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支持和服务于“三农”,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简化贷款手续,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投入,切实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根据《贷款通则》、《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评级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省农村信用社各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辖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居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下简称小额农贷)是指基层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下同)基于农户信誉,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提供担保的贷款。
第四条 小额农贷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小额农贷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和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70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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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调整一次,对信用级别和信用额度发生变化的农户,重新核发《贷款证》。如果期间发生影响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重大因素,应及时调整信用等级及信用额度,并重新核发《贷款证》。
    第十四条 《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进行发放,实行“一户一证”。农户不得将《贷款证》出租、出借或转让。对出租、出借和转让《贷款证》的农户,基层信用社要取消其小额农贷资格,两年内不予贷款。
    第十五条 《贷款证》的主要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家庭成员、信用等级、已核定信用贷款额度,记载信用社贷款发放、回收情况和贷款利息偿还情况等。

    第四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六条 小额农贷可以跨年度使用。农村信用社应根据小额农贷用途和生产经营活动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但因重大自然灾害影响,可适当延期归还。
    第十七条 小额农贷实行优惠利率。具体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小额农贷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约定,可实行利随本清,也可实行按年、按季或按月结息。贷款逾期和挤占挪用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加罚息。

    第五章 贷款发放与回收方式

    第十九条 小额农贷的发放与回收原则上均采取柜台方式办理,对于特殊情况可采取现场集中方式办理。
    第二十条 柜台发放即对已核定信用额度的农户,由户主持《贷款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和期限内到基层信用社会计柜台办理贷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 柜台回收即借款农户归还贷款本息时持《贷款证》到借款基层信用社会计柜台办理还贷手续。对于开立存款账户的借款农户,基层信用社可与农户约定在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现场集中方式办理即农户用款高峰时期,如春耕前及农忙季节,经县级联社批准,基层信用社可由主管主任带队组织信贷、会计(出纳)等人员进行现场办公集中办理贷款发放与回收。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层信用社要以农户为单位设立登记台账,并根据变更情况更换台账。《贷款证》的记录必须与基层信用社的台账保持一致。
    第二十四条 小额农贷贷后检查实行“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二十五条 基层信用社信贷人员对其发放的小额农贷原则上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基层信用社对开办的小额农贷原则上至少每半年抽查一次,抽查面不低于5%;县级联社对其所辖范围内小额农贷原则上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抽查,抽查面不低于1%。
    第二十六条 信贷人员贷后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二)农户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
    (三)有无发生影响农户偿债能力及信用状况的重大事项;
    (四)其他需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县级联社及基层信用社检查内容:
    (一)是否有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贷款;
    (二)是否有超权或变相超权发放的贷款;
    (三)是否有顶名、冒名贷款;
    (四)信贷员是否有收贷不入账等违规行为;
    (五)其他需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小额农贷到期前15天,信贷人员应提示借款农户贷款到期和按期还款。
    第二十九条 小额农贷到期后仍需周转使用的,必须先还后借,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第三十条 对逾期小额农贷,信贷人员应及时了解和掌握逾期的原因并进行催收。借款农户确因自然灾害等客观因素造成还款困难的,经基层信用社主任审查同意,可按规定办理贷款展期,并督促借款农户作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对恶意赖账的, ……(未完,全文共3289字,当前只显示182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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