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大学专利工作管理规定
**大学专利工作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学校专利管理工作,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维护学校和发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对2015年颁布实施的《**大学专利工作管理规定》(“**大[2015]131号”文件)进行修订。

第一章 专利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一条 学校建立专利事务管理机构,设在科技处成果科,在主管校长及科技处处长领导下,负责学校的专利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㈠ 宣传贯彻我国专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提供相关咨询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2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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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申请专利及其他相关程序中,发明人、代理人、各级领导及有关管理部门的联系,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口头通知无效。
    第六条 专利获得授权后,需要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在专利权转让或者失效后,也需要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变更登记。
    第七条 在专利有效期内,发明人应当按时缴纳年费,以保证专利有效性。根据技术发展及市场变化情况,发明人认为需要中止或放弃专利权的,应当由发明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原因,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审核,由科技处专利工作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中止或放弃专利权手续。

    第三章 专利申请费用
    第八条 职务发明专利申请需缴纳的各项费用(如代理费、申请费、实审费、维持费、年费等),一般应由发明人科技项目经费中开支。支付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重大发明创造,可申请由学校或其所在单位借支或资助。学校与校外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申请专利的,所需费用由双方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承担。

    第四章 专利实施转化
    第九条 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积极参加专利技术推广或实施工作,维护学校合法利益。学校职工特别是发明人有义务积极推广或实施学校的专利技术。学校鼓励并奖励推广和实施专利技术并给学校带来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职务发明专利的实施许可由科技处负责审批。
    第十条 对于学校职务发明,当发明人有转让专利需求时,由发明人提出书面专利转让申请,确定定价方式,如需“资产评估报告”,则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处置的专利权进行评估,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报科技处;
    科技处审核专利转让申请,审核通过后,将专利转让申请依次提交至主管处长、处长审核,非经营性资产领导小组(或经营性资产领导小组)审议,必要时由非经营性资产领导小组(或经营性资产领导小组)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相关文件由科技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科技处按照审议意见将专利转让信息在学校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专利转让完成后,由科技处更新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的“专利台账”。
    ……(未完,全文共1836字,当前只显示110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大学专利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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