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办法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办法(草案)
(2016年12月24日**县**乡镇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_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_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乡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6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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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七条 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受理。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乡镇人大主席团受理。
    第八条 代表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交由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承办并负责答复。在答复代表的同时,按照规定格式和份数,报乡镇人大主席团。
    第九条 代表要求撤回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即行终止。
    第十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涉及几个承办单位的,由转办单位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协办单位应积极协同主办单位办理,向主办单位提出办理意见,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
    第十一条 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遵循注重实效的原则,努力提高采纳率和满意率。
    (一)对能够解决的,应在办理期限内及时解决;
    (二)对条件不完全具备,经过努力能够解决的,要创造条件,抓紧解决;
    (三)对有悖法律、政策规定的,或因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办到的,应向代表说明情况,作出解释;
    (四)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所提的内容,不属于本乡镇有关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及时向上级有关国家机关反映,并向代表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代表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能在会议期间办理的,应及时答复代表;会议期间办理不了的,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办理并答复代表。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答复代表。在答复代表之前,应当通过走访、座谈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代表的意见。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及时通报办理情况。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于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并案办理,但应当分别答复代表。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答复联名的每位代表。
    第十四条 乡镇人大主席团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跟踪督办,可以组织代表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 ……(未完,全文共1989字,当前只显示119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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