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公文处理规则
公文处理规则
**局公文处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审批服务局(以下简称“审批局”)公文质量和办文工作效率,促进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省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细则(试行)》、《 》(沈政办发〔2014〕36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条 公文处理要做到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
第四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b_m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要严格执行区委区政府《**贯彻落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等相关工作的通知》{**政办发[2012]5号文件}规定。凡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上级文件已直接发至基层的,已发过文件或属于年度例行工作的,不再重复发文。涉及同一事项的工作部署、配套政策、责任分工等文件,尽量合并下发。
第六条 党政办公室是审批局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主管审批局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和形式
第七条 审批局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03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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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s_m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b_m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b_m的期限。s_m公文应当根据s_m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b_m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一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297毫米),左侧装订;公文印刷中字号,公文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公文主体及未标明字体的用3号仿宋体;秘密等级、紧急程度一般用3号黑体字。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应坚持逐级行文原则,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审批局可与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可与下一级政府联合行文;可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联合行文。
    第十五条 除审批局党政办公室外,其他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六条 涉及到审批局内设机构几个部门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议定,未协商一致时,不得向下行文。
    第十七条 审批局向各部门办公室、功能区政务服务中心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报区政府,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主管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请示”公文不得抄送下级机关。“报告”公文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九条 除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审批局名义向区委、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条 发文办理指以审批局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_路线、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倡导写短文,突出思想性、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尽量减少关于重要性或意义的一般性论述,真正体现“短、实、新”的要求。上报区政府的公文,“请示”一般不得超过500字,“报告”一般不得超过1500字。简报、信息要简明扼要,简报每期篇幅应控制在1000字以内,信息一般不超过300字。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法定职权和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规范语言表述。制发的公文、简报、信息以及参加各类会议的汇报材料等,都要使用规范的书面语言。语言表述要庄重、平实、准确和严谨,切忌矫揉造作、华而不实,力戒空话套话。在对领导同志的称呼用语上,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敬语、谦辞等,倡导清新简练、严谨务实的文风。
    (六)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领导称呼。凡在机关内部运行的文件中,对管委会领导一律称“同志”,不称职务;在正式文件和会议汇报材料等书面材料中,对管委会领导称呼一律使用准确姓名和职务名称。
    (七)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用阿拉伯数字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八)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九)公文中应当使用国家法 ……(未完,全文共5560字,当前只显示267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公文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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