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浅析新刑诉法中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
| 浅析新刑诉法中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在新刑诉法中,我国正式确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羁押除必须满足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外,还应当满足必要性条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在检察机关具体执行中不易把握,笔者拟由法条规定入手,从转变执法理念,明确审查资格、严格审查程序,明确审查内容、制定统一标准,救济措施及启动程序等多个角度,探讨检察机关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对。 一、刑诉法修改前的羁押现状与问题 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审前羁押率高是普遍现象,“够罪即捕、一押到底”是习以为常的惯例。在刑诉法修改前,我国的羁押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羁押表现为刑事拘留,羁押的决定及期限由追诉机关决定。如公安机关决定适用刑事拘留,就意味着至少14天的羁押,多至37天,甚至几个月,无需经其他机关的批准,只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同意便可。 第二,羁押表现为逮捕,逮捕由检察机关决定。逮捕,则意味着至少2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5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二)明确审查职责,严格审查程序 就目前机构设置情况看,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仍由侦查监督部门承办较为妥帖,应要求基层院及早对人员配备作出必要的充实,并作必要的业务培训。对羁押必要性案件审查,应当设置与批捕相近或更为细致的审查程序,如可要求承办人在审查案件时,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全面全案审查、征询羁押机关或部门意见等。 由于案件基本都需经历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诉讼过程,犯罪嫌疑人被捕后多羁押在看守所,因此每个诉讼环节均可能会出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形,故而审查的范围应涉及侦查、审查起诉和审理裁判的每个诉讼环节。对必要性的审查方式,笔者较为赞同定期审查和随时审查相结合。定期审查的方式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连续羁押满3个月后,如没有对羁押提出抗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并且没有辩护人帮助的,侦监部门必须依职权就羁押的必要性进行一次审查,以后每3 个月应主动复查一次。随时审查是指根据申请,对羁押必要性进行的审查。我国的羁押审查在依职权审查的同时,也有依申请进行审查,但无论是哪种情形,都应当设立书面卷宗材料,作为审查逮捕案件卷宗的组成部分。 (三)明确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内容,制定统一审查标准 根据新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审查羁押必要性的原则性标准是“不需要继续羁押”,文书名称是“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由此可见,新刑诉法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规定略显笼统。因此,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不仅可以使得检察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有法可依,力争实现司法统一,也有助于防止矫枉过正,甚至腐败。 从羁押的目的来说,羁押主要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以及防止再社会危害(如再次作案等),因此,在能够约束犯罪嫌疑人并保证其随时到案的基础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示;(2)捕后是否与被害方达成谅解;(3)是否因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构成犯罪的;(4)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是否适合继续羁押;(5)有没有急需犯罪嫌疑人本人抚养、照顾的直系亲属;(6)犯罪的危险性,包括社会危险性和人身危险性;(7)继续进行诉讼活动的安全必要性,包括防止串供、毁灭证据等。必要时,也可以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亲属、所在单位的意见,以保证审查的客观、公正。 (四)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救济措施 救济措施的落实是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重中之重,如果审查后,对发现没有羁押必要的,应该如何进行补救?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 ……(未完,全文共3056字,当前只显示169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浅析新刑诉法中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上一篇:浅析审查起诉环节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构建 下一篇:县供销社党课讲稿 相关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