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关于正确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的调研报告 |
| 关于正确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的调研报告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2015年9月在福建调研时指出,要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这一重要论述,是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下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是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推进执纪监督工作转型升级的方向指引。龙州县纪委监察局围绕“四种形态”,突出抓早抓小,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勇于揭短亮丑,敢于动真碰硬,在践行“四种形态”上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在工作中也遇到一些难点阻力,亟待我们研究和解决。 一、正确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大意义 (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传承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惩戒在于警示,治病为了救人,目的都是帮助犯错误的党员改正缺点,避免讳疾忌医、有病不治,达到不可救药的地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调“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也体现了这一方针。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才能防病于未萌、治病于初起,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这也是党中央对全体党员干部的高度负责、关心爱护。 (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贯穿了管党治党“全面”和“从严”的根本要求。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全面,要害在从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全面从严治党,就要在坚定反腐败的同时,对全体党员提出遵守党规党纪的要求,要用纪律管住大多数,要体现纪比法严的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沿,实现风气从软、松、散向硬、紧、严的根本好转。对倾向性问题要早打招呼,防患于未然;对潜在性问题要谈谈心,提个醒;对萌芽式问题要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27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四)加强部门协作建立标本兼治惩防体系。“聚指成拳”力更强,“术业专攻”更有为,坚持“全系统一盘棋”,信访室对反映干部问题线索进行分流,按照拟立案、初核、暂存、谈话函询和了结五类标准处理;党风政风监督室着重在执纪监督中发现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反腐败的实际成效;纪检监察室立足于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涉案金额大的案件、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彰显坚决反对腐败的决心,起到“杀一儆百”的警示效果。同时,“惩”是为了“治”,要坚持反腐正本、治腐清源思路,认真研究腐败滋生蔓延的根源,从分散权力、规范权力、制衡权力、公开权力等入手,建立起教育与监督、惩治与预防并重的惩防体系,完善遏制腐败现象蔓延的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减少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减少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甚至违法行为的发生,实现由“不敢腐”向“不能腐”的转变。 三、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遇到的困难和存在问题 (一)党员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对“四种形态”的理解存在误区。当前,一些党员干部对“四种形态”的理解不够深刻,在思想认识上还存在误区。从纪检监察干部来看,一些纪检监察干部以抓大案要案为主的思维惯性和政绩观没有改变,仍把大量精力投入对违法犯罪问题的查处,忽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问题的审查,把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当作“小节”,对纪律监督和抓早抓小工作重视不够,投入的精力少;一些纪检监察干部认为对一些小事小节“咬耳扯袖”是“小题大做”,动不动就教育提醒会引起他人不满,心存?si桥碌米锶恕4恿斓几刹坷纯矗恍┝斓几刹刻乇鹗堑ノ弧耙话咽帧比衔小八闹中翁笔羌图旒嗖旎氐氖拢呀逃喽降吃备刹康墓ぷ髟鹑瓮聘图旒嗖旎兀薄八κ终乒瘛保灰恍┝斓几刹咳衔?古澜逃焕谕沤幔缘吃备刹可砩系男∶ ⑿∥侍庹鲆恢谎郾找恢谎邸4庸愦蟮吃备刹坷纯矗恍┑吃备刹慷约吐傻难纤嘈匀鲜恫还唬衔シㄊ谴笫拢ゼ褪切∈拢谧袷丶吐煞矫娲嬖谒嫘浴⑷涡韵窒螅挥械牡吃备刹可踔寥衔小八闹中翁币馕蹲欧锤颉⒔谧喾呕骸⒘Χ燃跞酢U庑┐砦蟮娜鲜叮贾隆八闹中翁痹诠ぷ魇导手心岩哉贰⒊浞衷擞谩?br> (二)职能部门责任不明确,协调配合不充分。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仅是纪委之职,更是党委之责,还需要各个职能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当前,一些党组织从严治党责任意识淡薄,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管党治党存在宽松软问题,组织部门、司法机关等职能部门,在落实“四种形态”中处于什么地位、肩负什么责任、履行哪些职能,没有明确定位,实践中存在各自为政、协作不力的现象,践行“四种形态”没能形成“党委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实施”的责任链条和常态化工作机制,甚至一些地方还处于纪委“单打独斗”的状态,使得“四种形态”运用效果大打折扣。 (三)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方式滞后,跟不上形势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必须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当前,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仍然存在滞后于形势需要的问题。从人员力量来看,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包村工作任务繁重,难以凸出“主业”;基层纪检组织人员流动大,纪检监察干部业务素质不高、执纪能力不强,“越往下执纪越松、越不规范”的问题比较严重;从执纪手段来看,当前一些纪检监察组织执纪方式单调、因循守旧,要适应“四种形态”的要求,在开展监督检查、运用大数据沟通共享、反腐败协作配合、收集研判问题线索、审查违纪行为等方面,执纪手段仍需进一步改进;从审查方式来看,一些地方纪律审查在查处程序、手段及证据固定、文书格式表述上仍然缺乏纪律特色,体现不出“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特点。这些实际操作运用上的问题不同程度的影响了“四种形态”在监督执纪工作中的实践运用。 (四)机制制度不健全,“四种形态”运用缺乏操作依据和实施保障。“四种形态” 是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下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是监督执纪工作转型升级的方向指引。当前,对“四种形态”的运用还没有形成统一、规范、具体、操作性强的指导性意见,也没有建立相应的机制、制度,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操作依据和实施保障,存在诸多问题。一是运用方式不明确。对“四种形态”当中各种形态的具体运用方式有哪些,如“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可以采取哪些具体方式、“第二种形态”中组织处理的方式有哪些等问题,缺乏准确界定,职能部门分不清哪一种形态该采取哪种具体方式去实施。二是实施部门不明确。“四种形态”的运用是需要党委、纪委和各职能部门共同实施的,当前对每一种形态、每一种具体运用方式由哪个部门负责实施、如何实施没有明确界定,分工不明确、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各职能部门没有很好的履行职责。三是操作程序不明确。对每一种形态、每一种具体运用方式如何操作,如约谈、诫勉谈话怎么谈,在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运用上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如何衔接等问题,没有统一、规范的操作程序,职能部门不知如何开展工作,部门间沟通协调不畅,影响工作效果。四是责任追究不明确。当前对于“四种形态”运用还没有建立相关责任追究机制,对责任追究主体、内容、形式和程序没有统一、规范的操作依据,责任部门不履行相关职责、或履职不力难以进行责任追究。 四、加强正确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意见建议 (一)强化学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要在监督执纪实践中,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首先在思想认识上要有新提升。一是纪检监察干部执纪理念要转变。“四种形态”是对纪委履职理念的重大创新,是深化“三转”的方向引领,要把纪委的职责回归到党章的要求,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体现纪律检查的特点。要通过学 ……(未完,全文共6882字,当前只显示331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正确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的调研报告) 上一篇:利用大数据平台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实践思考 下一篇:市委副书记在全市宣传思想文化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相关栏目:督查 工作总结 工作汇报 调研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