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小区自治管理规约 |
| 小区自治管理规约 序 言 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权和共同管理权,维护小区的生活环境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依法办事、业主自愿、服从多数意见并尊重少数意见为基本原则,制订本管理规约。本管理规约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对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均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依法行使共同管理权,对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以外的共有财产和共有秩序进行管理。 第二条 业主的共同管理权,包括享有平等的建议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知情权、质询权及罢免权等;按其专有部分占全部建筑面积的份额享有对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以外的共有部分可供分配的公共收益的分配权。 第三条 业主大会设立常设机构单元代表议事会和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共同行使管理权。 第四条 本物业区域内与共同管理权有关的事务,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经全体业主选举产生,依照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授权,代表全体业主处理本小区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间的关系、监督并检查物业服务质量、协调物业服务纠纷、调解相邻权纠纷等。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六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本小区所有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及其附属设施(以政府部门规划为准)。 住宅总户数: 户。 房屋总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物业类型:商品住宅 第七条 规划用地许可确定的区域为本物业区域,其共有部分指全体业主拥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所有道路、空地、绿地,及占用道路、空地或绿地形成的且没有明确权属的地面停车场;不为单个业主拥有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共同使用的部位及设施设备,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楼顶、外墙面,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垃圾房、邮政信箱、避雷装置、地下室、楼梯间、变配电系统、照明灯具、电梯系统、消防系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59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物业区域的规章制度。 (二)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及业主大会常设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做出的决定。 (四)接受依照本管理规约及议事规则规定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按业主共同决定批准的标准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六)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水、电、煤气、暖气等能源费用。 (七)分摊因共有而产生的维修、养护费用。 (八)对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其他业主的合理请求应予以配合。 (九)保护本物业区域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所有道路、空地、绿地、共有建筑和本物业区域的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 (十)如果房屋长期无人居住或使用,业主应在物业服务企业登记,说明服务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留下有效通讯地址以便物业服务企业送达有关通知、函件等;同时,应关好门、窗、水、电、燃气总阀门等,以确保安全。 (十一) 业主转让或出租所拥有的房屋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 (十二)业主应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在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若因业主原因导致的联系中断,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不得泄露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住址、通讯、身份证等个人信息。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物业服务方式的选择和服务费用的交纳 第十二条 本物业区域业主有权决定本区域物业管理服务的方式,可以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可以聘用不同企业进行分项服务,也可以聘用其他管理人管理,也可以业主共同决定自行管理。目前本建筑区划内,实行由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共同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划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物业管理模式。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业主大会,对选聘方式、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 业主大会依法续聘(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四条 受聘为本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机构及其聘用人员,不得介入和干涉本小区业主共同管理权事务,包括业主大会监事会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修改等;不得拒绝业主委员会监督和整改要求。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文本须由全体业主审核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对服务内容和标准及监督措施有明确规定,以便于业主和业主大会常设机构监督。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均参考西安市相关文件的规定,物业费核算应以前期物业收费标准为基准。如因通货膨胀等客观原因导致成本上涨,可由全体业主投票决定新的物业费标准。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与其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有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在场签名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依法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业主委员会应将合同文本提供给每户业主。 第十七条 业主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八条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水、电、气等费用的交纳及其设施的维修责任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的约定向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交纳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应当公布委托合同。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委托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时足额交纳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费用。业主拖欠、拒交上述费用的,应按相关供用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业主、专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前款设施属于业主专有的,由业主承担维修费用;属于业主共用的,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维修费用。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业主,及时与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建立供用合同关系,并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户名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因物业服务企业突然撤离等原因,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在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前,业主大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临时代管;临时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临时代管前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执行。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修 第二十一条 业主应合理使用本物业区域的所有道路、空地、绿地、公共建筑和本物业区域的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妥善处理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自觉维护本物业区域的整洁、美观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二条 本物业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二)侵占或损坏外墙面、楼顶、院墙、道路、绿地、园林、围栏和文娱、体育及休闲等共用设施设备; (三)在公共区域随意堆放、遗撒、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四)在公共区域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它有毒害物质; (五)发出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噪声; (六)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私开影响建筑物整体外观的门窗; (七)在公共区域乱涂乱画; (九)未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常设机构授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在非专有部分从事任何形式的广告活动和经营活动; (十)未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常设机构授权许可,出借或占用非专有部分建筑物或建筑附属物。 (十一)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十二)其它被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业主饲养犬及其他宠物,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停放机动车,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本物业区域的相关规定。 机动车在住宅区域行驶时,应低于5公里/小时速行驶,主动避让行人。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机动车和自行车应在合理的地方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不得自行在车位上安装任何设施;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发出噪音应迅速解除。 第二十五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需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遵守有关规定和制度。 ……(未完,全文共11475字,当前只显示414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小区自治管理规约) 上一篇: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专题党课讲稿 下一篇:乡镇森林防火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相关栏目: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