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安全生产风险_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安全生产风险_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风险_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与职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_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分级、控制、预警、应急处置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建立安全生产风险_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_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_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查督办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风险_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域内安全生产风险_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_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_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风险_
第六条 安全生产风险_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安全生产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下列级别: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97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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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重大风险的危险源,还应当履行下列_职责:
    (一)单独建档,随时更新监测数据或者状态;
    (二)单独编制专项应急预案;
    (三)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重大风险辨识、评估、_等基本信息;
    (四)对风险_措施进行评估改进,形成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从低到高划分为下列级别:
    (一)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较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在短期内能够整改排除的隐患。
    (三)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须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告知、整改、评估验收、报备、奖惩考核、建档以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报告制度;
    (二)明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任部门和人员、排查范围、程序、频次和评估改进等事项;
    (三)通过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等方式排查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档,并进行监控治理;
    (四)及时、如实的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报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信息。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从业人员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企业工会组织提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建议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整改,并跟踪督办、验收。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时,应当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撤出危险区域内的作业人员,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对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自然灾害预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可能危及财产和人员安全的自然灾害时,应当及时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措施。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并出具整改验收结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结论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未经评估、验收通过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梳理、分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规律,并作为安全生产的考核依据。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项目发包、场地或者设施设备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基础设施、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定期组织对公共区域内的安全生产风险进行全面辨识和评估,确定区域安全生产风险等级,并采取有针对性的_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同一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安全生产风险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信息进行关联性分析,并及时向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反馈分析意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完善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措施,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风险_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_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在线监测监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平台,完善线上线下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_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_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对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难以排除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当予以协调。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_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措施;隐患排除后,经评估、验收通过,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重大风险和重大 ……(未完,全文共4565字,当前只显示253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安全生产风险_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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