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脱贫攻坚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脱贫攻坚工作问责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明脱贫攻坚工作纪律,促进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及各级干部职工认真履行脱贫攻坚工作职责,确保我县脱贫攻坚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法规条例,结合全县脱贫攻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问责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党组织关系、劳动人事关系隶属,由纪检监察或任免机关(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承担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的所有单位、各级组织和各级干部职工及工作人员。
第四条 实施问责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五条 组织领导不力,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乡镇党委、政府对脱贫攻坚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责任心不强,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4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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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它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八条 工作作风不扎实,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脱贫攻坚工作规划制定不完整、不科学,扶贫措施落实不到位,推动工作不力,热衷于做表面文章、形象工程,或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形成“数字致贫”、“被扶贫”、“数字脱贫”、“被脱贫”,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因贫困户认定不准确、政策落实不到位,导致群众意见大,发生影响恶劣的上访事件或媒体负面报道的;
    (三)新增贫困人口或返贫人口未及时纳入扶贫范围,稳定达到脱贫标准未及时退出的;
    (四)驻村帮扶工作制度落实不到位,驻村工作队员驻村“走读”、不到岗、擅自脱岗或“两头跑”;不认真履行帮扶工作职责,不服从工作安排,推诿扯皮;单位联系贫困村工作不力,未建立干部联系贫困户动态调整机制;干部联系帮扶漠不关心、应付差事、走过场的;
    (五)在驻村工作或帮扶期间,违反结对帮扶管理办法“六不准”工作要求,发生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以权谋私、吃拿卡要,优亲厚友、虚报冒领,挤占、截留、挪用扶贫资金,违反项目招投标管理和资金管理使用相关规定的。
    (七)其它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九条 工作任务未完成,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实等原因,乡镇和贫困村没有按期完成脱贫任务,影响了全县整体工作的;
    (二)县直部门(单位)因组织领导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等原因,未完成脱贫攻坚工作任务,影响了当年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对全县考核的;
    (三)领导班子脱贫攻坚工作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或 “较差”等次的;
    (四)领导干部脱贫攻坚工作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 “不称职”等次的。
    (五)其它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十条 问责方式有: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免职、纪律处分。
    实行问责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影响程度大小确定。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问责: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及以上问责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推卸、转嫁责任的;
    (三)出现问题后,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后果扩大的;
    (四)经相关组织两次督办,职责范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按规定解决问题的;
    (五)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处理的;
    (六)其他加重问责的情形。
    多次出现问责情形中的类似情形,视情节轻重,倍加或叠加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因集体决策失误需要问责的,应当按照领导干部各自在集体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问责;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班子成员不予问责。
    第十三条 县扶贫办及乡镇扶贫工作站要建立问责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 问责程序及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实施。
    对乡镇和县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科级干部问责,由县扶贫办会同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经调查核实后提出问责建议,由县委、县政府做出决定;
    对县直部门(单位)普通干部职工问责,由县扶贫 ……(未完,全文共3036字,当前只显示168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脱贫攻坚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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