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
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建立健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机制,高效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协作协商通报联动制度
为充分发挥有关单位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协同作战,实行协作协商通报联动制度。
1.由乡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派出所、综治办负责具体业务,并与有关办公室、驻乡各有关站所进行联系,相关科室单位应积极配合,协作联动。
2.主要工作任务是传达学习贯彻上级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决策部署等;定期通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分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形势,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题;对在侦办过程中的重大涉黑涉恶案件进行讨论研究;研究讨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解决对策;研究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
3.每周五下午召开政法机关和专项工作组联络员会议,每半月召开政法机关和专项工作组组长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全乡综治专干联络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知调重大涉黑涉恶案件需要协调等情况,相关单位可以提出召开会以的建议。
  二、科室领责挂点推进制度
为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势,推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90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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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曝光;犯罪嫌疑人自首;督查察成查办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上级机关批转交办;领导批办;相关单位或部门执法执纪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等。
    2.线索转办。对收集的线索,各单位要建立《涉黑涉恶线索登记册》和《涉黑涉恶线索台账》,对收集所有线索当日统一登记,逐一填写呈阅单,1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处理意见,次日内转办,3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各单位要指定名案件线索管理专员,负责与线索转办单位和本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接。
    3.线索移送。相关部门在执法执纪监督过程中,发现有关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由各部门提出拟办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将《问题线索移送函》及有关证据、证明材料复印件、涉案款物或清单,按照职责权限移送本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派出所。派出所在查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注重发现其背后的腐败问题线索,3个工作日内及时通报,防止就案办案、就事论事。发现有涉黑涉恶党员干部、黑恶_力“保护伞”或涉黑涉恶案件背后的腐败问题有效线索,在3个工作日内《间题线索移送函》及有关证据、证明村料复印件、涉案款物或单一并移送执纪监察组。
    4.线索反馈。受理问题线索的机关将就线索处理与移送机关充分沟通,线索处理结束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反至本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线索移送单位,因索重大,复杂不能按时书面反的,应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书面报请延长反馈时间,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质时对案件线素处置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每周汇总、核对间题线索及处置情况。
    5.线索报送。线索管理实行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合账定期汇总核对、全程签名备查制度。各乡镇街道和部门单位涉黑涉恶线素、“保护伞”及工作台账每周五向区扫黑办报送一次,并注明处置进展。按照涉黑线索上提一级、涉恶线索由各乡镇街道和部门单位自行处置的原则,需要上提一级的线素报材料,不需要提级上报的只报台账。
    6.线索交流。综治办建立由纪委、组织办、宣传办、派出所相关负责同志参加的业务例会制度,每周定期集中交流疑难業件线索索,决定线素的查处单位查处方式,并报领导小组领导审定后,分转相关单位组织查办证据确凿的线索,受理线索单位可边查边办,报区扫黑办备案。
    7.线索责任追究。对泄露、扩散与案件线索有关的信息、资料;向涉業人员通风报信;压、嗬、漏、改或擅自处理案件线索利用案件线索对有关人员进行敲诈勒索或接受宴请、财物等;未经领导批准,向其他他部门和个人提供线索材料;因移交不及时致使案件线索漏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子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回避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国_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规章规定,应当遵守以下回避制度。
    1.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料护人,诉讼代理人面译人员,勘验人入的;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近亲,包括与工作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包括拟制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回避:私下会见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3.工作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回避要求,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向扫黑除恶办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
    4.乡扫黑办向区扫黑办报送并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依法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办理相关案件工作人员姓名、职务等有关情况。
    5.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乡扫黑办报送并由区扫黑办负责人决定;扫黑办负责人的回避,由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 ……(未完,全文共4238字,当前只显示235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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