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信用担保公司反担保抵押合同书
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反担保抵押合同

第一条 反担保抵押合同订立原因

因借款人__向贷款行__借款__万元,由抵押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降低可能的代偿损失,经借款人请求,抵押人自愿以项下资产(详见《抵押物清单》)做为反担保,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条

抵押?si男姓竦钠谙?抵押?si男泻贤钠谙尬訽_年__月__日(借款合同签订日起)至该贷款全部结项。 如借款人与贷款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实际履行债务的期限与本条款约定不一致的,依借款人与贷款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

第三条 抵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人抵押担保范围包括:

3.1《担保合同》约定的抵押权?si男斜Vひ逦翊杩钊顺セ沟娜靠钕睿?br>
3.2上述代偿款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

3.3《担保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应向抵押权人支付的受理费、担保费、履约保证金等;

3.4《担保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应向抵押权人支付的违约金等

3.5实现追偿权、抵押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等);

第四条 抵押物

4.1抵押人自愿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清单》(见附表)所列资产作为抵押物设定抵押。《抵押物清单》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2《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抵押权人处分该抵押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94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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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抵押物的保险

    8.1 抵押人于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按抵押权人要求的险种、投保金额,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以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抵押物财产保险。保险期限应当不短于借款人与贷款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保险金额应当不低于借款人与贷款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债务本息。

    8.2 抵押人应当将抵押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抵押权人保管,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抵押权人权益的条款。

    8.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8.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优先用于偿还借款人与贷款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债务,或存入抵押权人指定的账户,或经抵押权人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以继续担保本合同项下借款合同债务的履行。

    第九条 抵押权的实现

    9.1 借款人与贷款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或抵押权人依据借款合同约定提前收回主债权时,抵押人未履行偿付债务本息及其他费用义务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折价抵偿本合同项下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

    9.2 抵押权人依照借款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借款合同,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折价抵偿债务。

    9.3 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所得价款超过债务本息及其它一切相关费用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9.4 抵押权人依本合同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十条 抵押人声明与承诺

    10.1 知悉并同意借款人与贷款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全部条款,为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0.2 抵押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依法可以设定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不存在被查封、扣押、被监管、出租、拖欠税款、工程款等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10.3 若借款人与贷款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抵押人保证抵押人与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背书人或其他当事人发生的任何票据及非票据纠纷,均不影响抵押人依本合同约定向抵押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10.4 抵押人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10.4.1 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或经营范围与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抵押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通知抵押权人。

    10.4.2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抵押物发生权属争议或被采取保全措施,或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抵押人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抵押权人。

    10.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发生上述10.4款项所列事件或其他事件时,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10.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权人依法转让主债权的,抵押人仍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10.7 当抵押人未履行债务时,无论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与贷款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抵押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10.8 在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抵押人应当及时通知并协助抵押权人避免抵押权遭受侵害。

    10.9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变更借款人与贷款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除展期或增加主债权金额外,无须经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10.10 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鉴定、公证、估价、登记、过户、保管、诉讼费用等。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本合同生效后,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均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1.2 抵押人在本合同条款中作虚假声明,给抵押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1.3 非因抵押权人的过错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抵押人对抵押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抵押人不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物,并 ……(未完,全文共4421字,当前只显示245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信用担保公司反担保抵押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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