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党纪党课讲稿:解读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党纪党课讲稿:解读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前言
本章是关于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共二十条。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不同于党的政治纪律侧重于对危害党的政治上的集中统一的处分,组织纪律侧重于对违反党的组织原则的处分,廉洁纪律侧重于对侵害党员干部行使权力的职务廉洁性的处分,生活纪律侧重对损害党员干部良好形象的处分,群众纪律侧重对危害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处分,工作纪律主要侧重于对侵害党的工作秩序的处分,涉及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组织工作、宣传工作、教育工作、外事工作、群众工作、对外联络工作、巡视巡察工作、机关工作、基层支部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工作纪律,对于确保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工作失职行为的处分规定。
【条文解读】
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作出决策部署后由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严格贯彻执行是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推进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工作纪律,要求下级党组织和党员在思想上足够重视、在行动上切实落实上级决策部署,要求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对相关义务主体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关于工作失职行为及处分,2003年版《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细化罗列了四项内容,2015年版第一百一十三条在2003年版第一百二十八条的基础上删减了两项、保留了两项,2018年版第一百二十一条在2015年版第一百一十三条的基础上又删减了两项,并对个别语词予以调整,形成了现在的第一款;2018年修订条例时新增第二款;2023年修订时删掉了2018年版第二款,并新增了现在的第二款。如何设置条款内容与需要实现何种目标息息相关,条款内容修订通常与规制目标调适、规制效能提升紧密相连。准确理解本条,需仔细比对2023年版与2018年版、2015年版、2003年版《纪律处分条例》,从以下三个方面具体把握:
一是从条款删减处把握。通过删减与本条相关又不完全相同的内容,进一步聚焦规制要点、凸显规范目标。就第一次删减而言,2015年版《纪律处分条例》在2003年版《纪律处分条例》基础上删减“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和“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的”两项内容,将非因“不负责任”所导致的工作失职情况排除,主要是将故意违反规定、故意不作为的情形排除,强调对不负责任所导致的工作失职的处分。就第二次删减而论,2018年版《纪律处分条例》在2015年版《纪律处分条例》基础上删减“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将其单列为第五十七条。“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不同于“上级决策部署”,前者概括性、稳定性更高,后者针对性、时效性更强。经过两次删减,现行本条第一款的规制重点更加聚焦,强调“不负责任”之主观要件、“上级决策部署”之内容要件。
二是从条款增补处把握。第二款是2023年版《纪律处分条例》新增内容,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切实负责,不得消极回避、推卸责任。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A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对干部经常性的管理监督,坚持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使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纪律处分条例》坚持严字当头,通篇贯彻严的基调,在总则指导思想中增写“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等内容,在工作原则中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同时,在分则中有针对性地细化违纪情形和处分规定,以制度促进全面从严治党体系贯通、联动,推动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这一款的增补强调的是坚持责任上全链条。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宗旨意识不牢、政绩观存在偏差、责任心不强,“新官不理旧账”问题仍有发生。有的怕事不敢理,对前任遗留下来的“老大难”问题,认为劳心劳力不讨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有的懒政不愿理,对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导致国家利益、群众利益遭受损失;有的“另起炉灶”不想理,认为干得好是前任的政绩,干不好则显得自己没能力。“新官不理旧账”不仅会损害群众利益,而且会降低政府公信力、恶化营商环境。《纪律处分条例》聚焦实践问题充实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条款,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切实负责,不得消极回避、推卸责任,有利于完善责任链条,推动党员干部始终牢记初心使命,积极担当作为。
三是从个别语词修正处把握。第一,关于主体要件。2015年版《纪律处分条例》在2003年版《纪律处分条例》的基础上作了两项修正,删除“党组织责任者”的概括规定,并在“直接责任者”的具体规定上增补“领导责任者”;2018年版和2023年版《纪律处分条例》沿用了这一关于责任主体的规定。理解本条责任主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81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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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式规定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具体化,是其中的典型形态。整体上看,形式主义的表现形态是只看事物表象而未深入本质,其实质是主观主义、功利主义,其根源是政绩观错位、责任心缺失,表面上积极主动地履行职责职权,实际上假模假样、弄虚作假、假公济私。官僚主义指的是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做官当老爷、官官相护的领导作风,其根源是官本位思想严重、权力观扭曲,有命令主义、文牍主义、事务主义等表现形式。这些不良的工作作风直接影响党的建设效能,间接影响群众对党的领导的信服感。具体而言,本条前五项列举阐述了典型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第(一)项“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指的是把主要精力用在了安排领导出场讲话、鼓吹宣传上,把较少精力用在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上,热衷于造声势、出风头,注重表面工程,忽视根本、有效地解决问题。第(二)项“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指的是务虚不务实的情况,看似组织了多场会议、制定了多份文件,但终究没能从纸面上、口头上落实到行动上,未能切实、深入、有效地解决问题。第(三)项到第(五)项是2023年修订新增的,对实践中过度留痕、文山会海现象予以规制。
    【适用要点】
    本条在实践中的适用主要有以下两方面要点需要认真研究并妥善应对:
    一是关于“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理解。本条第(六)项兜底性规定表明,前五项列举阐述的仅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其中五类情形。上文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实质、表现形态的描述,对所列举的五类情形的阐释,对发现并纠治其他形态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有一定帮助,可将其作为识别、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重要依据,但这并非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唯一、最优的制度依据,此由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规原则所决定。比如,对于2020年1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网站刊发《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统计表》列举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表现形态之一,“贯彻党中央重要决策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者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造成严重后果”,需结合《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和“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来理解、适用。这就要求在使用本条之前,先行查明其他政策文件是否存在针对特定领域的具体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形态的规定,继而查明现行党内法规体系中是否有更加适配的规则,其适配性可从主观要件、后果要件等判断。
    二是关于违规情节轻重的理解。本条将处分类型划分为三类,其依据是违规情节的轻重程度,违规程度越重,处分越重。但是,对于如何判别违规情节的轻重程度,条文未予规定。对此,在中央纪委作出具体指导、解释之前,可依照通常的判断标准,即根据违规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在不同的场域中结合实际情况界分“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界分违规情节轻重程度不能脱离具体的运用场域,因为不同场域的违规影响和后果是不同的,比如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场域内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就是不同的。
    【典型案例】
    副厅长李某某等人形式主义作风案
    2018年,某省住建厅在精准脱贫“农村危房改造回头看”专项行动中部署工作草率,在2个多月时间内仅此项工作就先后4次发文更改工作要求、表格内容和上报时限,令基层无所适从,加重基层负担。2018年6月,在没有深入调研、没有充分征求基层意见的情况下,照搬照抄其他地方的做法,印发了《某省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脱离本省实际,内容冗杂,工作程序环节繁多,基层工作人员理解困难、难以落实,导致危房改造工作花钱多、推进慢、效果不佳,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省住建厅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工作部署朝令夕改,工作流程繁琐难懂,任务落实流于形式,对全省脱贫攻坚工作造成了负面影响。李某某作为分管村镇建设处的副厅长,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省住建厅村镇建设处处长贺某某负直接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反浪费职责行为的处分规定。
    【条文解读】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反食品浪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不再仅仅是倡导和号召,已经成为生效的法律条文。强调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规范公务用餐等行为。科学设定法律责任,以刚性的制度约束,严格的制度执行,坚决制止浪费行为。根据《反食品浪费法》,公务活动需要安排用餐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节俭安排用餐数量、形式,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如国家统计局针对调查队系统违规公务接待、公款吃喝问题易发多发的实际,督促推动国家统计局党组制定出台《国家统计局公务出差用餐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出差用餐管理办法》),从源头上纠治调查队系统违规公款吃喝顽瘴痼疾,坚决防反弹回潮、防隐形变异、防疲劳厌战。在制定《出差用餐管理办法》过程中,驻国家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明确支持国家统计局党组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依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重要规定,坚持以严的基调、严的标准制定严的举措。本条是新增条款,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防止餐饮浪费,同时规定了违反这一纪律要求的纪律处分。
    【适用要点】
    本条在实践中的适用主要有以下两方面要点需要认真研究并妥善应对:
    一是将本条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重要规定结合起来理解适用。进一步细化理解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的要求。包括: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等等。
    二是将本条与《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区分适用。本条规定是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属工作不担当的情况之一,属于工作纪律,与《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群众纪律不同。此外,本条特指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并且存在导致餐饮浪费发生的情形,在适用上区别于《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
    【典型案例】
    某市某区政府接待办违规购买使用高档酒水案
    2013年至2016年8月,某区政府接待办购买高档酒水2007瓶120万元,其中大部分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在接待中使用。此外,接待办还按历任常务副区长戴某、祁某某要求,连续3年春节给区人大、区政协赠送高档白酒作慰问品。区委书记李某某和祁某某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区长张某某和戴某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两任区委常委、纪委书记因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分别受到诫勉谈话处理。接待办主任杨某某还多次私自安排接待并报支6051元,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并追缴相关费用。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党员干部违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的处分规定。
    【条文解读】
    机构编制工作关系国计民生,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和国家_建设的重要工作,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与《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规则(试行))等规定衔接,2023年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增加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分条款,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心怀“国之大者”,围绕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中心任务,正确行使权力、积极促进发展。
    我国逐步建立了严格的编制管理制度,对于控制政府人员规模、提高行政效能、巩固国家_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编制管理规定主要体现在以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形式印发的历次机构改革文件和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以中央编委、中央编办文件形式印发的大量机构编制管理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中,这些规定对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发挥了重要作用。党中央关于严控编制的规定主要包括2007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2011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2017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以及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文件、经党中央批准发布的各部门各单位的“三定”规定等文件。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对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提出了明确要求:“严格执行机构限额、领导职数、编制种类和总量等规定,不得在限额外设置机构,不得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不得擅自增加编制种类,不得突破总量增加编制。严格控制编外聘用人员,从严规范适用岗位、职责权限和各项管理制度。”中央编委和中央编办关于编制日常管理的规定,主要以中央编委和中央编办文件形式印发,如《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办法》《全国机构编制核查暂行办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机构编制事项备案办法》《机构编制“12310”举报受理工作规定》等制度规定。还有一些是中央编办会同其他部门印发的文件,如《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关于规范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管理的意见》等。《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规范政府机构和公职人员的行政法规中,对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作出了专门、具体的规定。
    【适用要点】
    本条在实践中的适用主要有以下两方面要点需要认真研究并妥善应对:
    一是与《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规则(试行)》第六条结合理解适用。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包括: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擅自调整机构管理_,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擅自增加编制种类、突破行政编制总额增加编制、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挤占挪用基层编制;违规审批机构编制、核定领导职数;伪造、虚报、瞒报、拒报机构编制统计、重要事项、登记管理数据、实名信息和核查数据;违规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对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通过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以及召开会议、电话通知、口头打招呼等方式干预地方或者下级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等等。
    二是与《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规则(试行)》第七条区分适用。本条规定的是纪律处分要求,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规则(试行)》第七条规定不限于纪律处分,是对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可以采取的处理措施包括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照规定合并使用。
    【典型案例】
    超越权限审批行政机构案
    按照Z省政府令《Z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的规定:“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升格和改变名称,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调整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发文件”。
    S市为Z省经济欠发达的市,2006年全市生产总值列全省13个地级市的最后一位。为了推进经济发展,2007年S市决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同时,S市市长、编委主任G某提出市政府设立市投资发展促进局、市投资发展软环境管理办公室两个正处级行政机构,分别负责对外招商引资和对内改善投资软环境工作,并当面责成市编办主任D某提出调整方案。S市编办主任D某对此作了分析汇报:依照《Z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的规定,市政府设立副处级以上行政机构,需报省编办审核,省政府批准。但是按照省里近期下发的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长的通知精神,估计报上去省里不会批。对此,建议市里暂时不要成立这两个机构,待下一轮机构改革时再统筹考虑。G某认为既然报给省里不会批,那就不报了,市政府直接下文则可,继续责成D某向市政府常务会提交设立投资发展促进局、市投资发展软环境管理办公室的方案,并告之此事他已与市委书记L某商量过,他也同意。但是,D某考虑此事是违法行为,拒绝执行G某的决定。G某非常生气,当即找来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市编委会委员H某,要求他起草方案。H某见G某已经生气,未敢违抗,很快按照G某的意见草拟了设立市投资发展促进局、市投资发展软环境管理办公室的方案,于2007年8月正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研究。经S市政府常务会研究,2007年9月,S市政府正式发文成立市投资发展促进局、市投资发展软环境管理办公室。2007年10月,两个机构的领导班子配备到位,正式运转。
    但是,由于市投资发展促进局与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等机构在职能上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叠,市投资发展软环境管理办公室与市监察局、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等机构在职能上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叠,导致两个机构成立后,全市的招商引资工作不仅没有大的进步,反而有一定的退步,2008年全市引进外资额比2007年减少了近30%。另外,2007年原已谈妥到S市投资的某跨国大型粮油生产企业,因政府机构职责不清、交叉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而决定放弃在S市的投资。
    G某被严重警告,H某被警告,其他人被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二)对规模性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党员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的处分规定。
    【条文解读】
    现行《信访工作条例》是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其既是中央政府的行政法规,又是党的重要法规,重点加强了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信访工作条例》对新时代的信访工作作出了系统安排和全面规范。与2005年的国务院《信访条例》相比,新的《信访工作条例》有了诸多重大变动,具有层次高、覆盖广、党领导、便群众等亮点。本条规定是2023年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新增加的,旨在促进党员履职尽责、规范用权,主要围绕党员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予以纪律处分。
    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包括: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照规定登记;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包括: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
    【适用要点】
    本条在实践中的适用主要有以下两方面要点需要认真研究并妥善应对:
    一是与《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结合适用,落实好纪法贯通要求。《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是“对规模性访、负面yq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行为。这种行为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相同。在具体适用纪法时,要根据行为和结果的危害程度,判断纪法适用情况。《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处罚是,由有关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与《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以外的行为区分判断、科学适用纪法规定。《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六条主要规制的是: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吃拿卡要、谋取私利;对规模性访、负面yq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未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打击报复信访人;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本条主要规范的是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的纪律处分。
    【典型案例】
    信访工作中私自留存、违规处置问题线索案
    2018年8月29日,A省某市纪委监委召开全市纪检监察系统警示教育大会,某区委原常委、区纪委原书记葛某成为警示教育片中的主角。查阅葛某的违纪情况通报,“私自留存信访举报信件”赫然在列。2018年5月31日,据A省纪委监委消息,某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张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违纪行为包括“不正确履行信访核查职责”。与张某类似,B省某市某镇原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唐某某在处置市纪委转办的信访件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未按程序和要求认真调查核实,就作出予以信访结 ……(未完,全文共41220字,当前只显示992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党纪党课讲稿:解读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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