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船舶登记审批工作流程及制度
船舶登记审批工作流程及制度

为规范船舶登记行政审批工作制度、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船舶登记工作规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等,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流程及其制度。
一、适用范围及原则
本规程适用于船舶登记相关审批工作(1.船舶变更登记;2.船舶登记证书补发换发;3.船舶抵押权登记;4.船舶光船租赁登记;5.船舶国籍证书核发登记;6.船舶所有权登记7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9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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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批或者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与决定
    受理后,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将申报材料交送船舶船员部,船舶船员部对受理情况进行再次审核,审核后符合受理条件的根据职责职能和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并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审核后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将申报材料退回窗口,并做好退件诠释工作。
    (三)审批结果公开
    工作人员及时将许可结果在相应网站上公开或以其它形式公示。
    三、行政审批办理时限
    行政许可审批时限以法定工作日计算,并对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实行限时办结,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延长审批时限。
    四、岗位责任
    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船舶船员部部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承担领导责任。实行“行政审批终身负责制”。
    五、撤销行政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审批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六、其他规定
    1. b_m工作。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需要b_m的文件、审批事项,根据《b_m法》和船舶船员部b_m制度规定,按照b_m层级要求认真处理。
    2. 档案管理。船舶船员部在业务办结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一事一档原则将资料整理后分类汇总,附目录清单,并将档案交由档案室统一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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