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市交通运输局 市公安局 市安监局 关于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安监局,市区各重点运输企业: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j-a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已于 2014)年 7 月 1 日正式实施。为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j-a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4〕117 号),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的通知》(苏交运〔2014〕 号)97 (见附件 1)。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平台建设及应用 (一)企业监控平台必须符合要求。企业不得使用未通过交通运输部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平台。道路客运车辆(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下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50 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 12 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下同)或半挂牵引车(以下简称重点运输车辆)的运输企业,自行建设监控平台的,使用前必须经过交通运输部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公告;使用社会化监控平台的,必须是经我省备案公告的平台,具体名单以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布与更新的为准。鼓励有条件的 50 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运输企业自建或者使用社会化监控平台;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将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确保能够接收相关信息。 推进实施“一企业一平台”。运输企业应认真对经公告在我市从事运营服务的平台进行筛选,鼓励同一企业使用一个企业监控平台;企业已经使用两个以上平台的,应在 2016年底前逐步将数据整合至同一平台。 (二)加强系统终端管理与审查。把好新增和新进入运输市场车辆的安装关。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与服务商合同关系,保证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必须是通过交通运输部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公告的产品。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上牌和新进入运输市场的重点运输车辆,在办理注册登记和道路运输证件配发时,除常规材料外,还需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终端安装情况登记表》(格式见附件 2)或汽车生产厂家提供的安装证明;凡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系统装置的,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 规范已进入运输市场的车辆检验、审验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已进入运输市场的道路客运、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需年度检验和审验时,未提供过《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终端安装情况登记表》的,应向公安交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公安交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做好车辆检验和《道路运输证》审验工作;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已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或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97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不得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指定卫星定位装置厂家及产品,不得要求重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不得通过行政手段指定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服务商,不得要求服务商层层备案。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申请将政府监管平台建设、运营与维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不得向运输经营者收取服务费用。 五、建立齐抓共管机制 市(县、区)两级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要建立齐抓共管机制,形成管理合力,落实工作措施,严格工作责任,确保《办法》落实贯彻到位,促进我市道路交通安全不断提升水平。 (一)要加强部门协同。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要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和共同监督检查制度,每年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组织不少于两次联合检查,召开不少于两次的部门通报会,共同研究解决《办法》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二)要加强宣传力度。12 月份为集中宣贯时间,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要加强《办法》的宣传和相关人员的培训教育,充分利用管理窗口、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加强对《办法》的宣传,并组织专题培训活动,确保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动态监控人员熟悉和了解规定。2015 年 1 月 1 日前,对道路客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一般违反《办法》且无严重后果行为的,以教育、整改为主,不给予罚款处罚。2016 年 1 月 1 日前,对发现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企业违反《办法》的行为,以责令企业整改为主,不得给予处罚。 (三)要加强信息共享。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要推进动态监控信息的共享。在省联网联控平台未实现共享前,要相互加强配合,采取协查、抄报、联合执法等方式,充分共享现有行政管理信息,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强化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管理;在省联网联控平台实现部门信息共享后,各部门凡是能从平台中获取的信息,不得再要求企业报送和多头报送。 (四)要加强结果运用。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要把对企业的动态监控监督检查情况作为企业信誉等级评定、企业运力发展的重要依据,与企业的发展相挂钩。建立健全联网联控系统运行维护与考核机制,落实逐级考核制度,通过检查监控平台的数据记录进行量化分析、考核,其考核结果应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范畴,并与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直接挂钩。对落实动态监控工作不到位的企业,要采取限制运力新增更新、暂停审批相关业务等措施,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监控主体责任。 各市(县、区)在执行《办法》和落实省、市要求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市交通运输局运管处联系,联系电话:81089009。市相关部门将对各市(县、区)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予以通报。 附件 1: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运〔2014〕97 号)(暂略) 附件 2: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终端安装情况登记表(暂略) 附件 3:开展运输车辆卫星定位服务的承诺(参考文本) 附件 4:无锡市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规范 附件 5:关于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说明 市交通运输局 市公安局 市安监局 2014 年 11 月 19 日 抄送:各市(县、区)运管处、交警大队,各运营服务商 无锡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4 年 11 月 24 日印发 附件 3: 关于开展运输车辆卫星定位服务的承诺 (参考文本) 无锡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我公司有意在无锡地区开展运输车辆定位营运服务,愿意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同时作如下承诺: (1)严格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载终端,规范安装车载终端,认真做好车载终端维护; (2)认真做好定位平台运行监控,确保系统正常稳定; (3)严格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各类数据,不发生伪造、 修改数据行为; (4)认真做好运输企业的服务工作。与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做好企业平台操作培训,支持企业做好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未经企业同意不擅自安装定位装置,不擅自代企业监控车辆; (5)公平公正诚信经营,不擅自发布关于其他营运商的相关言论; (6)接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考核要求,平台未通过交通运输部年度符合性审查、省运管机构取消服务资格、达不到管理部门考核要求或没有做到本承诺的,同意自动终止原有车辆合同、退还剩余款项,同时协助更换营运商; (7)如有新政策出台应无条件配合执行。 卫星定位服务商:(章) 法人代表: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4 无锡市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j-a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道路运输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 50 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 本规范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 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及半挂牵引车。 第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并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等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台账,包括值班、违法违规信息及处理、平台和车载终端使用及维护等台账。 第五条 运输企业应按照标准建设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企业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六条 道路运输企业用于营运的道路客运、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及半挂牵引车应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并按技术标准要求接入政府监管平台。 第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驾押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设置相对独立的动态监控区域或监控室,配备监控设备,相关监控管理制度要上墙公示。 企业使用多个监控平台的,应根据监控平台的数量配备相应 的液晶显示屏。 第九条 道路客运、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按规定配备本企业的监控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监控人员配置应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 100 辆车设 1 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 2 人。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运输企业也应按规定要求配备监控人员。 道路运输企业应加强对监控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和技术,经道路运输企业或监控平台服务商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对已上岗的监控人员,道路运输企业要定期组织培训,不断提高监控人员的监控技能和业务水平。 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要充分运用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强化对监控人员在位及履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制、核定运输线路、区域及夜间禁行时段行驶时间等内容。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企业在安排车辆从事运输任务发车前,应当对车辆接入监控平台情况进行审查,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不在线的,不得安排车辆从事运输活动。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因较长时间停运导致不能按规定上传定位数据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办理暂停营运手续,将车辆停放在固定的停车场,加强车辆的管理,防止车辆发生异动。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重点监控车辆超速、疲劳驾驶、不按核定经营线路或区域行驶、不按规定站点停靠、不按规定上传卫星定位数据、故意损坏车载终端、干扰屏蔽车载终端信号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对监控时发现车辆违法违规信息的,应按规定时限在监控平台予以处理,提醒驾驶员纠正违法行为,并将纠正情况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对经提醒拒不纠正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交管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相关解聘驾驶员情况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列入从业人员黑名单。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企业对公安交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等职能部门有关动态监控情况的通报,应立即整改,并在一周内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给做出整改决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并抄报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对管理部门通过平台发出的查岗信息,应在 10 分钟内做出回复响应。 第十八条 道路运 ……(未完,全文共14232字,当前只显示513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一篇:交通运输动态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下一篇:地税干部廉内助事迹材料 相关栏目:督查 交通 后勤 管理 计划规划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