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职业卫生与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职业卫生与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危害因素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业病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同时也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提升项目部环境保护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规定了职业卫生及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及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职责。适用于所有涉及职业卫生及环境管理部门。
第三条 组织机构及管理
1.职业卫生及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2.职业卫生及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职业卫生检查;
3.各部门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及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
4.保证开展职业卫生、环境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包括:员工体检费、体检复查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复、职业病诊断鉴定费、尘毒、噪声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尘毒、噪声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卫生隐患治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业病防治科研经费等。列入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5.项目部应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环境和预防职业病危害考核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及突发环境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条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预防、控制、消防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制定本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04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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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项目部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5.7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5.8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安全隐患治理计划,并由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整改。
    6.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6.1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6.2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6.3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4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6.5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相应工作。
    6.6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应根据健康检查的结果,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并进行治疗、诊断、观察。
    6.7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6.8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6.9体检中若发现_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6.10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6.11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的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7 作业场所管理
    7.1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7.2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7.3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7.4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7.5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救急器具专柜,设置
    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7.6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
    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7.7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7.8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7.9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7.10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7.11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 ……(未完,全文共5618字,当前只显示270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职业卫生与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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