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市司法救助工作总结分析报告
昌都市司法救助工作总结分析报告

按照上级提出的“建标准、抓规范、破难题、促提升”的工作要求,坚持便民性、公益性、专业性、统一性的工作原则,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现有工作基础上,通过规范化建设提高为民服务能力。现将本市近年来司法救助工作 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如下:
一、工作举措
截至2015年12月底,市县两级未出现一起司法救助案件。
(一)领导重视,加强队伍建设
一是加强队伍建设。优先选拔服务意识好、实际工作能力强的同志,形成强强组合,着力打造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水平好的精干队伍。
二是整合资源,构建联动机制。加强与司法行政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完善例会工作制度,实现资源的无缝对接,实现信息互通、工作互动、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工作职能作用。
三是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工作对接机制,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同时大幅度减低法律援助成本,增加弱势_维 权受益面,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的良好社会效果。
四是法律援助与法制宣传工作对接机制。通过推行这一工作机制,扩大法制宣传工作的规模、壮大法制宣传工作的声势、丰富法制宣传工作的特色,同时也扩大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80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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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的司法救助金无法回流,使有限的救助资金雪上加霜。救助资金短缺使法院往往只能选择性救助当事人,无法惠及更多的经济困难_。   
    三是司法救助协作不力、衔接不畅。司法救助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作,需要加强相关主体的沟通配合和相关制度的衔接协调。从目前司法救助的情况看,存在两个问题:首先,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体系的衔接机制尚未建立,司法救助对象多是贫困弱势_,亦属民政救助对象,对尚未办理民政救助的,有的法院会进行一定的沟通协调,但这种沟通协调未形成正式的制度。其次,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衔接机制有待健全,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虽分别旨在为当事人提供物质帮助与法律技术援助,但二者的共同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公民在诉讼中平等地实现合法权利,且在适用对象上有重合之处(如均适用于经济困难当事人)。实践中,两项制度未很好衔接,适格主体要想获得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必须分别向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这导致程序繁琐,当事人难以得到全面高效的救助。   
    四是司法救助范围狭窄、方式单一。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很难穷尽需要救助的特殊人群,如除了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外,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并未被纳入司法救助的范围;司法救助的对象是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但平时经济收入较好、在诉讼前陷入困境的往往不纳入救助范围。实践中司法救助的民事案件类型以医疗、交通事故、工伤等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为主,个别法院甚至仅对故意伤害案件的受害人予以救助,案由单一,救助受惠面不大。司法救助主要停留在经济救助层面,忽视了心理援助等救助方式。   
    五是司法救助标准随意、程序失范。由于法律法规体系对司法救助标准和程序缺乏详细规定,导致实践中司法救助的不确定性较大。法律未明确规定缓、减、免交诉讼费的不同适用标准,法院在立案阶段一般仅给予缓交的救助,视案件审理情况由当事人再申请诉讼费减、免,导致重复启动程序。司法救助数额缺乏统一标准,往往是承办法官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案件执行的具体状况等因素提出,经合议庭合议后报分管副院长、院长确定,存在救助金额随意的现象。司法救助需要当事人提供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但有的当事人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救助。   
    六是存在被动救助、救助异化现象。一方面,司法救助确实解决了一批信访案件当事人的困难,保障了他们的权益,达到了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社会公正的初衷;但另一方面,不少当事人的上访、缠访、闹访行为给法院带来巨大的压力,有的法院为了让当事人息诉罢访,被动给予救助,产生救助无名的问题。有的当事人在获取司法救助资金后继续上访,以便再次获得司法救助。在个别案件中,司法救助发生了双向异化,其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异化成个别法院息诉罢访和部分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的途径,助长了信访不信法观念,导致司法公信力流失。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是纠正司法救助的认识误区。对弱势_的司法救助,旨在保障特困_行使诉讼权利,促进社会和谐与社会公平。司法救助并非法院替被执行人、犯罪人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应正确对待市场行为和诉讼行为带来的风险,不能期待以司法救助来弥补其损失。对于生活困难的社会弱势_,政府应承担社会保障责任,不能通过司法救助实现社会保障。更重要的是,要认识到司法救助不是息诉罢访措施,不能以息诉罢访作为给予司法救助的条件,不能以闹访程度确定救助金额,要杜绝以访索钱、以救助款息事宁人的现象。   
    二是健全司法救助法律体系。加快司法救助制度化、法律化进程,出台司法救助法,建立起覆盖立案救助、信访救助、刑事被害人救助、执行救助各方面的司法救助体系。对司法救助的形式、适用条件、经济困难的认定标准、审查和批准、监督管理等作出细化规定,规范司法救助程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完善救助方式,将诉讼过程中出现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和确有经济困难的单位列入救助范围,积极对刑事被害人提供心理疏导救助。 ……(未完,全文共3775字,当前只显示209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市司法救助工作总结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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