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高校各项管理制度 |
| 高校各项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部分 党群系统与组织管理制度 议事规则 5 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9 教学科研基层组织调整方案 14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17 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21 党委(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24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27 专业机构负责人选拔聘任暂行办法 33 大学生思想动态研判制度 34 新闻发言人制度 35 校内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管理办法 37 关于在全校基层党组织中推行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39 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审批等工作程序的通知 42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 44 第二部分 文书档案与信息网l管理制度 印章管理规定 50 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52 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56 关于规范校内请示报告处理的通知 62 实物类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64 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67 计算机网l管理规定 69 网络宣传管理暂行规定 73 第三部分 财务审计制度 经费分配管理办法 75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78 财务审批制度 82 差旅费开支规定 85 后勤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88 理工驾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92 关于规范收费标准及收费行为的通知 95 中外合作办学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102 内部审计暂行办法 103 内部审计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106 有关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112 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实施办法 114 第四部分 资产后勤管理制度 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121 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126 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130 资产管理办法 134 采购管理办法 138 零星采购管理办法 142 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实施办法 145 关于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实施意见 148 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150 水电管理办法 155 车辆处置与更新办法 158 第五部分 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深化“平安校园”建设实施细则 160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 169 突发性事件宣传应急办法 177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179 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181 食品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184 传染病疫_告制度 189 车队驾驶员年度安全考核办法 191 第六部分 学生创新创业管理制度 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 194 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198 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201 第七部分 外事管理制度 出国(境)申办程序与审批办法 204 在校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办法 206 第一部分 党群系统与组织管理制度 议事规则(暂行) (金职院党〔2010〕66号,2010年12月21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发挥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的核心作用,支持院长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经研究,学校议事实行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制度,具体议事规则如下: 一、议事范围 (一)党委会议 党委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有: 1.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重要会议、重要任务、重要文件和指示精神。 2.研究确定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向、发展规划、校园建设总体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年度经费预决算。 3.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基地、招生、教学、科研、就业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4.研究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监督与调配,按规定程序进行任免或聘任,研究决定干部培训进修、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出国出境等事项;研究决定人才引进、使用、培养与管理的重要政策,讨论决定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研究决定各类人才(先进)推荐人选。 5.研究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研究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研究决定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稳定工作、校园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等。 6.研究决定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工代会有关重要问题的请示。 7.研究决定重大突发事件和影响学校稳定的重大事件的处理。 8.研究决定需要提交党委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院长办公会议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有: 1.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重要会议、重要任务、重要文件和指示精神。 2.贯彻落实党委会议议定的全校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重要决定,拟定学校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学校重大改革和发展方案及措施,重大活动实施方案;研究有关招生就业、教师队伍建设、教学科研、质量工程、学生管理、后勤保障、社会培训、经费安排、项目建设、审计、外事、评优评先等教育行政中的重要工作。 3.完善行政管理、学术管理等规章制度。 4.研究审定学校教职员工的岗位聘任、培训进修、出国出境、考核奖惩、政纪处分、职工福利等重要事项;研究师生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讨论处理教代会、工代会、团代会、学代会涉及行政的提案。 5.审定各二级学院、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研究处理行政日常工作中需协调和解决的主要问题;听取校内各单位的行政工作汇报,部署检查全校阶段性行政工作。 6.审批全校性业务工作会议,研究处理会议的有关问题;审定行政各业务(或专业)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的组织规程和组成人员。 7.研究学校行政工作需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8.研究其他需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协调和研究处理的事项。 二、议事原则 1.遵循“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个人分工负责范围内的事,应主动负责,原则上不提交会议讨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决策须提交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讨论。 2.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讨论决定会议的议题,与会人员应积极思考,认真参与决策。 3.遵循“会前沟通”的原则。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在召开前,书记和院长应充分交换意见,提出议题者应向会议主持人报告该议题的相关内容。 4.遵循“调查研究”的原则。提请会议研究的内容,提出议题者需做好充分的调研、论证和协调工作,形成供选择的方案,并提出明确或倾向性意见,必要时应提供书面材料。不成熟或临时提出的议题不列入会议讨论内容。 5.遵循“议题议事”的原则。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应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议事,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三、会议制度 (一)党委会议 1.党委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全体党委委员,党办主任列席会议,有关人员视议题可列席会议或列席会议相关内容。 2.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可由指定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3.党委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原则上一般每月召开1-2次,如遇紧急事项或特殊情况,可由书记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4.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征求。为保证议题精炼,提高议事效率,提出如下要求: (1)会议议题的建议由党委委员提出,于会前2天通知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并经党委书记审定后,于会前通知与会人员。涉及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选任以及教学科研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人选,书记与院长以及领导班子相关成员须事先充分沟通酝酿,无重大分歧后提交党委会议集体讨论。 (2)党委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确实解决不了的问题,要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报请书记决定是否上会。 (3)行政部门请示的问题,需提交党委会审议的,也应先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报请书记决定是否上会。 (4)会议讨论的材料由相关单位报分管领导审核后,于会前2天交办公室,由办公室会前分送与会人员。 5.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研究确定干部任免或提名等重要问题时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需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才能做出决定,到会委员应对任免事项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意见。有关议题如遇分管领导缺席的,原则上应延期审议。讨论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时,应暂缓表决。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如请假人对会议议题有意见或建议的,应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会议主持人。 6.党委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干部任免与调动、重大人事事项、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出国出境审批等问题时,凡涉及本人或夫妻双方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均应主动回避或主持人提醒其回避。若会议主持人需回避的,可临时委托一位主持人主持会议。 7.党委会议在决策时,应充分讨论,发扬民主,对一般问题不采取表决的形式,对重大问题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如产生不同意见,且表决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8.遇有特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时,由党委书记负责解决,事后向党委会通报。 9.党委会议由党委办公室秘书担任记录。 (二)院长办公会议 1.院长办公会议出席人员为分管行政工作的学校领导,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出席会议,院办主任列席会议,有关人员视议题可列席会议或列席会议相关内容。 2.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时,由指定的副院长召集和主持。 3.院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原则上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遇紧急事项或特殊情况,由院长决定是否提前或延期召开。 4.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院长办公室负责征求。为保证议题精炼,提高议事效率,提出如下要求: (1)会议议题的建议由院长办公会议出席人员提出,于会前2天通知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并经院长审定后,于会前通知与会人员。有关议题相关学校领导会前须与相关部门充分酝酿;涉及人事、财务、资源配置、考核奖惩、政纪处分、职工福利等重要议题,院长与书记以及领导班子相关成员须事先充分沟通酝酿,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研究。 (2)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如涉及几个职能部门的工作,应由首办部门牵头,事先进行协商或会商,并尽量取得较为一致的意见。 (3)会议讨论的材料由相关单位报分管领导审核后,于会前2天交办公室,由办公室会前分送与会人员。 5.院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应出席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在决策时实行主持人负责制,每个成员有充分发表意见和保留意见的权利。主持人应充分听取会议成员的意见,对所议事项作出决定或确定方案,并对会议决定和方案负责。 6.院长办公会议应出席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7.院长办公会议实行回避制度,若会议内容涉及与会者本人或夫妻双方直系亲属关系人员岗位聘任、录用辞退、工资调整、职称聘任、培训进修、出国出境、奖惩分配等问题,有关当事人应予回避。若会议主持人需回避的,可临时委托一位主持人主持会议。 8.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办公室秘书担任记录。 四、会议决定的执行 1.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内容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整理并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分别由党委书记、院长签发,会议纪要一般只抄送给校领导。 2.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根据会议纪要将决定的有关内容抄告给相关单位,会议抄告单由办公室主任签发。不编发会议纪要的,由办公室选取决定的有关内容抄告给相关单位。 3.凡经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并以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不得泄露会议内容。 4.会议的决定分别由党委或行政明确的责任人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在重大决策的实施过程中,党委或行政应通过各种渠道向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和群众及时通报情况、明确任务和要求、进行广泛的宣传和发动,以便从思想上、组织上保证学校决策的实施。 5.办公室负责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作的顺利完成。 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金职院党办〔2011〕11号,2011年6月3日发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学校党的建设,为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_思想、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分党委和党总支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党的一级基层组织,对所属党支部负有领导责任。分党委、党总支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对行政工作起到保障监督作用,对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与同级行政班子负有共同责任。党支部在校党委和所在分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确定,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100人的基层单位,经校党委批准,可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必须经校党委同意,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分党委(总支)书记、副书记由选举产生,报校党委批准,根据工作需要亦可由校党委直接任命。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五条 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可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3年。 第六条 教师党支部一般按教学、科研机构或专业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年级或专业设置;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处(部、室)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联合成立党支部。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七条 分党委(党总支)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二级学院(后勤、附属医院)重大问题的决策,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积极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出谋献策,参与讨论和决定所在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向校党委提出本单位行政领导人选的建议。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协助组织部门做好本单位专兼职干部的培养、选拔、考核、调整和教育管理工作;会同学院行政领导做好院管干部的教育、培养、考察和使用工作,负责学院师生员工的职称评定、晋级、出国等方面的政治审查。 (四)加强自身建设,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重大问题都应集体讨论决定。 (五)加强本单位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抓好本单位的师德、教风、学风等精神文明建设。 (七)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群团组织,积极支持他们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各项工作中的作用。 (八)认真执行党的统战政策,关心党外人士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做好统战工作。 (九)与行政共同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有关工作。 (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认真排查影响稳定的因素,化解思想矛盾,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好稳定工作。 第八条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_思想、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坚持以人为本,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关心群众的工作、学习和生活,认真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团结和推荐他们中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积极推进学校改革与教育事业的发展。 (六)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制订发展党员计划;制定培养、考察积极分子的措施,努力壮大积极分子队伍;做好经常性的党员发展工作。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纪守法;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四章 分党委(党总支)工作制度 第九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分党委(党总支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民主生活会,要吸收同级非党领导干部参加。会前要收集党员、群众对分党委(党总支)领导和分党委(党总支)工作的意见,要把会议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报学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会上要总结各自负责的工作执行情况,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改进工作,化解矛盾,增进团结,增强凝聚力、战斗力;对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会后及时向校党委报告会议情况。 第十条 分党委(党总支)会议制度。分党委(党总支)每月应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主要内容是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校党委的文件、决议和会议精神,提出计划和措施;讨论总支工作计划和总结;研究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等有关问题;讨论所属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提出的重要事项;审查入党积极分子、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以及党员奖惩等事宜。分党委(党总支)在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对重大问题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 第十一条 党支部工作检查评估制度。分党委(党总支)每学期要对所属党支部贯彻《党支部工作条例》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情况;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情况;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民主生活会、党员组织生活会情况;党群关系,党政配合情况等做出检查评估,将评估结果反馈各支部,并形成材料,上报校党委组织部。 第十二条 党支部书记培训制度。分党委(党总支)每年至少对支部书记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培训要结合实际,注重效果,围绕如何当好支部书记、怎样结合自身中心任务开展支部工作来进行。 第十三条 联系群众制度。分党委(党总支)要采取开座谈会、个别谈心等多种方式,定期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每个委员要分工联系处室、科室、专业、实验室、学生班级或党支部,及时了解掌握思想动态和有关情况,以便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制度。 (一)各单位党政工作的重要问题由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二)参加党政联席会议人员为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必要时可根据会议内容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三)在重大问题上发生分歧时,应当延缓决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议;必要时可向校党委报告,听取意见。 (四)党政主要领导要加强沟通,增进了解,尊重和支持对方按规定行使职责,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要讲团结,顾大局,形成核心。 第十五条 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和向下级党组织及党员通报情况制度。分党委(党总支)每学年向校党委汇报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每学期向校党委汇报一次工作情况,遇有特殊情况及时汇报,取得学校领导的支持与帮助,自觉接受领导和监督。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党支部书记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1至2次党员大会,通报、部署、总结分党委(党总支)工作。 第十六条 理论学习制度。分党委(党总支)要抓好政治理论学习,充分利用组织活动、中心组学习时间,根据学校统一部署,有计划地学习马列主义、_思想、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时事政治。学习要坚持精、管用、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第十七条 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检查制度。按照上级党组织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检查。结合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五章 党支部的基本制度 第十八条 “三会一课”制度。 (一)党员大会。每学期召开2次以上。主要内容: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批示;听取和审议支委会工作报告;听取党员行政领导干部的业务工作通报;讨论决定党支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支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4次。主要内容:制订贯彻上级党组织决议的措施;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安排支部近期活动。 (三)党小组会。每月一般安排1至2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主要内容:组织党员学习党的方针、政策,落实支部的决议和工作安排;讨论发展党员问题。 (四)党课。党支部要积极组织党员参加党课学习和教育,一般每学期至少一次。所在支部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讲党课。党课教育可吸收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参加。 第十九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本着从严治党的方针,在校党委的统一部署下,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通过评议,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并做好评选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等工作,从而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战斗力。 第二十条 联系群众制度。党支部要通过定期召开群众座谈会、个别访问等多种形式密切党群关系,每个支部委员都要有相对固定的联系点或联系对象,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建议,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做群众的知心朋友。 第二十一条 请示、报告工作制度。支委会每半年向支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一次工作,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支部委员会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560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第八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处职党政领导在干部换届中距退休年龄不满一届的,原则上应改任同级调研员,其待遇、岗位津贴与相应实职相同。 1.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处职干部男58周岁、女53周岁并具有正高级职称者,视需要经党委讨论批准可适当延长任职时间)而免职的干部,应办理退出实职手续,改任为同级调研员。 2.退出实职的调研员,由相关单位安排相应工作。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脱产学习或进修时间一年及以上的; (四)因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因公辞职是指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应依照规定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第三十九条 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党委审批。党委收到申请书的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而不宜再担任现职的,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四十一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并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四十二条 实行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三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任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_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八)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泄露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打击报复。 第四十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第四十六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应根据以下要求进行监督: (一)纪检、监察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建立组织部、纪检监察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通过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召集。 (三)党员群众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有权向学校党委或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向学校党委举报申诉的,学校党委应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负责解释,以往制定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专业机构负责人选拔聘任暂行办法 (金职院党办〔2011〕16号,2011年10月10日发文) 为切实做好学校专业机构负责人管理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金职院党办〔2010〕5号)、《关于印发〈教学科研基层组织调整方案〉的通知》(金职院办〔2010〕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选拔聘任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专业机构负责人是指担任二级学院教学科研等专业组织机构领导职务的人员,原则上面向本学院教师选拔和聘任。若跨学院选拔聘任的,须经所在学院和学校批准。 二、基本原则 选拔聘任专业机构负责人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管理权限 专业机构负责人由各二级学院聘任和管理。对于连续聘任满2年及以上的专业机构负责人,在聘任教育行政管理岗位时,其所聘任专业机构职务时间可视同任同级科职职务时间。 四、专业机构及职数设置 由各二级学院根据专业建设需要提出设置意见,经学校研究批准后设置。 五、选拔聘任条件 选拔聘任专业机构负责人应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金职院党办〔2010〕5号)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专业机构正职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专业机构副职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六、聘任程序 选拔聘任专业机构负责人工作应在学院聘任领导小组的主持下开展,一般应包括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前公示、下文聘任等环节。在讨论决定前,有关聘任人事方案应报党委组织部审核。 七、纪律与监督 二级学院应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建议,集体讨论决定专业机构负责人聘任人选。 校纪委、组织部要加强对专业机构负责人选拔聘任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畅通党员群众举报渠道,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坚决防止选聘中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切实提高专业机构负责人选拔聘任工作的公信度。 八、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以往制定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大学生思想动态研判制度 (金职院党办〔2009〕8号,2009年11月17日发文) 为及时准确了解和掌握大学生思想现状,有针对性地开展大学生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加强大学生思想动态管理,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构建平安和谐校园,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_思想、_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理想信念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以思想道德建设为基础,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及时掌握当前大学生思想政治动态,分析解决出现的新问题,有效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疏通思想、稳定情绪、化解矛盾、解决困难,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校园氛围,促进和谐校园的构建。 二、 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以校党委分管副书记为组长,党办、宣传部、学生处、教务处、团委、保卫处、后勤资产设备处、信息管理中心、社科部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党总支负责人为成员的大学生思想动态定期研判领导小组。各二级学院成立相应机构,开展此项工作。 三、 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成员定期召开例会,或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前一阶段全校大学生思想工作情况,梳理大学生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通报大学生中出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分析原因,研究对策,部署下一阶段的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校党委,为党委决策提供参考。各二级学院相应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研判例会,搜集大学生思想动态信息,并及时上报给校领导小组。 四、工作思路 (一)加强大学生思想动态信息的收集,通过调查、谈话、访问等多种方式,深入大学生中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调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大学生思想动态。 (二)建立一批学校大学生思想动态信息观测点和一支以各学院学工办、团委负责人以及学生会干部、班干部为骨干的信息员队伍,使大学生思想动态的工作网络纵向到底,横向列边,及时掌握大学生思想动态,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三)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通过重点网站、手机短信、校园BBS、QQ群等途径,重点掌握苗头性、预警性信息,加强对国内外重大事件背景下大学生思想动态的趋势性分析研判。 (四)建立信息编写报送制度,做好涉及校内外大学生思想动态_性事件的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和完善敏感期和重大事件期间的值班制度。校内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报送,务求所报信息准确及时。 新闻发言人制度 (金职院党办〔2011〕4号,2011年3月24日发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新闻、信息的及时、准确发布,树立学校公开透明、依法治校、积极向上的公众形象,努力营造学校改革和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提高学校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管理能力,促进学校与社会、媒体的有效沟通,自觉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新闻发言人的设立和职责 第二条 学校设立新闻发言人,配备新闻助理,明确新闻发布职能部门。 新闻发言人根据新闻发布内容由学校党委或行政授权的校领导担任。新闻助理由宣传部和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宣传部为新闻发布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 新闻发言人及新闻发布管理部门的职责: 新闻发言人根据学校党委或行政授权发布有关内容,包括回应社会yu论监督。 新闻职能部门负责制订新闻发布计划,安排记者采访;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新闻发布和公共事务;协调有关单位(部门)统筹安排重大新闻发布活动,并对新闻发布效果及时进行评估、分析和反馈。 第三章 新闻发布的_和机制 第四条 新闻发布工作实行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各单位参与的_和机制。 第五条 学校的新闻发布采取学校党委或行政授权原则。 第六条 对于突发性事件,有关单位(部门)要及时报告,并配合新闻发布职能部门参与事件处理整个过程。 第七条 各单位(部门)必须全力支持新闻发言人工作,努力为新闻发言人掌握发布信息创造条件。 第四章 新闻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第八条 新闻发布的方式: (一)举办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见面会、发布新闻通稿等; (二)组织记者集体采访、单独采访; (三)向新闻界发表声明、谈话及署名文章; (四)答复记者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 (五)利用新媒体登载有关信息或请新闻发言人举行在线互动访谈发布信息; (六)通过校内媒体发布新闻信息。 第九条 新闻发布的内容: (一)学校中心工作及重大决策; (二)学校发展阶段性成果及典型经验; (三)师生员工关心、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 (四)学校举办的大型活动; (五)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六)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澄清; (七)其他应向社会发布的信息。 第五章 新闻发布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建立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记者招待会制度,由新闻发言人向社会媒体通报学校的重大事件、重要情况或接受采访等。 第十一条 日常新闻发布由宣传部负责;重大新闻发布的方案、内容及宣传口径由学校党委或行政研究决定,主要负责人审定,授权新闻发言人向社会发布。 第十二条 重大新闻发布,由主管单位(部门)草拟有关材料和背景资料,提前两天送新闻职能部门;新闻发布职能部门邀请新闻单位,撰写新闻通稿,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根据审定的方案对外发布有关信息,包括现场答复记者提问。 第十三条 如遇突发事件,经学校党委或行政研究决定,授权新闻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组织社会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向社会媒体公布突发事件的过程和学校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 新闻发布纪律及责任 第十四条 新闻发布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b_m法规及制度,不得违反新闻宣传纪律。 第十五条 涉及重大敏感问题,学校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和个人未经审核批准,不得擅自发布有关学校层面的新闻信息,否则对由此导致的不良后果,学校将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校内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管理办法 (金职院党办〔2011〕18号,2011年11月3日发文) 第一条 为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培养高素质高技能人才,推进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内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的管理,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办校内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_思想、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要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对于有利于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有利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要积极支持;对于涉及敏感政治问题的要严格把关;对于有错误政治观点的要坚决制止,及时纠正,消除影响。 第三条 申办校内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的主体必须是学校的正式组织机构,包括各学院、部门、单位、学术机构、群众团体和经学校批准的各类社团。不得以个人名义申办面向师生员工的报告会或讲座、论坛。 第四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对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实行分级审批管理,未经批准,不得举办。 (一)院级审批:各二级学院(单位)及其下属部门、机构举办的面向本单位、本部门师生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由各二级学院(单位)党组织审批管理,报学校党委宣传部门备案。 (二)学校审批:面向全校师生员工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按以下程序审批: 1.申办单位向所属院级(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院(单位)级党组织进行初审,职能部门由其负责人初审。 2.院(单位)级党组织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初审同意后,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 3.邀请校外人员担任报告人或有校外人员参加的,事先报保卫处备案。 4.邀请_人员担任报告人的,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6〕10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教外际〔2006〕105号)的规定执行,具体事项由外事办或港澳台办会同举办单位和管理部门审批。 5.以上各类活动,如邀请校外媒体采访报道的,主办单位应事先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五条 校外单位借用学校场地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必须从严控制。确需借用的,必须由场地所属单位初审,校保卫处会同有关单位审批。 第六条 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应按上述规定提前5天提出申请。邀请_人员担任报告人的报告会或讲座、论坛,应提前15天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办单位全称,负责人名字、职务,报告人简况、简历,活动主题、时间、地点、内容,活动参加人的类型、规模等。有关学院、部门、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举办要求的,应当在一天内作出回复;不予批准的,应视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七条 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主办单位要对会议内容严格把关,对拟邀请报告人的有关情况和报告内容进行认真了解,并按规定程序审查、批准(详见附件)。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和学术机构、_团体等组织要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对疏于管理而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不按审批程序擅自举办活动的、审查审批不严的,将追究相关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 在校园网上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按上述要求审批管理。 第十条 学生社团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也按上述要求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附件: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校内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审批表(略) 关于在全校基层党组织中推行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金职院党〔2011〕17号,2011年6月2日发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施党务公开的意见>的通知》(中办〔2010〕29号)以及《关于在全省基层党组织中全面推行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10〕134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党务公开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推行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以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推动我校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推行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发扬民主,广泛参与。以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拓宽党员意见表达渠道,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 二是积极稳妥,注重实效。科学把握党务公开的共性要求和个性特点,坚持自上而下的指导和自下而上的探索相结合,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循序渐进,讲求实效,防止形式主义。党内事务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依照规定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以外,都应向党员公开。 三是统筹兼顾,改革创新。把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校务公开等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积极适应党内民主建设的新要求,不断完善公开制度,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 四是立足实际,分类指导。根据本单位实际和所辖党组织的特点,确定相应的公开内容和形式,提高党务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基层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其他校党委成员任副组长,成员由组织部、宣传部、学工部、工会负责人及附属医院党委、各学院(后勤)党总支、图书馆党支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组织部。 三、党务公开的主体、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 (一)党务公开的主体 校党委及其辖属各级党组织。 (二)党务公开的内容 1.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的方针政策,校党委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等情况;本单位重要决策及执行情况,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年度工作任务落实等情况。 2.党的思想建设情况。本级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情况,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3.党的组织管理情况。本级党组织的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党员发展、民主评议,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党员权利保障等情况。 4.领导班子建设情况。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评价等情况。 5.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竞争性选拔、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6.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等情况。 7.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廉政风险防范管理、遵守财经纪律和厉行节约有关规定以及违纪党员处理和党员申诉复核等情况。 (三)党务公开的程序 1.制定目录。按照党务公开的内容要求,根据学校党务公开目录(见附件1、2)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党务公开目录,规范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限等,报校党委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2.实施公开。党务公开应依照经批准的目录进行,如有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须报校党委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公开。 3.收集反馈。认真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处理或整改,并将结果向党员和群众反馈。 4.归档管理。将本单位党组织党务公开的内容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以及处理情况等资料,及时进行登记整理,归类建档备查。要充分利用信息手段,加快党务公开电子档案建设。 (四)党务公开的方式 坚持规范、实用、简明、灵活和便于党员群众监督的原则,针对不同内容确定公开方式。适宜在党内公开的应通过OA、党内有关会议、下发文件、定期通报和党员活动宣传室(栏)、校内网站等形式进行公开。适宜对社会公开的可采取党务公开栏、电子屏幕、对外网站等方式进行公开。 (五)党务公开的时限 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相适应,坚持尽量早公开和公开时间尽量长的原则。固定内容要长期公开,如有关政策、规章制度、组织机构、工作程序等;常规性工作要定期公开,如发展党员、党费收缴等情况;阶段性工作要逐段公开,如党组织活动情况、年度目标进展情况等;临时性工作要即时公开,如党员党性分析、专题民主生活会、热点难点问题办理情况等。对于某一阶段党员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或重大复杂问题,应根据公开后反馈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必要时再次进行公开。 四、推行党务公开的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向广大党员、师生、群众大力宣传党务公开的目的、意义、方法和要求,提高其思想认识,调动其参与和监督党务公开工作的积极性,营造党员积极参与党务公开的良好工作氛围。 (二)制定方案阶段。各单位要制定具体的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对公开内容、方式、范围、时限作出具体安排,并将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计划及工作联络员名单报党委组织部统一存档备案。 (三)组织实施阶段)。各单位按照实施方案和公开目录,结合自身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在本单位及辖属党组织中全面推行党务公开,并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务求实效。 (四)完善提高阶段。各单位对照实施意见,进行自查自纠,充实完善,健全制度,规范运作,巩固提高。校党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对基层党组织的党务公开工作进行抽查和督导,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进一步提升我校党务公开的工作水平。 五、加强组织领导 党务公开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组织要把党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监督保障机制,对党务公开工作实行长效管理,重点要建立并落实好党务公开的实施、监督、反馈、报告、检查和考核评价等制度。要积极探索、总结经验,把握工作规律,拓宽工作思路,不断把党务公开工作推向深入。校党委把党务公开工作情况列入基层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同志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公开或弄虚作假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党务公开目录(略) 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审批等工作程序的通知 (金职院办〔2009〕32号,2009年10月29日发文 )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效率,根据金职院办〔2005〕4号、金职院办〔2007〕50号、金职院办〔2009〕21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审批等工作程序重申如下: 一、校领导外出的程序 (一)校领导外出时,应向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二)各单位及个人收到校外机构举办的各类会议、活动的邀请,如需校领导参加的,应先告知学校办公室,由办公室请示主要领导并签署意见后,统筹安排相关领导参加。 (三)在校内举办的有关会议、活动等,如需邀请校领导出席的,应先报告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根据会议主题安排或请示主要领导后进行统筹安排。 二、中层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审批的程序 (一)各单位党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党政负责人),在工作期间外出参加会议、活动等,如在1日以内的,须经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同意,并向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外出事由,同时告知学校办公室;外出1日以上的,须提前2个工作日填写《金华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外出审批单》(见附件1),经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同意,并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报学校办公室备案;外出1周以上的,除按上述程序报批外,还应做好衔接工作。 (二)各单位党政副职(含总支委员、助理)领导在工作期间外出参加会议、活动等,如在1日以内的,须经本单位正职批准;外出2-3日的,须填写《金华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外出审批单》,经本单位正职同意,并经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批准后,报学校办公室备案;外出3日以上的,须填写《金华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外出审批单》,经本单位正职和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同意,并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三)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事前办理报批手续的,应先征得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及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同意,事后补办相关手续,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三、集体外出审批程序 各单位组织的集体外出活动,应事先填写《金华职业技术学院集体外出审批单》(见附件2),提前5个工作日经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同意,并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报学校办公室备案。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集体外出审批手续的,应先征得分管校领导(联系校领导)及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回校后补办审批手续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四、重要来宾来校报告程序 各单位在接到上级党政机关领导或高校副校级以上领导等重要来宾信息后(特殊情况除外),应及时填写《金华职业技术学院重要来宾报告单》(见附件3)报学校办公室,由办公室进行统筹安排。 五、领导干部病事假审批程序 (一)校领导请病事假的,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 (二)各单位党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负责人)请病事假,如在1日以内的,须经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同意,并报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同时告知学校办公室;病事假1日以上的,须经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同意,报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批准,按照《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实施办法》(金职院办〔2009〕21号)办理请假手续,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三)各单位党政副职(含总支委员、助理)领导请病事假,如在1日以内的,须经本单位正职批准;病事假2-3日的,须经本单位正职同意,报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批准后,按照《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实施办法》(金职院办〔2009〕21号)办理请假手续,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病事假3日以上的,须经本单位正职和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同意,报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按照《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实施办法》(金职院办〔2009〕21号)办理请假手续,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四)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先征得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及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同意,事后补办相关手续,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六、其他 (一)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本通知规定,学校办公室将对通知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并列入考核。 (二)外出经费报销以机关通知或有关领导批准签字为准。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其他规章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金华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外出审批单(略) 2.金华职业技术学院集体外出审批单(略) 3.金华职业技术学院重要来宾报告单(略)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学校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基本标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本校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学校管理制度的重要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应以马列主义、_思想、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团结和动员教职工积极投身学校的改革和建设事业,努力实现学校的各项工作目标。 第四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校党委对教代会实行正确的政治领导,确保教代会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开展工作,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下列权利 (一)教代会对下列事项具有审议权:院长的工作报告、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财务预算决算等有关学院建设、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上述重大问题应提交教代会或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审议和讨论,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二)教代会对下述事项具有审议通过权:学院的人事制度改革方案、教职工聘任方案、创收分配办法、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和方案。上述方案需提交教代会或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院长颁布实施。 (三)教代会对下述事项具有审议决定权:学校教职工住房(集资建房)分配方案、福利费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教代会对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具有民主评议监督权。对学院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教代会的评议监督干部工作,要在校党委领导下,由大会主席团或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及教代会的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要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党建工作基本标准》第九条规定进行。 第七条 教代会行使权利的民主程序及议事规则 (一)凡提交教代会审议、决定的政策、方案、制度、办法,均由校行政负责起草,并将草案的指导思想、依据和条件报告校党委。 (二)在教代会召开前一周,将文件草案初稿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团,各代表团组织代表讨论,广泛听取意见后,再提交大会审议。 (三)需表决的议案,学院行政根据大会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经教代会主席团团长联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表决。 (四)评议学院行政干部的民主程序是:被评议领导向教代会作述职报告;以代表团为单位对评议对象进行评议;教代会代表对评议对象进行无记名书面测评。 (五)教代会闭会期间,凡遇急需提交教代会执委会或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审议决定的事由,由行政提出意见,准备好有关文件材料,并通知校工会。工会负责安排议事日程,召集教代会执委会或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组织审议决定。经与会人员充分讨论,畅所欲言发表意见,对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对重大问题进行表决。 (六)对教代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如需修改,应经教代会讨论同意。教代会闭会期间可授权教代会执委会或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处理,但需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八条 院长要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并督促行政职能部门将大会决议和提案付诸实施。 第九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能,协助院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条 教代会对学院行政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提出建议;学院行政领导对教代会审议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提请教代会复议或协商;复议或协商后仍有不同意见,应按决定执行,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一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院在编在岗教职工均可当选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一般以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图书馆、后勤公司为单位,按10%左右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院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教学、科研人员的主要地位,其中教师(包括教学、科研人员)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据规定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在任期内如在本院范围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编入调入单位的代表团参与活动;代表如调离学校或其他原因长期离校不能履行代表职责者,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任期未满离退休者,其代表资格也自行中止。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建议;有权对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参加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努力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能力;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密切联系教职工,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院规章制度,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和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与特邀代表除无选举权、表决权和提案权外,应参加正式会议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教代会换届时,组成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组成人员需经大会预备会通过。换届选举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届内教代会执委会成员应在代表中产生,一般由学院党、政、工、团的主要负责人和各代表团团长、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执委会的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审议提交教代会通过的大会议程、议题以及决议和决定;组织与会议有关的各项活动;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定期开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有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到重要事项,经学院党政班子研究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由校工会与校党委协商后提出,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教代会执委会或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通过。 第十九条 教代会以二级学院、机关、图书馆、后勤公司为单位建立代表团,代表团团长由本单位选举产生。团长职责是: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征集代表提案;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和广大教职工,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参加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参与学校或本单位的民主管理、重大问题的决策和监督干部。 第二十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应认真执行。每次教代会应对上次大会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情况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承担教代会日常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执行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任务是:对提交教代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征集、处理和落实教代会提案;督促和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提出教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实施方案的建议并组织实施;承办大会或执委会的其他事项。教代会也可根据需要举行有关人员专题会议。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提出大会中心议题、程序方案和大会主席团(换届时)人选建议名单,起草大会有关文件,征集和整理提案。 (二)大会闭会期间,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组织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活动,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开展各种民主协商活动。 (三)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召集教代会执委会成员或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处理,必要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四)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重大事由的讨论和决策,推进学院的民主管理。 (五)向教职工代表和群众进行宣传教育,维护和代表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建议和申诉。 (六)做好代表的培训,促进教职工代表素质的提高。 (七)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及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提供人、财、物等方面必要的条件。 第六章 二级学院教代会 第二十四条 二级学院教代会是学校二级教代会,它和教职工大会是二级学院教职工参与二级学院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二级学院建立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二级学院,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二十五条 二级学院教代会在二级学院党总支领导下进行工作,学校教代会和工会指导二级学院教代会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第二十六条 二级学院教代会的职权是:听取二级学院院长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本学院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审议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原则与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讨论决定有关教职工福利的事项;民主评议和监督二级学院行政领导,参与推荐二级学院行政领导人选。 第二十七条 二级学院教代会行使职权的民主程序、组织制度和代表产生及权利与义务等参照校教代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二级学院教代会代表产生的方法与学校教代会代表产生的方法相同,教代会代表可达到30%左右。 第二十九条 二级学院教代会每三年一届,与校教代会同步换届,二级学院教代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三十条 二级学院领导应积极支持二级学院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和开展工作,二级学院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二级学院行政领导行使指挥权,团结广大教职工努力完成二级学院的各项任务。 第三十一条 二级学院、图书馆、后勤总公司、学校机关等属独立法人单位设立工会委员会(属二级);非独立法人单位设分工会委员会。分工会委员会(二级工会委员会)是二级学院(图书馆、后勤公司)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主持学院民主管理的有关事务。二级学院应为分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任务的人、财、物等方面必要的条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经教代会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之处,将通过教代会采用一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二部分 文书档案与信息网l管理制度 印章管理规定 (金职院办〔2005〕25号,2005年4月25日发文) 随着学校组织机构的调整和对外交往的增多,学校的印章使用频率大幅增加。为使印章管理制度化、使用规范化,对印章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1.学校党委、院长办公室是学校公章的日常管理机构。需制发公章的单位必须是正式设置的合法机构;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公章。 2.刻制公章,必须由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写明申请的原因、印章名称,单位领导签字,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将印章草图随申请一起报党委、院长办公室,党委、院长办公室审核后出具金华职业技术学院介绍信和刻制印章专用卡,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制单位刻制。 3.正式启用印章前,须到党委、院长办公室办理印模登记,下达启用通知;未经党委、院长办公室备案和下达启用通知的印章不得使用。 4.学校行政印章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构名称,自左而右呈环行;处级和科级单位印章,应将单位名称刻在环行底部的封口处。 5.其他印章参照国家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刻制。 二、印章的使用范围 1.党委印章用于以党委名义的行文及有关证明、材料等。 2.学校钢印用于学生证、毕业证、工作证、退休证等证件的照片压印。 3.学校印章用于以学校名义向校内外发送的各种公文、报表等材料;用于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用于学校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等;用于各类需经学校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用于以学校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 4.学校主要领导签名章用于证件、证书、聘书等;用于有关报表、合同、协议以及委托书、申报表、审批表等;用于以学校主要领导名义发出的信函。 5.校内各单位的公章主要用于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向学校和校领导的请示、报告,与校内各单位及校外有关对口单位联系业务工作。 三、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1.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公文,凭发文签发稿由学校领导签发后用印。 2.各类证书、证件、聘书,由承办单位造册,经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用印。 3.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凭单位负责人签字,送校领导审定签字后用印。 4.各类奖励证书、奖状,经学校各委员会或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经有关职能部门核准后用印。 5.定期或不定期报表,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校领导签发,党委、院长办公室综合统计员登记后用印。 6.科研申请表、鉴定证书等,经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或校领导签字后用印。 7.各类证明、申请书等,经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用印。 8.索取在校成绩单、学历证明等,经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用印。 9.向外刊登广告,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原稿送有关职能部门审核、校领导审批后用印。 10.其他特殊情况,经校领导或者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人签发后用印。 11.除公文外,其他各类材料在使用学校印章时,经办人均须填写《用印申请单》,符合上述审批程序后用印。 四、本规定解释权归学校党委、院长办公室。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金职院办〔2009〕34号,2009年12月3日发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或学校授权的校内组织以学校的名义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各种合同及协议,校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以组织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及协议,以及学校全额投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以二级法人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及协议。 第三条 学校根据业务类型对合同进行分类,授权相关单位负责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合同进行归口管理。学校授权以下单位负责管理其职能范围内的业务性合同: (一)学生处负责学生接受社会资助合同的管理; (二)教务处负责全日制学历教育联合办学合同的管理; (三)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各学院校企合作合同的管理; (四)人事处负责学校人事合同、劳动合同的管理; (五)科技处负责各类纵向及横向科研、协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合同的管理; (六)外事办负责涉外合同的管理; (七)计财处负责融资、保险、对外投资合同的管理; (八)基建处负责建设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建筑材料及工程配套设备采购合同的管理; (九)后勤资产设备处负责学校教仪设备、家具、办公用品等各类资产采购合同的管理; (十)后勤资产设备处负责房屋及建筑物维修工程、房屋租赁、土地合作建设以及用水、用电、用气合同的管理; (十一)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自学考试、网络教育、成人学历及非学历教育、各类专业培训、成人教育合作办学、职业技能培训考证合同的管理; (十二)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综合性合同以及未列入上述单位管理范围内合同的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合同审查小组,成员由学校办公室及相应合同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人和学校法律顾问组成,学校办公室主任任审查小组组长。合同审查小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重大及有争议的合同进行会审; (二)校内标准合同范本的审定; (三)定期对学校各单位所订立的合同及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学校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 第二章 合同的审核 第六条 归口管理单位对所签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在签订之前必须对下列事项进行严格审核: (一)组成有相关专业知识人员参与的项目工作小组,对合同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对合同条款进行把关,重大项目的合同条款需聘请有关专家和法律顾问进行论证。 (二)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及资信状况。具体包括: 1.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包括名称、资质、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经营范围和方式等; 2.合同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 3.合同对方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三)审查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约方式、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仲裁、诉讼等,审查争议解决方式是否约定了由金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由我校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或谈判内容一致,是否符合学校规定。 (五)审查是否具有相应的学校经费支出预算。 第七条 涉及多个单位的合同,须征集各相关单位的意见,并由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盖章。经主体双方盖章后的合同应在相关单位进行存档。 第八条 在审核过程中,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或对合同的具体条款不能准确把握时,应填写《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会审单》(附件2),并向学校合同审查小组提出会审申请。学校领导也可要求合同审查小组对重大合同进行会审。合同审查小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审。 第三章 合同的审批 第九条 在合同签订前,应先填写《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合同审签单》(附件1),归口管理单位和各会签单位负责人在审签单上签字,经办公室审核后,报相应分管领导和院长签批。 第十条 以学校为主体对外签订合同时,由承办单位起草合同文本,经合同审查小组会审后,报相应分管领导和院长签批。 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合同,院长授权分管领导签批。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合同,分管领导审核后,由院长签批。 对外投资、融资、联合办学、以学校资产联合经营合同,涉及学校校名、校标等无形资产使用的合同和人才引进合同等,在签订前应向院长报告,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由院长签批。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 第十一条 学校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维护学校的利益。 第十二条 在一般情况下,由院长代表学校与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签订合同;特殊情况下,院长可书面授权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人代理签订合同。 未经院长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学校和二级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的订立均采用书面形式。通过信函、电子文件等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确认书确认合同成立。 第十四条 签订的合同若有相应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的,采用标准文本;没有标准文本的,归口管理单位可制定相应标准合同文本,并送合同审查小组审定。采用标准文本时,应当根据合同签订的实际情况,增加相应的补充条款。 第十五条 学校签订的合同,在加盖学校公章时,必须有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名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的签名。 第十六条 未列入预算的物资采购项目、临时增加的维修工程等,必须按学校预算管理规定的程序落实经费来源后,再按合同管理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统一使用“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公章,该印章由学校办公室集中管理使用。用印时,须向学校办公室提供合同文本和合同审签单。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 对外合同一经签订,各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监督合同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全面履行。履行合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应当先验收,验收合格后付款。 (二)定金和预付款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合同变更或解除应当由承办单位提出,经合同审查小组核准,送相应分管领导或院长审批后执行。 (四)经过公证的合同,在双方达成变更或解除协议后,应报原公证机关备案。 (五)我方接到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变更或解除合同建议后,应在15日以内答复(法律、法规及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逾期答复或不予答复而造成学校利益损害的,具体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或答复,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将能证明双方函电往来及内容的凭证归档存查。 (七)经学校授权对外签订合同的单位应督促合同对方认真履行合同;每年年底,各归口管理单位应将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梳理,提出处理建议,并交办公室汇总后报院长。 第十九条 合同发生纠纷,能协商解决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期内,向我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合同约定,向金华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存查。 第二十条 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的代理人签署生效的合同及《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合同审签单》应交一份给办公室备案,其中凡涉及预算经费使用的合同应交一份给计财处。各归口管理单位每年将往年生成的合同及相关资料整理后移交档案馆保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在订立、履行合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其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的; (二)未经授权,擅自以本单位名义订立合同的; (三)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学校利益的; (四)恶意串通,徇私舞弊,损害国家、学校利益的; (五)玩忽职守,损害学校利益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合同审签单(略) 2.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会审单(略) 3.授权书(样板)(略) 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金职院办〔2011〕9号,2011年2月20日发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深化校务公开,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校务公开 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过程中,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高校规章制度,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全校师生员工或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j-a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_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_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将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_、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及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专业设置,各层次重点建设专业的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社会公众普遍关心、与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除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研究、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七条 学校设立由院长担任组长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学校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b_m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积极推进电子信息公开建设,学校及各单位网站为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平台,另通过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文件、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在固定场所设置信息公告栏公开学校信息。 第九条 学校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通过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书记院长信箱、教代会工会信箱)、公开监督举报电话等方式,畅通渠道,广泛听取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学校编制、公布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学校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以及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学校信息的名称、内容概述、公开范围、公开形式、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一条 学校将基本规章制度汇编成册,并通过网站进行公布,方便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查询;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在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或申请手续不完备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若不补正,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四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学校依申请提供信息,按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 第四章 信息b_m与审查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信息发布b_m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按照“谁主管、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承担b_m责任。在公开信息前,由公开信息的单位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b_m审查,经信息产生工作人员初审,本单位b_m机构或单位负责人审定后(重要信息需报分管校领导审核),确定该信息是否公开。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学校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予公开。 第十八条 学校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各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并邀请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条 学校在每年10月底编制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省教育厅。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和不予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金华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指南 2.金华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目录(略) 3.信息公开意见箱(书记院长信箱)转办事项办理流程(略) 附件1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信息公开服务,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要求,编制本指南。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采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方式。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学校主动公开的内容具体参见《金华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二)公开形式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主要通过学校网站及信息拥有单位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文件、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予以公开。 (三)查询方式 有关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登录http://www.**后进入金华职业技术学院网站,使用链接和关键词进行检索即可获取相关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学校师生员工、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学习、研究、工作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学校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 (一)受理机构 学校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正式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学校层面的受理机构为学校办公室,学院层面的受理机构为各学院办公室。 咨询电话:0579-82265012,传真:0579-82265004 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州街1188号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院)办公室 邮编:321017 电子邮箱:**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6:30,学校假期与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当场递交,也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上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申请处理 收到申请后,学校先进行审查。对内容不明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对于申请事项明确、有关身份证明材料齐全且理由正当的申请将正式登记受理。根据申请的内容,学校自收到申请(指可以正式受理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学校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学校依申请提供的信息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 三、监督方式 广大师生员工,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学校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关于规范校内请示报告处理的通知 (金职院办〔2011〕10号,2011年2月25日发文) 为规范校内请示报告公文的处理,促进请示报告处理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增强请示报告事项办理的针对性和协作性,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内请示报告的适用范围 (一)校内请示用于向学校请求指示、批准。要一文一事,不得在一个请示中请求两件或两件以上的事项。 (二)校内报告用于向学校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或答复学校的询问。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二、校内请示报告的行文规则 (一)校内请示报告的处理应遵循行文隶属关系,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二)校内各单位向学校党委和行政请示(报告)的有关事项,应向学校办公室递送书面文件与相关材料,由学校办公室登记收文后转送有关领导批阅。除学校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二级学院(部门、单位)的名义向领导个人报送请示报告公文,更不得多头主送,否则将不予受理。 (三)校内请示报告的内容如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的,相关单位之间应尽量协商一致再行请示或报告。如有分歧,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单位可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方可请示或报告。 (四)校内请示报告应行文清楚,语言简洁,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三、校内请示报告的公文格式 (一)各学院(附院)提交的请示或报告,一般应当以正式红头文件的形式报送;其他单位的请示或报告,应当在标题中注明拟文单位。校内请示的标题一般为《关于**的请示》;校内报告的标题一般为《关于**的报告》。 (二)校内请示报告的结构层次序数为: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三)校内请示报告一般应是打印稿,使用A4纸,正文用4号仿宋体字、行间距25磅、页边距上下左右均为2.5cm,左侧装订。 (四)校内请示报告必须注明日期并加盖呈送单位公章。如果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联合行文的,则所有的单位都要加盖公章。内容紧急的请示报告要有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签名。 四、校内请示报告的处理程序 (一)校内请示报告经学校办公室主任签批后,按程序由秘书送有关校领导阅示。 (二)校内请示报告经校领导签批后,由学校办公室将结果反馈给原请示、报告单位以便按批示执行或知晓。若需由其他单位执行或知晓的,则由学校办公室将请示、报告转送有关单位。 (三)请示报告的牵头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办公室,由办公室向批示此件的领导反馈。请示、报告原件及处理结果由学校办公室存档。 各单位在校内请示报告公文处理过程中,应认真按照上述要求办理,学校办公室负责对办理情况进行督查。 实物类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金职院办〔2010〕4号,2010年4月21日发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物类档案(以下简称实物档案)的管理,更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物档案是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在学校各项活动和对外交流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实物,如荣誉证书、奖状、奖章、奖杯、礼品、锦旗、印信、名人字画及学校发展中有纪念意义的物品和有收藏价值的教学科研设备设施等。 第三条 实物档案是文书档案的重要补充,具有直观性和多样性等特点。它直接反映了学校发展和各方面工作所取得的业绩,不仅具有较高的保存和利用价值,而且具有良好的社会教育功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 由档案馆负责对学校各级各类荣誉证书、奖状、奖牌、奖杯等实物进行收集归档和统一管理。 第二章 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第五条 归档范围 (一)奖品。本校在重大政治、经济、科学文化、科研、教学、外事、体育等活动中获得的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颁发的奖状、奖杯、奖章、奖牌、证书、锦旗、荣誉册、光荣册等。 (二)印信。机构变更或撤消、合并失效的印章,包括钢印、铜印、胶印、木印等经公安机关审批后制作的印章。 (三)名人字画。党和国家领导人及社会知名人士为学校的题词、作画。 (四)学校发展中有纪念意义的物品。建校以来使用过的校牌、匾额、校徽、纪念证章、各种证书以及不同阶段的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书样本等,历任书记、校长在工作中使用过的有保存价值的用品及签名用章等。 (五)学校在国内外各项活动中收受的纪念品,包括纪念册、杯、画、章、币、盘及其他馈赠礼品。 (六)学生作品。具有保存意义的参赛或毕业设计作品。 (七)能够反映学校历史且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实物。 第六条 实物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为永久保存。 第三章 归档要求 第七条 实物档案原则上由发生或形成部门负责收集归档,其中,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奖品档案及相应的参赛作品由学校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收集归档,“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的奖品档案及相应的参赛作品由学校团委负责收集归档。各类实物档案移交档案馆时需编制移交清单和说明性文字材料。移交清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存一份备查。 (一)奖品类实物档案归档时应说明获奖单位、获奖时间、获奖名称及颁奖单位。外文奖品类实物档案需同时移交一份中文翻译材料。 (二)学生作品类实物档案归档时应说明作品简介、参赛的项目名称、获奖名称、获奖时间、颁奖单位、作者姓名及专业班级、指导老师等。 (三)字画和礼品类实物档案归档时应说明物品名称、接受时间、地点、事由、赠送人、接收人等。 (四)印信类实物档案归档时应附印模一式两份。 第八条 奖品类实物档案一般于获奖后两个月之内向档案馆移交。印章、字画、礼品可随时向档案馆移交。 第九条 实物档案移交时应照像留存,像册对应实物编号保存。 第十条 对形状、质地特殊或其他原因不能移交档案馆保存的实物档案,经主管校领导同意,由档案馆统一登记编号方可由发生或形成部门存放,或另选场所存放。 第四章 档案管理及利用 第十一条 实物档案为学校档案实体分类中的一个独立分类,按“年度号+实物档案分类号+保管单位号”方式,一件一号依次编号,按自上而下、从左到右的排架方式摆放。 (一)实物档案分类号: SW12 荣誉证书(科技奖入KY13) SW13 奖状(科技奖入KY13) SW14 奖章 SW15 奖牌 SW16 奖杯 SW17 锦旗 SW18 礼品 SW19 名人字画 SW20 纪念品 SW21 校牌、匾 SW22 印信(钢印、铜印、胶印、木印) SW23 有收藏价值的教学科研设备设施和学生作品 (二)在二级类目内, 以件为单位,按排列顺序从“1”开始标注件号。 第十二条 制作实物档案标签,内容包括档号、实物名称、颁(赠)单位时间、内容说明等。 第十三条 实物档案放置特制的实物档案柜(架)上,按同类实物进行入柜(上架)排列。 第十四条 档案库房要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鼠、防光、防尘、防污染和防盗等工作。 第十五条 实物档案原则上只提供形成部门或个人利用。实物档案经档案馆统一登记编目后,形成部门或个人可向档案馆借用。借用时,单位或个人须带介绍信、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说明理由,经由档案馆负责人签字认可。实物档案借阅必须严格办理登记手续,借出档案,必须按期归还。 第十六条 对在实物档案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学校捐赠的实物档案,经鉴定具有较高保存价值的,给予适当的补偿,由学校颁发“捐赠档案荣誉证书”,以资鼓励。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相关规定,由档案馆提出限期改正或报学校予以处理: (一)造成实物档案损坏、丢失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向档案馆移交的; (三)将实物档案变为部门或个人所有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金职院办〔2007〕31号,2007年6月13日发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及《金华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重大活动,是指以学校名义举办的、关系学校发展的各类重大活动,如党代会、教代会、校庆典礼、教学评估、申报工作、重要教改会议、重要科研会议、重要学术会议、重要外事活动、重要体育赛事、重要学生活动及在全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学校重大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以及具有标志性和纪念意义的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档案馆是集中保管重大活动档案的机构,负责监督、指导全校重大活动档案收集归档工作。 第五条 在重大活动的筹备阶段,组织、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组织承办单位),应及时向档案馆通报信息,档案馆也应主动了解相关信息,以切实做好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整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六条 组织承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组织承办单位在制订重大活动实施计划时应当同时明确重大活动档案收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第七条 由多个单位共同组织承办的重大活动,其档案的收集管理参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由两个以上单位组织承办的重大活动,其档案材料由承担主要工作的单位统一立卷归档。其他组织承办单位及负责宣传报道工作的单位,应及时整理本单位在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并在活动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承担主要工作的单位移交。主要承办单位按规定将档案材料收集整理统一移交给档案馆; (二)临时机构承办的重大活动,其形成材料由该机构指定专门人员立卷归档,并及时移交给档案馆。 第八条 组织承办单位或者承担主要工作的单位,重大活动档案可以通过年度立卷与单位其他档案同时移交给学校档案馆;如有必要,也可在活动结束后按规定及时移交给学校档案馆。 第九条 重大活动档案应按立卷归档要求归档,确保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规范。收集各种门类和各种载体的材料,尤其应重视对照片、录音、录像等重要声像档案及相关电子文件的收集和移交。 第十条 档案馆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档案馆应建立重大活动档案资料目录,编纂有关史料,提高重大活动档案的利用水平,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一条 重大活动档案是学校发展轨迹的重要原始记录,是学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把公务活动中形成的重大活动档案占为己有。 第十二条 重大活动档案应依法开放利用。依法需要b_m的重大活动档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计算机网l管理规定(修订) (金职院办〔2011〕7号,2011年2月18日发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网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网络a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校园网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_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网是为全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内计算机互联、计算机局域网互联,并通过各运营商网络与国际互联网络互联,实现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校园网服务对象主要是全校各部门(馆)、各二级学院和广大师生等。 第三条 校园网络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数字化领导小组为校园网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对校园网的规划、建设和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五条 信息管理中心为校园网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校园网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行、维护。 第六条 建立了子网的各部门(馆)、各二级学院应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子网工作,对本级子网进行监督管理,并确定本级子网的网l管理员。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可申请由信息管理中心提供技术支持或代管子网事务。 第三章 主干网与接入子网 第七条 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学校主干网的运行管理、设备管理和发展规划,保证主干网的畅通。子网接入单位应当服从信息管理中心的管理 ……(未完,全文共168482字,当前只显示4056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高校各项管理制度) 上一篇:中学党支部书记2016年度述职报告 下一篇:关于立即开展全镇危险房屋安全排查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相关栏目:学校 管理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