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镇村干部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 |
| 镇村干部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责指镇村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镇党委、镇政府制定的各类制度规定,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力,作风不正,纪律不严,形象不良,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行为。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镇村干部指执行公务的镇村干部含各类聘用人员,由镇纪委依据本办法,进行监督检查、帮助教育、考评奖惩和责任追究。 第三条 问责方式: (一)批评;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谈话; (四)调离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7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三)其他影响作风和效能需要进行问责的行为。 第五条 镇村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村、站办所主要负责人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后仍不改正的,给予调离岗位或停职检查。 (一)一年内所在村、站办所干部发生三次(含)以上有责投诉且被调查属实的; (二)对有关规定和制度执行、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发现的作风和效能问题不认真查办,应当处理而未处理,或压着不查,隐瞒不报的。 第六条 对下列情形应当进行问责受理: (一)群众投诉的; (二)明查暗访发现的; (三)上级部门交办的; (四)新闻媒体曝光的; (五)检查考核中发现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问责受理的情形。 作风和效能问责由镇纪委负责受理。 第七条 对镇村干部实行作风和效能问责,由镇纪委组织调查组开展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当事人作出初步问责处理意见,将初步问责处理意见报镇党委同意后,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决定作出后,由镇纪委下达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人员及所在村、站办所。给予批评的,可不下达问责决定书。 第八条 被镇纪委作出问责决定后给予批评的,由被问责对象所在村、站办所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给予通报批评的,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由被问责对象所在村、站办所督促其改正;给予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镇村干部对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停职检查、责令辞职或免职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镇纪委提出复议;如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于复议决定作出15个工作日内向镇党委提出申诉。对解聘或辞退决定不服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申 ……(未完,全文共1625字,当前只显示97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镇村干部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 上一篇:党务干部培训班学习心得体会:弘扬西柏坡精神 做人民的好公仆 下一篇:镇村干部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相关栏目:干部 公务员 组工 组织讲话 党会报告 作风 计划规划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