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对于侵犯商标案例的思考
对于侵犯商标案例的思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4月1日下午,平舆县工商局阳城工商所执法人员根据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举报,对平舆县射桥镇永塘村委小臧庄一非法生产糖果作坊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作坊正在进行糖果包装,作坊内有生产工具、糖果成品、半成品、外包装纸及包装箱,涉嫌商标侵权,对此,我们进行了立案调查。
另查:“阿尔卑斯”商标使用权属于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该公司拥有的“阿尔卑斯”商标使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糖果”、“冰淇淋”、“蜂蜜”等24类,当事人使用该商标并未取得“阿尔卑斯”商标所有人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7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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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接到投诉后,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全面调查,基本锁定了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尚未销售的涉嫌侵权商品采取了扣留强制措施。在定性过程中先后出现两种不同观点的争议:是傍名牌行为?还是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三、案件分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当事人销售的阿尔卑斯与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阿尔卑斯在名称、包装、装潢上相近似、其行为属傍名牌行为,应当用《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规范其行为,同时可根据该《若干规定》第六条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属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当事人虽然销售的阿尔卑斯与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阿尔卑斯在名称、包装、装潢上相近似,但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已注册为商标,且属驰名商标,当事人的行为按照《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不适用以《若干规定》来规范,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认定商标侵权行为,在认定过程中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调查取证,并通过案审会讨论认定。执法人员按照第二种观点,调整调查方案,补充完善了多项证据,本案于2015年4月10日查清了案件事实。本局案审会通过讨论分析,一致认定:本案当事人应当定性为销售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四、案件思考
    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本案之所以能最终结案,首先主要取决于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认真克服难点,运用“抽丝剥茧,先易后难,由外及内逐步深入”的方法与技巧,注重查明案件的来龙去脉,从而理清了本案的事实与性质。参照 ……(未完,全文共2050字,当前只显示123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对于侵犯商标案例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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