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区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问责暂行办法 |
| 区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推动中央及省市区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规定和《区委关于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构,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直分支机构、归口党委职能部门领导或管理的政府部门、区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被监督机关)实施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问责,是指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依法对被监督机关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1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二)对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 (三)办理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议案和人大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推诿扯皮、拖延时间,有条件解决而未解决的; (四)不认真研究办理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和交办事项的; (五)拒绝或者不按法定时间报送专项工作报告的; (六)阻碍、干扰执法检查和特定问题调查的; (七)拒不接受或者虚假答复询问和质询的; (八)拒绝或者不按规定时限向人大常委会报送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及其相关材料的; (九)对向人大常委会控告、检举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公民,或者对质询案、撤职案、罢免案的提起人,或者对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成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十)不履行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出的任职承诺或者述职承诺的; (十一)其他应当依法进行监督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七条 追究被监督机关的责任,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约谈提醒;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五)启动质询或特定问题调查; (六)向区委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班子调整、“蜗牛奖”等问责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 根据问责具体情形,上述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八条 追究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约谈提醒; (二)给予批评教育; (三)责令限期改正; (四)给予通报批评; (五)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六)建议区委给予调整岗位、免职等组织处理或责成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七)决定撤销职务或启动罢免程序;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 根据问责具体情形,上述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加重问责: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被问责情况的; (二)不配合调查,干扰、阻碍调查问责的; (三)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不良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及时整改,效果明显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未完,全文共2220字,当前只显示133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区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问责暂行办法) 上一篇:在区人大机关作风效能建设会议上的发言材料:以作风效能建设新成效推进工作新发展 下一篇: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的意见 相关栏目:人大 人大讲话 大学生 社会实践 督查 计划规划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