、认定与排除非法证据期限等却没有作明确规定。二是修改后的刑诉法在对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予以明确的同时,却忽视了审查起诉环节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构架。诉讼环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23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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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查起诉环节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构建
    确立审查起诉环节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必须建立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既不能仅靠美好的愿望就建立起来,也不能仅以“与国际接轨”为由就建立起来,随便照搬外国的做法只能导致失败。检察机关虽然肩负着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责,但其所起的作用却与审判机关有所区别。因此,审查起诉环节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也应有自己的特色。笔者以为,应着重从以下环节入手建立完善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一)非法证据的审查发现机制
    审查起诉环节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主要的是要有效发现非法证据,并防止其流入审判环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最主要的非法证据发现程序的启动方式当然是自行审查发现非法证据。除此之外,当事人亦有权发现非法证据并请求检察机关予以排除。
    1.在审查起诉阶段应设立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权利告知程序
    从权利保障的角度看,权利行使的前提是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已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了解该权利的基本方式就是司法机关进行权利告知,否则权利保障无从谈起。从公诉人办案的角度看,通过权利告知程序和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初步掌握该案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可能性,有利于证据审查和案件质量,尽早作好应对准备。因此,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把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权利告知作为一项独立权利纳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依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并告知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含义及其相关法律的规定,排除非法证据的运作程序、效力等等。告知权利后,犯罪嫌疑人可以当场提出申诉并由检察人员记录在案,也可以在作出提起公诉决定之前提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检察机关依职权或申请在作出排除非法证据决定或不排除决定三日内告知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并告知救济权利。
    2.审查发现机制的启动程序
    (1)启动方式。在这方面新刑诉法第五十五条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除检察机关以外还有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启动方式上可以采取依犯罪嫌疑人申请启动和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启动两类。
    (2)启动标准。这实际涉及非法证据排除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结合非法取证较为隐蔽和犯罪嫌疑人提供线索较为困难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对于启动标准的设置不宜过高,建议沿袭常用的证据存疑的做法,即案件承办人无论是自行发现的线索还是接受控告、举报发现的线索,只要综合案情,发现辩护人提出的证据具有一定的可行度,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时,即应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3)启动时间。在依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近亲属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在三日内启动程序。在依职权启动程序的情况下,公诉部门在获得侦查机关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线索后,可以随时启动程序。
    (4)启动的条件。在犯罪嫌疑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时,应当注意该案是否符合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条件。为了保证法庭调查程序的顺利进行,避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过于随意,新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即谁认为侦查机关取得的证据是非法的,谁就要提供线索或者证据。笔者认为,该规定同意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非法取证的申请,但要提供证据或者线索,没有证据也应当提供线索,如非法取证的时间、地点、方式、造成的伤痕、其他旁证等。只要能引起公诉人对可能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合理怀疑,公诉部门就应当进行调查。
    (二)非法证据调查核实机制
    对于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依职权审查发现或者依申请后初步判断具有非法性或者非法可能性的证据,要通过了解情况、调查核实等方法和途径,掌握尽可能多并且详尽的证据材料,以查明被怀疑证据是否存在非法性。
    1.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按照程序公开的要求,听取侦查机关和当事人及其律师对证据合法性的意见;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也可以要求当事人一方提供有关线索或者材料。
    2.初步排查。一是审查全案卷宗证据材料。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历次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是否相互矛盾,各种证据材料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案件事实是否存在无法排除的疑点。二是审查讯问过程的原始录音录像资料。审查制作人或持有人的身份、制作时间、地点、制作方法、是否为原件等相关情况,尤其要注意审查有无经过剪辑、删改、编辑等伪造、变造情形。对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资料有疑问的,要进行鉴定。
    3.调查核实
    新刑诉法第五十五条赋予了检察机关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权和监督纠正权。在审查起诉中发现可能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主动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调查过程中,应从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要求以及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特定违法情形等多方面予以分析。对于涉嫌通过刑讯逼供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与涉嫌通过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等非法言词证据,公诉人应当在核查侦查人员讯问、询问等程序性材料的基础上,向侦查机关了解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基本情况,严格查证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等情况。有必要提取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有无因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致伤的体检证明和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间同监房在押人员证言等证据。
    (三)非法证据的认定排除 ……(未完,全文共6661字,当前只显示320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浅析审查起诉环节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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