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红河州动物防疫举报核查制度 | ||
| 红河州动物防疫举报核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防疫举报电话的值守及对举报信息的核查处置工作,实行动物防疫举报电话值守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农业部关于加强对举报重大动物疫情核查工作的通知》和《动物疫_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州、县市两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按规定设置动物防疫举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29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第五条 对举报事件实行分级核查制度。省农业厅转交办理的动物防疫举报件由州农业局负责核查,州农业局接到的动物防疫举报根据举报事件具体情况决定组织核查处置。各县市接到的动物防疫举报由县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核查。 (一)举报_重大动物疫情传入、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畜间发生人畜共患病的,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前往事发地,督促、指导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核查处置工作,经核查属疑似动物疫情的,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和报告。 (二)举报兽医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_物防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应于当日责成所在县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查处理,必要时州农业局派出工作组前往核查。 (三)举报管理相对人违_物防疫法律法规规定,或其它有关违法活动现象的,应于当日责成所在县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查处理,必要时州农业局派出工作组前往核查。 (四)举报其他动物防疫情况的,最迟应于次日责成所在县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查处理。 第六条 负责核查工作的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全面核查,掌握事件基本情况,分析事件原因,判断事件发展态势,提出处置意见、建议。核查结束后1日内向所在单位提交核查报告。 第七条 承担上级交办核查举报事件的县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核查结束后2日内向州农业局提交核查、处理情况报告。 第八条 州、县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核 ……(未完,全文共1286字,当前只显示77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红河州动物防疫举报核查制度) 上一篇:医院新职工“我与患者一起看病”志愿活动心得 下一篇:在全市劳动模范观光考察活动上的讲话 相关栏目:畜牧 防疫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