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学习推广“枫桥经验”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学习推广“枫桥经验”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推广“枫桥经验”,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更加扎实有效地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学习推广“枫桥经验”加强基层民调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目的是减少民间纠纷,化解基层矛盾,减少群众上访,维护_。早在60年代,_主席就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作出批示:向全国推广学习“枫桥经验”,即:“党政动手,依靠群众,源头预防,依法治理,减少矛盾,促进和谐,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今年以来,中央、省、市政法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要求把“枫桥经验”学习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全县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和大力发扬“枫桥经验”,充分认识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巩固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发挥好人民调解工作优势,充分运用调解手段,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筑牢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为县委“三年打基础,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95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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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盾纠纷进行受理、调解和上报。区域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调解员应尽量选聘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退休或离岗的法官、检察官、司法工作者。
    4、建立和健全企事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企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调解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5、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要实行备案制度,村(居)委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在所在乡镇司法所备案。乡镇、企业、区域性和专业性调解委员会要在县司法局备案。乡镇司法所要掌握并编制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录序号及名册,县司法局要掌握并编制乡镇、企业、区域性和行业性调解委员会名录序号及名册。
    6、乡镇司法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乡(镇)、村(居)委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负责解答、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纠纷当事人就人民调解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咨询和投诉;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请求或者根据需要,协助、参与对具体纠纷的调解活动;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检查,发现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纠正;县司法局负责指导和监督乡镇、企事业和区域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二)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
    1、正确履行职责。人民调解员要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养和调解技能。在调解纠纷过程中,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和吃请受礼。
    2、抓好教育培训。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政治素质教育,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经验交流、旁听庭审和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等多种方式,每季开展一次以上的业务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保证调解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0%以上。  
    (三)切实抓好调解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人民调解委员会硬件设施要实现规范化,做到“六统一”(即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统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有必要的办公用房和办公桌椅,有用于日常办公、接待来访和存放调解案件资料卷宗的资料柜等。调解室墙上要悬挂全国统一的人民调解徽章,在徽章下方设置主持人、调解员和记录员席,左右两旁各设双方当事人席,另设置必要的旁听席,制作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纪律、纠纷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内容的版面。
    (四)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制定和实行定期学习例会、工作汇报、纠纷排查调处和板报宣传制度,建立健全工作簿册和文书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和考评制度,及时上报纠纷信息、预防纠纷激化和统计、回访制度,加强纠纷调解督办制度,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正常、有序、高效运转。
    (五)加强业务管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
    1、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调解程序、调解协议要求,认真做好纠纷受理登记,审查纠纷是否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除简单民间纠纷外,应按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必须符合《人民调解法》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对双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协议的,应及时送交法院依法确认。
    2、严格执行调解法规。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及时调解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的各种民间纠纷。对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以及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
    3、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以维护基层_为首要任务,积极介入各种民间纠纷的调解,预防_性事件发生和民间纠纷的激化;积极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工作,努力实现人民调解工作“四无”(即无民间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无民间纠纷引发自杀案件的发生、无_性械斗事件发生、无_性上访)目标,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成为维护基层_的“第一道防线”。
    (六)做好经费保障,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
    按照《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调委会补助经费、调解员补贴经费由县、乡、村分级承担。
    1、建成一个村(居)委规范化调委会由乡镇补助1000元,经考核工作合格的调解员村委每月支付100元补助,乡镇支付50元补助,每调解成功1例案件村委补助100元,乡镇补助50元。
    2、建成一个乡(镇 ……(未完,全文共4443字,当前只显示246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学习推广“枫桥经验”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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