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 |
|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 甲方:**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乙方: 药店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株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株政发〔2011〕7号)、《株洲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株劳社字〔2009〕47号)及其补充规定(株劳社字〔2011〕1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门诊、协议零售药店管理工作的通知》(株医保通〔2012〕19号)、《株洲市医疗保险处关于定点门诊、协议零售药店预留返还考核实施办法》(株医保通〔2015〕10号)、《关于转发〈关于理一步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申报审批管理工作及建立诚信等级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醴劳字〔2008〕0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方便参保人员购药,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关于基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9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第十条 乙方必须健全与基本医疗保险配套的规章制度,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醴陵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标识,方便群众识别和购药。乙方必须设置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按规定订阅有关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障的宣传资料,为参保人提供及时准确的政策咨询和健康指导。 第十一条 乙方营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和上岗证。协议期内营业人员有增减变动的,需告知甲方。营业人员中至少有1名主管药师,营业时间必须有不少于1名以上的从业药师在岗。 第十二条 乙方必须具备与甲方实时传输相适应的完好的计算机网络设备,所配备刷卡电脑必须与互联网物理隔离,对电脑进行病毒防护,并且保证医保专线IP地址专店专用、不得转让。乙方必须具备熟练的电脑操作人员,正确操作医保业务系统,与醴陵医保定点药店QQ群240789853保持经常联系。 第十三条 乙方在店内设立日化用品、食品、家用电器等非药品柜台须另行向本中心申请。 第十四条 乙方必须在刷卡处设有醒目标识提示参保人“设置密码”,必须配置密码录入设备,每次刷卡必须由购药者输入密码;购药者医保卡为原始密码时,乙方应立即提醒购药者出示身份证明,并更改密码。若乙方出现上述无醒目提示标识、无密码录入设备、工作人员代输密码等情况,参保人员的医保卡费用损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乙方必须与医保药品目录明细进行匹配,刷卡时必须输入购药明细,甲方随时对购药明细进行检查,不允许套用医疗保险药品名称或直接输入金额进行刷卡结算。 第十六条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在协议期内不得将定点门诊、协议零售药店转租、转让、承包给他人,不得代刷医保卡,不得随意更改刷卡地点,有变更项目的,须在变更前15天内向甲方提前申报。 第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甲方中止协议1-3个月,给予通报批评,拒付乙方有关违规费用,并给予2-5倍扣付,已支付的违规费用由甲方予以全额追回。 1、违反物价管理规定,超标准收费,或者参保人购药收费高于本店其他消费人群的; 2、未悬挂醴陵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门诊、协议零售药店标识的,未在销售药品服务场所显要位置设立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的; 3、未在刷卡处设有醒目标识提示参保人设置密码、未配备密码录入设备,每次刷卡未由购药者输入密码的; 4、营业时间内药师不在岗的; 5、持卡人要求修改密码时,未查验其身份证明,未及时为其修改密码的; 6、未给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明细销售凭证的; 7、人为原因造成信息传输不及时,未与医保药品目录明细进行匹配,刷卡时未输入购药明细,套用医疗保险药品名称或直接输入金额进行刷卡结算的; 8、经核实具有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和服务协议约定的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第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甲方中止协议4-6个月,给予通报批评,拒付乙方有关违规费用,并给予2-5倍扣付,已支付的违规费用由甲方予以全额追回。 1、将非药品类物品篡改为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项目的; 2、设立店中店,刷卡销售日化用品、食品、家用电器等非药品的; 3、为其他医疗机构、药店代刷医保卡或随意变更刷卡地点,擅自改动医疗保险软件或私自将非定点医疗机构接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结算的; 4、拒绝甲方工作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不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或者谎报、瞒报实 ……(未完,全文共3265字,当前只显示181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 上一篇:县干部理论学习高端讲座主持词 下一篇:乡镇综治维稳综合汇报材料 相关栏目:城建 城建讲话 工会 职工 保险 劳动保障 金融讲话 服务 合同契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