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乡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乡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和完善工程管理,明确各类规模工程的建设程序,逐步推进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制、公共资源交易制、预决算审计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工程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水利工程等。
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指各类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及附属配套设施的线(电)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潢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指道路、桥涵、园林、给排水、环卫、垃圾处理和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水利工程指农田水利、水库、防洪及附属配套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市、镇财政资金投资、政府性融资投资、村级集体资金投资、镇属企事业单位集体资金投资(含各级财政补助)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 镇成立建设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镇级工程建设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和质量管理验收工作,对村级项目进行行业监管和实施指导。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编制和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分为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和年度预备项目计划。
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包括已经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下一年度建设用地、资金及其它配套条件可落实的项目,以及本年度尚未完工需要续建结转的项目。
年度预备项目计划包括下年度需要进行前期准备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列入预备项目计划的,按计划目标要求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条 每年四季度,镇各办(所)根据要求把下一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和预备项目计划,统一报镇建设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汇总。各线上报项目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小额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43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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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他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要求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请函;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规划部门的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估审批意见;
    (四)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根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建设内容和投资估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设计标准、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第二十一条 对计划内投资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在完成图纸设计和投资预算后,应提交镇建设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商量审核,通过后再进入招投标程序,其余列入年度计划内项目由各线分管领导组织审核把关。
    第二十二条 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经镇建设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商量同意后重新审批:
    (一)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
    (二)概算超过投资估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三)初步设计超过原批复的建筑面积10%以上的;
    (四)其他情况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造价,并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或审批。
    第四章 项目责任制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对生产经营性的工程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代表对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施工工期、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负总责,项目分管领导、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订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项目业主提交合同价10%的履约担保金。
    第五章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凡在本镇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所有制及含有国有、集体经济成分单位投资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建、装饰、市政、园林绿化、安装、交通、水利、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原则上均应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不得肢解发包,不得擅自指定他人发包。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进行公开、公平交易。
    (1)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500万元的;
    (2)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咨询、监理、代建、招标代理、项目管理等项目合同估算价在10—100万元的;
    (3)各类规划编制合同估价在30万以上的;
    (4)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300万元的;
    (5)政府采购中8万元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的;
    (6)除上述五项外,5万元以上具有交易竞争性的项目,如镇村集体资产的租赁承包、房屋拆迁、设备拆除、广告权、冠名权转让、拍租等。
    第二十九条 以下项目必须先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后方可进入分中心实施招投标。法定限额以上、授权限额以下的项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200—500万元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100—3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勘察、设计、监理、中介等服务采购项目50—100万元的;政府采购中分散采购项目100万元以上的。
    第三十条 对于超过市规定限额以上的项目,均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招投标。
    第三十一条 项目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和分中心业务上接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领导和监督;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与分中心要做到监管与操办相分离;分中心应设立信息发布平台,有固定的开标、评标场地。明确工作职责、规范招标投标程序、建立操作规程。
    第三十二条 工程公共资源交易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项目立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批复)、土地审批、规划许可、权属证明、环保许可、建设许可等;
    (二)施工图设计;
    (三)进行预算;
    (四)工程预算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复审制,其余项目视情进行复审,复审由镇审计所负责落实,具体由镇建设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商量决定;
    (五)招标登记备案: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申报,填写招标登记备案表,内容包括:招标人名称和联系人、招标工程名称和规模、投标人资格要求和需要的资料、报名时间和地点、报名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形式,如属村级工程还须附有村民(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议纪要复印件,一般由公共资源交管办审核,重大事项报镇工程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审核;
    (六)关于投标保证金:镇设立投标保证金独立账户,由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龙山分中心在规定时间内负责投标保证金的的统一收取和退还;在公示期结束后,中标单位凭中标通知书到出纳处缴纳履约保证金后方可签订建筑施工合同。
    第六章 建筑许可
    第三十三条 工程开工前应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则上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
    第三十四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
    (一)已经办理工程用地手续;
    (二)要求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
    (三)已经确定施工单位,并已签订合同;
    (四)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有符合规定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五)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五条 工程开工前应向镇综合执法局办理备案手续;涉及城市道路、市政设施、公共绿化、占用道路或挖掘修复等项目必须事前报批并签订挖掘修复保证协议。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除及时开展施工活动中承诺内容工作外,还应无条件配合规划、国土、建设、城管、水利、气象、消防、环保、质监等部门的有关文明检查、整改、修复等活动。
    第七章 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工程开工前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三通一平(合同特别说明的除外),施工单位要及时成立项目部并设置项目标牌,注明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工期、各单位名称(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具体负责人姓名,并附工程效果图。施工单位向建设(或监理)单位提出开工申请报告,批准后作为开工日期。
    第三十八条 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由建设单位具体负责日常施工管理,所有工程原则上都要实施工程监理制,有条件的或特殊项目应委托市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监督。镇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小组会同监理单位对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进行同步监督和控制。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责任人,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并落实应急预案。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及有关技术标准、施工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必须按照工程变更管理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一条 需要 ……(未完,全文共9320字,当前只显示374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乡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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