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浅谈夫妻生育权冲突的解决途径 | ||
| 浅谈夫妻生育权冲突的解决途径 一、夫妻生育权冲突的相关概念 (一)夫妻生育权冲突的界定 在学术层面上,夫妻生育权冲突并未形成统一概念,有很多学者结合了权利冲突的现实解释了生育权冲突的问题。生育权冲突被专家学者们当做是生育权矛盾的延伸部分,但是专家们所提出的理念仍然有较多的依据,通常情况下权利出现冲突是因为权利的合法状态并不能被履行,所以权利必然会出现矛盾。一种权利想要得到行使会影响对方行使合法权利,所以双方的矛盾点无法避免。但是客观而言,夫妻双方出现生育权冲突的前提条件是双方的关系是合法的。从公平的角度来看,夫妻双方享有的生育权是平等的,在人格上也是一致的,只有双方有着共同的意愿,才能够表现出和谐的局面,反之双方就会出现生育权方面的矛盾。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国内的法律法规仍然有待完善,对于权利的认定仍然并不清晰,这样就引发了众多问题。现有的法律体系当中并没有规定出夫妻双方的生育权权限,因此有很多模糊的地方,从而给矛盾埋下了隐患。另一方面人们在道德生活中也会存在道德观念,在道德层面上的生育冲突与法律意义上的矛盾会有所区别。夫妻之间出现的生育权冲突是因为双方享有同样的利益,但是两个权利主体会出现矛盾点,由于一方想要实现生育权,必然会阻止另一方实现对方的生育权。从以上内容我们也能够发现夫妻之间的生育权冲突,主要是指在夫妻内部出现的问题,由于双方的权利区分并没有明确下来,所以部分权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00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二)司法救济途径的单一化 由于公民法律意识的觉醒,夫妻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生育权成为一种重要的途径。目前对夫妻生育权冲突的立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有所涉及,但也只是对妻子擅自终止妊娠和夫妻双方生育意愿是否一致两个角度对生育权冲突提出了救济途径,对夫妻生育权其他类型冲突的解决途径,却没有明文规定。立法的片面性,导致司法救济途径的单一化。 (三)缺少法律原则的指导 法律原则,作为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能够集中反映法的内容,并能为法律规则的确立提供本源性、基础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具有宏观性和指导性的特点,适用于某一部门法甚至是整个法律体系。由于法律原则对假定条件、法律后果的不明确,所以法官在衡量个案时,_裁量的余地较大,既可以使用一个法律原则,也可以同时适用多个法律原则,以此追求司法的公正。面对夫妻生育权冲突这一越来越普遍的社会现象,其解决就需要相应的法律原则作为指导,不仅有利于形成统一的审判标准,又有益于实现个案平衡,从而更有效的解决夫妻生育权冲突。但是,我国现阶段法律对夫妻生育权冲突的解决原则仍处于空白状态,面临复杂多变的夫妻生育权冲突时,法官往往采取“曲线救国”的方式平定纠纷,但是仍不能有效的解决夫妻之间的生育权冲突。如在妻子怀孕期间,丈夫丧失生育能力,但妻子仍坚持堕胎,而我国法律禁止强迫生育,所以实务中,法官也通常会以判决离婚的方式解决纠纷,但对丈夫生育权的保护略显不足。若无法权衡法理与情理之间的问题,不利于维护司法秩序。 三、夫妻生育权冲突问题的原因 (一)生理的差异 根据现代医学研究表明,男人和女人有着生理结构上的区别,因此双方所得到的利益在生育环节体现的结果是不同的。人们的男女观念虽然有所转变,但是想要真正的实现男女平等,仍然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双方的生育权真正的实现了平等才是现代社会的体现,但是在生育方面女性往往要牺牲更多的利益。费孝通先生认为,人们在进化过程当中就已经养成了固有的习惯。女性会经过生殖繁衍环节,但是却是损害自身利益,却有利于他人,并且在生育期间女性要提供卵子在身体以及精神上都会遭受严重的痛苦,备孕过程当中会出现呕吐、失眠等问题,甚至身材变形影响了行动,在分娩时还会受到生命健康的风险威胁,孩子出生之后还要哺乳婴儿,想要返回之前的岗位会面临较多的困难这,些问题男性是很难体会的,所以女性往往会认为自己付出很多牺牲很大。在享有生育权方面,男性付出的相对女性就比较少,只需要将自己的精子提供给卵子就能完成生育活动,所以双方的影响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即使双方共同抚养新的生命,然而在生理上的区别就导致了在生育问题上,双方无法达成真正的平等,所以我们要关注这种差异性,避免在实践上出现不平等的问题。 (二)社会观念的转变 传统社会男女不平等的现象比较普遍,以封建社会为例,男女双方在社会上以及家庭当中所体现的地位是非常悬殊的,长期以来女性所具备的生育功能以及生育价值被人们忽略,所以男轻女是封建时代特有的标志。韩非子就曾经描述过类似的场面:“且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到了1850年社会的生产力以及生产关系出现了翻天覆地的转变,影响了社会的经济架构因此萌生了文明思想,生育行为也成为了文明启蒙的受益者。文明的思想在人们的思想当中逐渐普及,此时生育理念也出现了较多的变化,早生早育等思想变得非常传统,人们不再追求多子多福,所以晚生晚育,优生优育成为了现如今人们的新思想。在生育问题方面,人们表现出了多种多样的特征,所以在婚姻关系方面生育问题不再成为必选题,所以这种原有的传宗接代义务逐步成为了一种权利,夫妻双方可以进行协商,确认最终的生育时间以及生育方式等。但是结婚关系到两个人以及两个家庭,因此在夫妻关系方面,仍然会存在较多的传统生育理念,所以在生育的时机,生育方式方面难免会出现问题,这种生育权冲突无法避免。也有专家学者发现在婚姻关系当中,夫妻一方拒绝生育则是意味着侵犯了对方的生育权,所以这种理念和现代社会会有所冲突,导致了生育权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三)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在国际层面上很早就承认了生育权,这种理念随之传递到世界各地,受到了全世界人民的欢迎。国内研究生育权的时间相对国外十分落后,所以在法律方面仍然会有所欠缺,由于法律出现了滞后性特点,导致了夫妻生育权出现冲突时无法合理的解决,所以权利的冲突也体现出法律制度的缺陷。我国目前出台的有《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法律,虽然涉及到了生育权,对于主体也有相应的规定,但是缺少详细的约束内容,因此在生育权的问题方面,仍然有较大的争议。在国内《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生育权的规 ……(未完,全文共5418字,当前只显示260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浅谈夫妻生育权冲突的解决途径) 上一篇:船舶登记审批工作流程及制度 下一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相关栏目:综合论文 计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