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县法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
县法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试行) 根据相关法律和_政法委《关于司法_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湖南省《司法_改革试点方案》和《湖南省法院司法_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充分保障独任法官、合议庭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第二条 完善司法责任制应当按照责权相统一的原则、责任与保障相结合的原则,构建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第三条 积极构建阳光司法机制,健全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等司法公开服务平台,健全完善对审判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yu论监督、内部监督机制,促进司法公正。 第四条 完善有关法律适用统一机制的规定,确保全院法律适用的统一。 第五条 以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模式组建审判执行业务团队改革为契机,促进司法责任制落地生根,有效实行繁简分流,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第六条 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受法律保护。法官依法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追究。 第二章 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第一节 独任审判与合议庭运行机制 第七条 本院以独任法官为_,辅以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按一定比例配备。 第八条 独任审理的案件,独任法官依法独立审理案件、作出裁判,并独立承担审判责任。 第九条 独任审理过程中,独任法官发现案件符合转为合议庭审理的法定情形或者不宜继续独任审理的,应当报庭长或者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将案件转为合议庭审理。严格规范独任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范围、标准和程序。 第十条 合议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有权依法独立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判。合议庭依法由法官组成或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 第十一条 合议庭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45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第二十三条 根据本院审判实际,制定法官助理、书记员管理制度,明确法官助理、书记员在民事、刑事、行政、执行等审判工作岗位、不同审判环节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三章 审判人员职责与权限 第一节 合议庭成员的审判职责 第二十四条 对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审判长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法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1.组织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庭审分工以及指导做好庭审准备工作; 2.主持案件庭审和合议庭评议; 3.指派审判辅助人员完成审判辅助工作; 4.决定书记员、法官助理、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的回避; 5.对破坏法庭审理秩序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惩戒; 6、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或者建议将案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7.审核合议庭其他成员制作的法律文书; 8.签发裁判文书和其他法律文书; 9.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审判长自己承办案件时,同时履行承办法官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合议庭审理案件时,承办法官依法履行下列审判职责: 1.主持或者指导法官助理、书记员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或事务性工作; 2.就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及保全、司法鉴定、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程序性事项审核后提出意见并提请合议庭评议; 3.参加法庭审理并按庭审分工履行职责,或根据需要调查询问当事人; 4.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并提请合议庭评议; 5.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先行提出处理意见并提请合议庭评议; 6.根据合议庭评议一致或多数意见制作或者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 7.指导督促书记员在数字法院系统中及时录入立案、审理和执行的相关信息,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做好审判流程公开、庭审直播公开、裁判文书上网、执行信息公开等司法公开工作,对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原本的一致性,以及技术处理的规范性负责; 8.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第二十六条 合议庭中参与审理案件的其他法官依法履行下列审判职责: 1.参加法庭审理并按庭审分工履行职责; 2.参加合议庭评议,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诉讼程序等问题独立发表意见; 3.复核并签署参与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 4.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第二十七条 对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审判长可以行使以下审判管理职责: 1.指定案件承办法官先行提出裁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草拟裁判文书供合议庭成员共同修改,或者决定由自己或者合议庭其他法官根据合议庭的多数意见草拟裁判文书供合议庭成员共同修改。 2.依法在权限范围内对主持审理案件的相关程序事项作出审核决定。 第二十八条 审判长履行审判管理职责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违反规定变更合议庭成员; 2.违反规定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相关程序性事项作出决定; 3.未依法对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进行评议即作出裁判; 4.主持合议庭评议时,违反合议庭平权原则及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改变评议结果; 5.其他违反法律、纪律规定有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二节 独任法官的审判职责 第二十九条 独任审理法官依法履行下列审判职责: 1.主持或者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2.主持案件开庭、调解或调查询问当事人,依法作出裁判; 3.制作或者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并直接签发; 4.依法决定书记员、法官助理、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的回避; 5.惩戒破坏法庭审理秩序的诉讼参与人; 6.决定是否支持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及保全、司法鉴定、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 7.指导督促书记员在数字法院系统中及时录入立案、审理和执行的相关信息,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做好审判流程公开、庭审直播公开、裁判文书上网、执行信息公开等司法公开工作,对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原本的一致性,以及技术处理的规范性负责; 8.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第三节 院长、副院长、专委职责 第三十条 院长依法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1)作为承办法官独立办案; (2)参与审理案件,履行审判长职责; (3)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有关案件。 第三十一条 院长依法履行下列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1)领导全院审判管理工作,协调有关管理事项; (2)研究、制定、批准审判宏观决策和规划; (3)召集或参加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4)召集和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5)组织研究与本院审判管理有关的重大问题,制定有助于提升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管理制度、措施; (6)依法对生效案件进行监督: ①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②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7)对重大案件和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进行督促、监督; (8)对全院审判质效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9)管理、监督与审判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依法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1)作为承办法官独立办案; (2)参与审理案件,履行审判长职责; (3)主持或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有关案件。 第三十三条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依法履行下列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1.协助院长领导主管审判庭的审判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审判宏观决策和规划并督促执行、协调有关管理事项; 2.向院长报告主管审判庭的审判管理工作或其他专项审判管理工作;听取主管审判庭庭长的审判管理工作汇报; 3.协调组织重大案件的庭审和规模较大的强制执行活动; 4.完成院长授权或者交办的其他审判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院长、副院长、专委对审判活动行使监督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官职业道德和纪律要求。 除参加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外,院长、副院长、专委不得对其没有参加审理的案件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四节 审判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三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1)作为承办法官独立办案; (2)担任审判长或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案件; (3)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有关案件。 (4)对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等理论或实务问题开展调研和指导; (5)协助分管院领导管理与审判有关的事务。 第五节 庭长、副庭长职责 第三十六条 庭长依法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1)作为承办法官独立办案; (2)担任审判长或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案件; 庭长为审判委员会委 ……(未完,全文共9452字,当前只显示379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县法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上一篇:宣传思想、文化、旅游工作要点 下一篇: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 相关栏目:法院 政法武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