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神木县财政涉农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 ||
| 神木县财政涉农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涉农项目和资金管理,优化财政涉农资金投入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神木县脱贫攻坚工作整改方案》和中省市各级财政涉农项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涉农项目资金是指 用于农业、农村、农民的生产生活补贴、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和社会公共服务等各类专款。包括上级财政下达的各类支农专款和县级财政安排的镇村环境“三整治、三提升”、农村危房改造、育苗耕地复耕、美丽乡村文明家园建设、精准扶贫、移民搬迁、特色农业现代化建设扶持和涉农项目县级配套资金等涉农项目资金。 第三条 涉农项目和资金管理是指对涉农项目的设立申报、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四条 各涉农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全县农业农村发展总体规划,于每年年初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提出年度涉农项目资金需要和上级下达配套要求,上报县财政局。 第五条 部门编制的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78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第十一条 贷款财政贴息项目可同时享受上级和县级贴息补助,但贴息补助总额不得超过银行利息总额。所贴利息起止时限为上一个年度1月1日以后连续12个月内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贷款利息总和(因未按时还款产生的罚息不予补贴),县级资金贴息金额按照不高于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的利息补贴,且单个经营主体每年贴息额度最高不高于100万元。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项目,出具验收报告。符合审计要求的项目决算必须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工作职责: (一)农工部负责搞好涉农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的各项调研、培训; (二)城乡统筹办负责统筹规划我县农业农村发展总体规划,主管美丽乡村文明家园建设项目; (三)发改局负责我县农业农村发展总体规划,整合涉农项目统筹安排农业重点项目,参与涉农重点项目检查验收; (四)财政局主要负责财政涉农项目资金分配下达、预决算审查、资金拨付审核、参与项目验收; (五)审计局主要负责涉农项目资金审计和参与项目验收; (六)扶贫办负责财政扶贫项目的申报、计划下达、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做好扶贫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扶贫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七)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搞好项目申报、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下达,质量管理和组织验收,积极主动向上级对口部门争取专项资金支持; (八)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向项目主管单位申报项目,按照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实施项目,申请项目主管单位组织验收项目。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需求,结合年度财政涉农项目资金额度提出年度涉农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提交县政府相关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县政府会议通过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项目计划,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计划将资金预算下达到各涉农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六条 涉农项目资金下达后,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快项目的实施进度,及时向财政申请拨付项目资金,对已下达的项目资金当年度支出进度应达到95%以上,因项目未实施或实施缓慢造成资金结转结余的,将追究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对预算下达满两年的结转结余资金,县财政收回。 第十七条 财政涉农项目资金的拨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财政局农财所负责报账资料的审查。 报账申请材料包括:上级或本级下达的计划文件、批复的实施方案或批复意见、项目设计、预算审查书、招投标或采购文书、项目建设合同或协议、验收报告或上级检查意见、竣工决算报告、审计报告,财务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报账所需正规票据等,项目实施单位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财务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财政涉农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弥补企业亏损;建造楼堂馆所等与农业发展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涉农项目的项目管理费单独列入预算,不得在项目资金中提取。 第二十条 对产业扶持资金拨付,财政补助的,根据补助项目内容的税务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复印件据实入账,并在原件上加盖“此单据已补贴”盖章;贷款贴息的,根据金融机构利息单复印件据实入账,并在利息单原件上加盖“此单据已补贴”盖章。 第二十一条 对直接补贴给农户的惠农补贴资金通过“陕西省财政惠农补贴兑付系统”以“一折通”形式发放,各业务主管部门和镇(办)做好补贴发放的公示、查询和解释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财政涉农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专项资金支出,根据批准的预算额度,规定的范围和用途,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三条 财政涉 ……(未完,全文共3691字,当前只显示205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神木县财政涉农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上一篇:乡“三大革命”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下一篇:人社局关于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有关情况的报告 相关栏目:财政 管理 计划规划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