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三条 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0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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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理情况,报送同级党委,同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对属于同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经同级党委常委会批准后予以通报;对其他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经同级党委负责同志批准后予以通报。

      第八条 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进行通报,由党委政法委发文,视情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其他领导干部进行通报,由党委政法委发文,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系统内通报。

      第九条 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委政法委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有请吃、送礼、利诱等情节的;

      (二)采用威胁司法人员等手段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三)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两次以上的。

      第十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 ……(未完,全文共2611字,当前只显示157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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