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领导干部在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十条规定 |
**州领导干部在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十条规定 (送审稿) 第一条 严格资源管理审批。授予、收回、转让境内的土地、矿产、河流、湖泊、矿泉、湿地、森林、草原、自然风景、历史文物古迹、地质遗迹、珍稀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保护、勘探、经营、开发权(以下简称:开发权),必须经本级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查,由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同意(主要领导末位表态,下同),并经同级党委常委会议通过(主要领导末位表态,下同);须经上级备案、批准的依照规定执行。实行资源开发补偿收益作价入股和资本金入股,协议及股权转让协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1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第四条 严格矿产资源开发。未经州人民政府审批不得进行探矿、采矿,严禁无证开采。未在州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不得开发矿产资源。矿业权评估敏感数据由行政部门预先锁定,任何人不得篡改。坚持原矿不出州,资源州内转化。不得“大矿小开”、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边探边采。从严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范围,严禁超越国土资源部规定协议出让的5种情形。 第五条 严格电力资源开发。禁止开发无规划的水电、风力、太阳能资源。凡在本州境内开发利用电力资源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应当先依法获得开发权。禁止开发0.5万千瓦及以下装机容量的水电项目。各水电企业必须按照电站装机的30%留州使用(2008年以后建成的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电量全部留州使用),执行州内电价。 第六条 严格旅游资源开发。景区开发规划要服从旅游资源发展总体规划,省级以下旅游资源、省级及以上旅游资源的开发分别由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负责,经上级旅_政主管部门评审后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批准实施。旅游资源入股比例不低于10%或者按照不低于门票收入的10%收取资源开发补偿金。 第七条 不得随意突破招商引资政策。给予投资企业《**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中的相关优惠政策,应在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通报。重大项目需“一事一议”,应经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经同级党委常委会议通过。 第八条 不得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导干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实施、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等。 第九条 不得违规操纵招标投标。领导干部不得泄露b_m资料、泄露标底、歧视排斥投标、违法确定中标人、 ……(未完,全文共1774字,当前只显示106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领导干部在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十条规定) 上一篇:第一季度电商业务发展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下一篇:乡镇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进展情况报告 相关栏目:人事 干部 公务员 组工 组织讲话 党会报告 综合论文 教师 党务讲话 教育 创建活动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