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乡党委工作运行规则
乡党委工作运行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乡党委工作运行机制,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_章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_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_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有关农村基层党建工作部署,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乡党委是乡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_,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省委治蜀兴川总体布局,对本乡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乡_建设全面负责。
第三条 乡党委工作运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坚持高举__伟大旗帜,坚决_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_权威,维护_团结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_同志为_的_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_宗旨和群众路线,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把_、省委精神与本乡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增强党委领导集体活力和团结。

(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持续用力正风肃纪,坚定不移惩贪治腐,始终保持_先进性和纯洁性。

(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把本乡各项事业纳入法治化轨道。
第四条乡党委领导本乡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_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本乡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乡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_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需由乡_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问题,由乡_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乡_机关和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44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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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组织原则第十三条 乡党委必须坚决贯彻执行_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坚决维护_权威,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_和省委精神为前提。乡党委应当每年向上一级党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要及时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执行上一级党委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和工作中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除情况紧急必须临机处置并迅速报告外,不准先斩后奏。
    第十四条 乡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下级党组织依法依规正常履职。凡属下级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无特殊情况,应当由下级党组织处理。乡党委作出同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一般应当事前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需要乡党代会代表、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通报。
    第十五条 乡党委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应由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不得以“领导小组”“专项工作组”名义或者领导签批等方式作出决定。
    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在上级或者本级党组织没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
    乡党委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乡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党委其他委员的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先由其他党委委员发表意见和看法,书记在综合各方面情况基础上最后提出自己的意见,经表决后作出决策。
    乡党委其他委员应当支持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保证乡党委决策的贯彻落实。乡党委委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相互信任、相互谅解、相互支持、相互帮助、相互监督。
    第十七条 乡党委委员代表乡党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党委会审定或者党委书记批准;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委集体决定精神。

    第五章 议事和决策第十八条 乡党委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九条 乡党委应当健全重大决策调研论证制度,重大决策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党委会讨论和决定。凡属本乡工作中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的决策,要按照程序规定,经过乡党委会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条 乡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2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主要研究决定本乡的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研究制定贯彻落实_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决定的具体意见、措施;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乡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部署的具体意见、措施。
    (二)研究部署本乡_建设,包括本级班子、村、企业和机关_思想、组织、作风及制度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决定本乡中长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措施、要求。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推荐、提名、任免、调整、调入调出及奖惩事项;研究决定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表扬等事项。

    (五)研究审定重要工程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六)研究决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对需要由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

    (七)讨论决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治建设、集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八)研究以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和材料。
    (九)按有关规定讨论审批所属党组织的成立、变更或撤销,讨论审批党员入党和处置不合格党员。
    (十)其他需要乡党委研究的问题。
    乡党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乡党委会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相关人员列席有关议题并进行汇报和答询,该议题讨论研究完毕即退席。
    党委会讨论和决定事项,一般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确定议题。党委会议题由书记确定,或者由其他党委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二)会议通知。党委会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需要党委会审定的事项,经书记同意,可以在会前征求党委委员意见。

    (三)会前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书记和有关党委委员进行酝酿,也可由书记委托有关党委委员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委会决策。

    (四)会议讨论。党委会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畅所欲言,对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应当充分研究讨论,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议题讨论前,由议题提出人介绍情况、作出说明。

    (五)进行表决。在对所议事项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到会党委委员进行表决。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

    (六)会议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如经讨论酝酿后仍分歧较大,一般应当缓议,经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进行研究。

    (七)形成纪要。党委会由党政综合办专人记录并起草形成会议纪要。经党委会讨论通过的、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书记签发。

    (八)决议实施。党委 ……(未完,全文共7782字,当前只显示374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乡党委工作运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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