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我县自2012年部署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职,狠抓落实,取得明显成效。为进一步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根据《_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97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15]13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重点
(一)重点内容
1.进入他人矿区采矿;
2.矿山企业非法承包、转包、转让开采生产;
3.对采矿主体乱收费、乱罚款;
4.无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
5.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仍然继续开采;
6.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期间或矿山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继续开采;
7.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
8.擅自改变开采方式或超能力开采;
9.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
(二)重点矿种
把饰面石材、建筑石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71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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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全面排查。各乡镇、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要通过实地巡查核查、群众举报核实、利用卫星遥感影像等办法,组织力量全面排查:
    1.排查辖区所有采矿活动,包括合法采矿和非法违法采矿情况,建立健全信息数据库,对无证非法采矿的排查率达100%。
    2.清理部门对采矿主体乱收费、乱罚款行为,凡收费、罚款行为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符的,要立即停止、予以纠正。
    3.责成矿山企业对本矿区范围内的生产活动情况进行自查,自查率达100%。发现有他人进入本矿区范围开采、已封堵密闭矿井被擅自开启或存在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非法承包、转包、转让开采生产等情形的,要立即予以制止、上报或整改。
    (二)彻底关闭。各乡镇、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对无证非法采矿以及证照不齐、关闭后又死灰复燃、经整治仍不符合安全和环保等要求的矿山(点、井、硐),要组织力量彻底取缔关闭,关闭率达100%。取缔关闭要达到如下标准:
    1.注(吊)销或变更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备和设施。
    3.地采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采场要恢复地貌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4.消除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
    6.妥善遣散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三)严厉打击。各乡镇、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要协同配合、落实责任,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形成综合整治合力。
    国土资源部门加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矿山监管,负责依法查处无采矿许可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的行为;组织对破坏矿产资源价值的鉴定及其案件移送。
    公安部门负责立案侦办相关部门移交的构成涉嫌非法采矿、破坏矿产资源等刑事案件,依法追究涉案人员法律责任;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使用、非法获取和转供火工品案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经信部门负责牵头对相关部门提供的非法违法矿山的用电来源进行追查,对非法提供、转供电力的行为依法查处。
    财政、物价等部门负责对采矿主体收费、罚款情况进行清理检查,对存在乱收费、乱罚款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电力部门负责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矿井)切断生产用电,拆除涉网供电设备;严禁向非法矿山提供生产用电;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查处矿山违规用电及非法供电行为。
    安监部门加强有证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负责依法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以及未按批准的矿山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对矿山安全生产监管中发现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的,要及时予以制止,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同时函告国土资源部门查处。
    环保部门负责对履行环评审批、环评竣工验收等手续不齐全以及破坏环境的矿山主体进行依法查处。
    林业部门负责对非法开采破坏森林、非法占用林地行为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林业公安部门要依法立案查处。
    市监部门负责责令地方政府组织关闭的采矿主体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各乡镇人民政府、云陵工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非法违法采矿的排查任务。
    采矿权人负责管理本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严禁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严禁企业非法承包、转包、转让生产开采,对矿区范围内的非法矿硐、矿井要加强巡查监管,发现非法违法采矿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制止不了的,应于当日报告所在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处置。不制止又不报告,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未完,全文共3357字,当前只显示186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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