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管理及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管理及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47号)、《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信贷支持精准扶贫实施办法》(黔扶通〔2014〕64号)、《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农〔2014〕85号)及《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扶贫办等四部门关于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意见的通知》(铜府办发〔2015〕80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是指用于发放到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贷款和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种养大户、乡村旅游星级“农家乐”等发展扶贫特色优势产业贷款利息补贴的专项资金,是财政扶贫资金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重点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扶贫特色优势产业,促进其增加收入。同时,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种养大户、乡村旅游星级“农家乐”等“以下简称农村信用贷款主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86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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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型经营主体,按以下方式分类给予扶持:
    1.养殖大户符合养殖牛10头以上、猪50头以上、家禽(肉鸡、蛋鸡、肉鸭、野鸡、肉鸽)2000羽以上、鹅500只以上、竹鼠200只以上、养蜂20桶以上条件之一的,按牛1万元/头、猪1500元/头、蛋鸡50元/羽、肉禽(肉鸡、肉鸭、野鸡、肉鸽)30元/羽、鹅50元/羽、竹鼠300元/只、蜂1000元/桶的标准核定贴息贷款额度,并按5%的年利率标准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
    2.养殖大户符合养殖冷水鱼产量5吨以上、常规鱼产量2吨以上、大鲵200尾以上、棘胸蛙2000只以上、大闸蟹5万只以上、龙虾5万只以上条件之一的,按冷水鱼产量2万元/吨、常规鱼产量2万元/吨、大鲵300元/尾、棘胸蛙30元/只、大闸蟹4元/只、龙虾4元/只的标准核定贴息贷款额度,并按5%的年利率标准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
    3.种植大户种植葡萄20亩以上、家庭农场30亩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200亩以上、龙头企业300亩以上的,按照6000元/亩的标准核定贴息贷款额度,并按5%的年利率标准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
    4.种植大户种植中药材40亩以上、家庭农场50亩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200亩以上、龙头企业300亩以上的,按照木本中药材2000元/亩;草本中药材种植期在3年以内的,按照5000元/亩的标准,种植期在3年以上的,按照9000元/亩核定贴息贷款额度,并按5%的年利率标准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
    5.种植大户种植茶园30亩以上、50亩以内,家庭农场50亩以上、300亩以内的,按5000元/亩的标准核定贴息贷款额度,并按5%的年利率标准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
    6.市级、县级龙头企业(包括生产、加工、销售、仓储、物流)茶产业发展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茶叶专业合作社茶产业发展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均按5%的年利率标准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期限分别为茶园基地建设3年,加工厂房建设2年,设备购置、销售、仓储等其他方面1年。
    7.吸纳10人以上就业的五星级农家乐,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吸纳8人以上就业的四星级农家乐,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吸纳5人以上就业的三星级农家乐,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15万元。均按5%的年利率标准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
    第八条 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补助按年度进行结算。贷款期限小于1年的,按贴息标准据实贴息;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按年度分次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对贷款户和农村新型经营贷款主体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罚息,不予贴息。
    第九条 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从省级按因素法分配切块到县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照15%的比例统筹安排,也可利用产业化扶贫项目资金进行贴息。
    第三章 扶贫小额信用贷款贴息操作流程
    第十条 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发放程序为:
    (一)确定贷款对象信用等级。县扶贫部门、县直相关产业部门分别向承贷金融机构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和农村信用贷款主体名单。承贷金融机构根据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及农村信用贷款主体信用贷款的相关规定,分别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农村信用贷款主体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扶贫部门与承贷金融部门联合颁发建档立卡贫困户信用证,县直相关产业部门分别与承贷金融部门联合出具农村信用贷款主体评级授信通知书。
    (二)贷款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持有效身份证件、信用证,农村信用贷款主体持相关资质证明、评级授信通知书向承贷金融机构自愿提出贷款申请。
    (三)贷款发放。承贷金融机构按照信用贷款管理规定,对贫困信用农户和农村信用贷款主体申请的贷款,自主审核、优先发放。
    第十一条 偿还贷款本息。按照“先收后贴、分期补贴、应贴尽贴”的原则,由承贷金融机构正常收取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农村信用贷款主体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二条 扶贫小额信用贷款贴息程序为:
    (一)贴息申报。建档立卡贫困户凭信用贷款凭证、贷款银行利息结算清单、户口薄及身份证复印件,填写《扶贫小额信用贷款贴息申请表》,报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后,由乡镇(街道)代建档立卡 ……(未完,全文共4023字,当前只显示223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管理及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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