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_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_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努力建设开放式、高水平应用型大学,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_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 是_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最高学术机构,根据本章程及省教育厅、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履行职责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遵循学术规律,倡导学术_、尊重学术平等,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提高学术质量,切实保障教授治学,积极发挥教师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的主体作用,树立学校优良学风,服务学校战略需求,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原则上不低于19人。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85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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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一年内无故缺席会议两次(含)以上;
    (四)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或不履行委员义务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校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_、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除不具备表决各项决议的权利外,享有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学校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_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学校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校学术委员会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当事人对专家组的认定结论持有异议的,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复议,必要的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未完,全文共3998字,当前只显示222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_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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