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授课稿:领悟精神实质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授课稿:领悟精神实质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同志们:
2025年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监察法的决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国家监察_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对于推进新时代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下面,我从五个方面进行授课。
一、准确把握《监察法》修改的重大意义
(一)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_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党的十八大以来,以_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出发,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改革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_,为加强党的领导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政治和制度保障。《监察法》修改,深入贯彻落实_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党中央关于持续深化国家监察_改革的决策部署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反腐败的_机制,必将推动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加坚强有力。
(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党的二十大对新时代新征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作出重大部署,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监察法》修改,坚持以_法治思想为指导,把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全面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27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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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完善监察权限和措施。一是完善监察机关查询、冻结涉案财产的规定,明确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二是完善监察机关搜查的规定,明确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三是完善监察机关调取、查封、扣押的规定,明确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四是完善监察机关技术调查的规定,明确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五是完善监察机关通缉的规定,明确监察机关对在逃的应当被留置人员,以及涉嫌职务犯罪在逃的人员,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六是完善监察机关限制出境的规定,明确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_,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七是完善监察机关留置的规定,明确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等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五)完善监察程序。一是完善监察机关线索处置的规定,明确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二是完善监察机关初步核实的规定,明确监察机关对反映公职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初步核实;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三是完善监察机关立案的规定,明确监察机关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四是完善监察机关调查的规定,明确监察机关对已经立案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五是完善监察机关审理的规定,明确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六是完善监察机关处置的规定,明确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七是完善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规定,明确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八是完善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明确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 ……(未完,全文共6890字,当前只显示331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授课稿:领悟精神实质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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